理论教育 农地国有化的困境与挑战

农地国有化的困境与挑战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公社化运动虽然出现了平调、乡镇范围调整、人民公社内部核算单位调整等因素,使农地集体所有制复杂化,但从总体上看,农地绝大部分是由集体组织占有、控制的。其次,农地国有化无法消除农村腐败现象,更不可能减轻农民负担。农地国有化后,农村基层政权不能没有,农村土地管理机构也是不能没有的。再次,农地集体所有制不等同于集体劳动。最后,农地国有化难以推动农地在更大范围内流动。

农地国有化的困境与挑战

农地国有化论的实质是主张将产权上移,实行农地国家所有制,组建大规模农场,实行农业的规模经营,不再承认农户的剩余收益权。

1.主张实行农地国有化的理由

主张实行农地国有化的理由有以下几点:(1)在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农民集体作为一个经济组织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也没有产生一个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取代人民公社,因此找不到谁代表集体利益来真正关心土地,并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体现者。(2)现有的土地产权关系模糊,导致贪污、挪用、乱花、滥占集体财产,导致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农民投资在土地上的有效肥力不断地被侵占,因而宁可撂荒,也不愿意转包给他人。(3)家庭承包制否定了集体劳动,人民公社的垮台使其基础即生产队的土地所有权不复存在,因此作为集体所有权的两个支撑点事实上都不存在。(4)集体所有制强化了条块分割,阻滞土地产权的流通,削弱了家庭经营的决策权。[52]

学者们还就农地国有化的具体实施提出了不同方案。如蔡昉提出,应实行国家租赁制。即宣布全部土地归国家所有,成立国家土地经营管理部门,将土地按效益原则租给农民使用,农民按租赁合同规定向国家缴纳地租。[53]安希伋认为,应实行国有永佃制,即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不允许买卖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则通过法律形式永佃给农民,政府不收地租,只征收统一地税。[54]厉以宁提出,应实行土地国有化之下的个人土地占有制度,即国家拥有农地的最终所有权,具体占有并使用某一块土地的是微观经济单位。[55]周天勇提出了土地国有加999年经营使用期的改革方案,认为实行土地国有,村委会就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组织也失去了以土地为依据向农民乱收费的基础,可以实现村民社区自治和以土地为基础的生产经营相分离。而且,农村土地实行国有后,全国城乡土地市场在所有权上实现了统一,有助于土地管理。[56]

学术界对土地国有化改革方案也提出了很多批评意见。牛若峰以农村土地所有权演变的历史为依据指出,不能把农村集体所有制看成是土地国家所有、赋予集体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所有制形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从农民土地私有制转化而来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然属于农民的财产。否定农村集体的所有者地位,肯定国家的所有者地位,既不符合史实,也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57]陈锡文等人也指出,实行土地国有制,土地管理将难以进行,如果政府直接管理土地,则管理成本会变得很高,如果政府委托乡村机构代为管理,由于缺乏激励机制,管理的效率也会很低。此外,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上升到国家所有带来的政治上的震动也是无法估量的。至于实行国家土地所有制,组建大规模农场,有利于农业机械化的推广,有利于发挥土地经营的规模优势的观点,已经被国内外反复验证的实证分析所否定了。[58]

2.对农地国有化论的评析(www.daowen.com)

农地国有化的观点考虑到了我国农地资源稀缺的特点,试图实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开发和保护土地资源,进行国土整治,实现在更大范围内流动,从而提高土地利用的宏观效率,但是,农地国有化论者的论据和方案是有问题的。

首先,集体所有权名存实亡的论断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时,农地集体所有权是明确的,即属于高级社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人民公社化运动虽然出现了平调、乡镇范围调整、人民公社内部核算单位调整等因素,使农地集体所有制复杂化,但从总体上看,农地绝大部分是由集体组织占有、控制的。改革以前,95%以上的农地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或大队对土地的利用不能超过其所管辖的范围,这些都是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具体体现。改革以后,集体组织虽然没有或很少直接参与农地的开发和利用,但是农地集体所有权仍然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农地经营权在集体成员之间进行平均分配;第二,集体组织定期对承包地进行调整;第三,集体组织有权对农地承包提取必要的承包费,其他组织没有这种权力;第四,集体组织仍然为成员的生产提供某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

其次,农地国有化无法消除农村腐败现象,更不可能减轻农民负担。农地国有化后,农村基层政权不能没有,农村土地管理机构也是不能没有的。只要腐败的真正原因没有消除,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农地即使国有化了,农村的腐败现象也是无法消除的。此外,农地国有化不仅不能减轻农民的负担,还可能进一步增加农民的负担。目前增加农民负担的不仅是村集体组织增加的提留或承包费,更重要的是来自于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各种收费、达标、现金和义务工的摊派以及各种罚款。

再次,农地集体所有制不等同于集体劳动。从历史上看,人民公社是在合作化运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是合作化运动并不必然要过渡到人民公社。在中国,高级社独立存在了相当长的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就试办了一些相当于高级社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1956年以前也试办了不少高级社。因此从历史上看,农地集体所有制是先于人民公社的。从理论和现实上看,集体劳动可以在农地私有权的基础上进行,如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初级社、民国时期的农业合作社、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等,也可以在公有农地的基础上进行,如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高级社。所以,把农地集体所有制等同于集体劳动,是错误的。

最后,农地国有化难以推动农地在更大范围内流动。实行规模经营,一方面,要以农村劳动力比较稳定地转移到非农产业为前提,在现有的城乡劳动制度、户籍制度条件下,农地大规模地流动,广泛地推行规模经营,是不现实的。由于政府对农户是否稳定地获得非农就业岗位的信息不完全,试图通过农地国有化,用行政办法推行规模经营,就会造成该收回的承包地而没收回,该承包土地的农户承包不到土地。因此,用行政办法推行规模经营的结果,必然使更多的农户失去生存保障。另一方面,农地跨地区流动还受农村社会、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制约。由于农村还存在宗族、血缘的社会关系,以及各地区之间文化传统的差异,农村还存在一定的排外倾向。即使农地国有化了,农户跨地区承包土地面临的制约因素仍然很多,也很难在短时期内解决。[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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