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历程

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历程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3个1号文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全面得到推广,到1984年底,实行各种承包责任制的队数达到了100%,其中大包干的队达到563万个,占总数的99.1%,这样全国范围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建立。

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历程

改革之路往往是不平坦的。小岗村的改革震撼了全国,安徽省的包产到户经过1979年一年多的实践,也有了迅速发展。但当时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全国各地,对“包产到户”的认识都很不一致。中共中央对“包产到户”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由限制,到开个口子,再到支持的曲折过程。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虽然提出要恢复农业生产责任制,但又十分明确地提出不许“包产到户”。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包产到户开了口子,但严格限制在“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以及“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尽管只是在政策上开了一个口子,生产责任制在上述决定正式颁布后有了进一步发展。就在包产到户在安徽省迅速发展的时候,万里从安徽调到北京。接着北京某杂志开始公开批评包产到户。如果不予回答,必将产生不良影响。1979年12月,万里在一次谈话中,明确肯定包产到户是一种社会主义的生产责任制。他说:“包产到户不同于分田单干。如果说分田单干意味着集体经济瓦解,退到农民个体所有和个体经营的状况,那么,包产到户并不存在这个问题,它仍然是一种责任到户的生产责任制,是搞社会主义,不是搞资本主义。”[38]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万里指示,一篇名为《联产计酬好处多》的文章在1980年4月9日的《人民日报》上全文发表。该文发表后,反响十分强烈。大部分是赞成的,但也有不少人仍对包产到户有疑虑。正当包产到户遇到重重阻力的时候,邓小平以极大的勇气和魄力,给予了坚决支持。1980年5月,邓小平在同中央负责同志的一次谈话中明确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这些地方将来会怎么样呢?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在这方面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39]邓小平的讲话标志着中央对“包产到户”的限制进一步松动。根据邓小平同志关于包产到户问题的谈话精神,中共中央于1980年9月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讨论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并写出了讨论纪要。会后将这个纪要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下发各地,提出:“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在一般地区,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1981年10月,中央全国农村工作会议通过《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强调“我国农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是长期不变的,集体经济要建立生产责任制也是长期不变的。”《纪要》还指出:“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变动。”这之后,中央连续3年发布1号文件,支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第一个1号文件,主要解决包产到户姓“资”姓“社”的问题。文件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和其他一些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从此明确了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第二个1号文件则进一步指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并且批评了长期以来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而流行的一些错误观念:一讲合作,就合作全部生产资料,不许家庭经营;就只限于按劳分配,不许有股金分红;就只限于生产合作,排斥产前产后合作;就只限于按地区来组织,搞所有制的逐级过渡,不许跨地区多层次的联合。这样,第二个1号文件就为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多样的联合和合作开辟了道路。第三个1号文件,主要是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规定承包期为15年,并且允许土地的有偿转让。经过3个1号文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全面得到推广,到1984年底,实行各种承包责任制的队数达到了100%,其中大包干的队达到563万个,占总数的99.1%,这样全国范围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建立。到1997年中国实行农民家庭承包的村有717899个,占全国总村数的97.1%;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占农村耕地总面积的97%以上。[40](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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