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印度的土改,这是一个国内外学者见仁见智的问题。对印度土改的评价,一定要结合印度的具体历史条件,既要看到其积极的一面,又要看到其存在问题的一面。印度土改虽然进行得不彻底,没有完全实现印度中央政府希望达到的目标,但它依然取得了一定成效,具体表现在:
第一,经过土改,统一了田赋征收制度,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废除柴明达尔制和贾吉尔达尔等赏赐地地主制以后,印度全国都实行莱特瓦尔制,从而统一了田赋征收制度,一律由邦政府直接征收田赋,因此各邦财政收入迅速增加。土改后全国征得的田赋总额几乎增加了一倍。据统计,1950—1951年度田赋收入为4.96亿卢比,到1960—1961年度就增至9.72亿卢比,10年之内增加了96%。
第二,土改限制和削弱了封建统治,为印度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首先,废除“中间人”的土改立法,取消了259万“中间人”的征收权,接管了他们拥有征收权的土地1.6亿英亩。这不仅在经济上限制了他们的剥削,而且也在政治上削弱了他们的统治。土改后租佃制的比重减少,而自耕(或自营)的比重增加,也反映了印度农村封建剥削程度的减轻。其次,土改简化了地权,最终确立了土地私有权,为发展资本主义农业准备了必要的前提条件。最后,由于土改立法允许地主收回土地“自耕”,引起逐佃浪潮,使无地雇农人数迅速增长,这也在客观上为发展资本主义农业创造了另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三,土改也实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土地再分配,土地集中的程度有所下降。土改使得大约2000万户佃户成为直接的土地所有者,约1400万英亩的土地进行了再分配,有300多万户佃农和分成农在620万英亩的土地上获得租佃权的保障。但印度的土改总体上取得的成效不大,主要使农村的地主富农得到好处,广大农民并没有得到土地。
印度土改存在的问题还是多于其取得的成效,因为它不是采取消灭封建地主阶级,实行“耕者有其田”的革命性措施,而是采取限制和削弱农村封建统治,逐步改造封建半封建的地主为资本主义的经营地主,使印度农业缓慢地走上了由封建半封建的农业向资本主义农业转化的改良道路。其结果是,国家和农村的少数地主、富农得益,而广大贫苦农民并没有得到好处。[41]正如《印度农村调查记》作者内阿所说,“1947年以来印度所通过的关于土改的法案比任何其他国家都多,但基本上未改变政权性质和贫富悬殊的情况,也未改变一向控制农村经济的传统阶级关系”。[42]到20世纪80年代,印度的土地仍然主要集中在占农村人口少数的农村上层手中。按照印度全国抽样调查的分类标准,印度农村所有权持有地按大小可分五类:1公顷以下为边际持有地,1~2公顷为小持有地,2~4公顷为半中持有地,4~10公顷为中等持有地,10公顷以上(含10公顷)为大持有地。持有这五类土地的农户分别称边际土地持有户即边际农、小土地持有户即小农、半中土地持有户即中农(或下中农)、中等土地持有户即中农、大土地持有户即大农。印度第8次全国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到20世纪80年代初,占所有权持有地户总数78.96%的边际农和小农只占全国所有权持有地总面积的28.71%,而占所有权持有地户总数8.88%的中农和大农却占全国所有权持有地总面积的47.91%。[43]
至21世纪初,印度的土地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2007年3月,因为抗拒政府征用农田区建工业区,印度西孟加拉邦农迪格拉姆地区的农民与警方发生激烈的暴力冲突,导致至少14人死亡,3000多人流离失所。在2007年1月,印度警方也曾试图进入农迪格拉姆地区收回政府征地,但是遭到了当地农民的阻拦,双方各不相让,最终演变成一场冲突。共有7人死于此次冲突,另有100多人受伤。警方最终因无法达到目的而被迫离开。这一事件的直接导火线是,印度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和推动经济增长,决定在全国约200个地区设立工业区,其中大部分土地是农田。农迪格拉姆当地的农民为了保护自己的农田,甚至在村里挖起战壕,设立路障,以阻挡警察的闯入。据悉,政府打算征用农迪格拉姆地区的9000公顷农田分别兴建一个石化工厂和造船所。[44]
造成印度土地改革成效甚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印度官方认为土地改革失败的原因主要是当政者缺乏政治愿望以及来自基层的压力不够,其他的原因有:缺乏有效的行政机构;缺乏正确的和最新的土地档案;民法、刑法和司法机构均过分强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土改实施机构缺乏财政支持;中央在土改政策上缺乏适当的协调和指导等。国外学者在对邦一级的土地改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印度土地改革计划的主要弱点在于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之间存在巨大的鸿沟,邦政府缺乏执行土地改革政策的政治意愿。[45]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一般认为,印度土地改革成效甚微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它是由印度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决定的。掌控印度国家政权的是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他们的代表在各级政府中都大有人在。在广大农村,把持地方政权的基本上也是地主。所以,在印度土改的过程中,许多土地改革立法是在有地主阶级参与的情况下制定的。
第二,印度农民缺乏组织,没能展开争取土地的大规模斗争。由于农业的分散性特点,也由于宗教和种姓造成的隔阂,加上地主对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力的控制,处于弱势地位的贫苦农民未能普遍地自发组织起来。同时,在全国范围内,也缺乏真正为农民利益进行斗争的全国性政治组织把农民大规模组织起来。这样,印度农民不仅没能利用政府制定的土地改革立法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更没能以大规模组织起来进行斗争的方式,要求政府进行彻底的土地改革。因为没有受到强大的政治压力,加上地主阶级的顽强抵制,印度政府便失去了坚决地不妥协地完成土地改革的外部动力。因此,要使土地改革彻底进行,农民缺乏大规模的斗争是不行的。
第三,印度政府土地改革政策条款、土地改革政策与印度农村的实际之间存在矛盾。在印度农村,地少人多,土地的供给和人们的需求之间存在很大差距,人们处在土地饥饿症中。在这种背景下,如不消灭租佃制,平均分配土地,限制地租的做法自然不会取得成功。在地主把持地方政权,而中央政府又不采取措施或不能剥夺地主权利的情况下,要求地主让出部分土地便困难重重。[46]
【注释】
[1]印度根据以下几点定义城市:(a)拥有行政区划,法人地位,行政级别及公开宣布的市政委员会的地区;(b)或能满足下列标准的地区:(1)至少拥有5000人口;(2)至少有75%的男性人口从事非农职业;(3)每平方公里的人口密度至少是400人。此外,大型项目集聚地、工业区、铁路枢纽及重要的旅游景区也被视为城市区域。参见鲁达尔·达特,K.P.M.桑达拉姆.印度经济(上).雷启淮,等,译.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100-101;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中国统计学会城市统计委员会.2001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274.
[2]简新华,等.中国城镇化与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159.
[3]Swapna Bannerjee-Guha.Growth of a twin city:planned urban dispersal in India//Frank J.Costa,et al.Urbanization in Asia:Spatial dimentions and policy issues.Honolulu: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1989:169-188.
[4]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中国统计学会城市统计委员会.2001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173-274.
[5]刘小雪.中国与印度的城市化比较,http://www.cass.net.cn/Chinese/s28_yts/wordch-en/ch-lps200202/ch-200202lxx.htm.
[6]陈峰君.东亚与印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227-230.
[7]刘小雪.中国与印度的城市化比较,http://www.cass.net.cn/Chinese/s28_yts/wordch-en/ch-lps200202/ch-200202lxx.htm.
[8][印度]鲁达尔·达特,K.P.M.桑达拉姆.印度经济(上).雷启淮,等,译.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103-104.
[9]陈峰君.东亚与印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227.
[10]陈峰君.东亚与印度:亚洲两种现代化模式.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227.
[11]V.Nath.Urbanization in India:Retrospect and prospect,in urbanization in Asia:spatial dimentions and policy issues//Frank J.Costa,et al.Honolulu: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1989:27-46.
[12]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5-25.
[13]王治功.古代印度土地所有制及其历史启示.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3).
[14]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3.
[15]靳婷.浅谈印度土地制度.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21).
[16]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8-29.
[17]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37-39.
[18]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84-188.(www.daowen.com)
[19]英国侵入印度后,占印度1/3土地、1/4人口的大小五百多个土邦,形式上保持独立,实际上受英国控制;其余占印度2/3土地、3/4人口的地区由英国直接进行统治。所谓英属印度的土地整理是指英国直接统治地区的土地整理,不包括五百多个土邦,这些土邦仍保持原有的土地制度。
[20]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90-192.
[2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242-243.
[22]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98-203.
[23]马哈尔瓦尔制主要实行于联合省西部的阿格拉省和东部奥德省不属于塔鲁克达尔的村庄,而西北省为阿格拉省的前身。
[24]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05-207.
[25]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07-208.
[26]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09-218.
[2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243.
[28]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19-231.
[29]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35-242.
[30]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46.
[31]王春良.论印度独立后土地制度与农业的演变.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8).
[32]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90.
[33]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90-292.
[34]王春良.论印度独立后土地制度与农业的演变.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8).
[35]林承节.独立后的印度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51-152.
[36]林承节.独立后的印度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52-153.
[37]林承节.独立后的印度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56.
[38]转引自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307.
[39]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307-309.
[40]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309-312.
[41]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324.
[42]朱昌利.印度的土地改革——发展中国家土改的一种模式.南亚研究季刊,1989(2).
[43]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323.
[44]印度的土地问题.中国社会导刊,2007-05-01.
[45][美]F.托马森·詹努兹.印度土地制度改革的失败.施尧伯,译.南亚研究,1988(3).
[46]殷永林.论印度土地改革的成败和影响.思想战线,19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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