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巴西土地制度:演进与特点

巴西土地制度:演进与特点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殖民地时期,宗主国葡萄牙在巴西实行土地分封制,前提是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对土地进行开发。[13]第二,巴西大地产制不应只归咎于伊比利亚半岛的土地所有制,实际上,大地产制在巴西历史演进中得到了不断强化。1850年巴西帝国政府颁布《土地法》,推行土地购买政策。

巴西土地制度:演进与特点

自1532年马丁·阿丰索·索萨在圣维森特建立第一块殖民地时起,葡萄牙便开始了对巴西这块土地近300年的殖民统治。在殖民地时期,对土地的占有成了财富和地位的象征。1822年,巴西以相对而言的非暴力形式从葡萄牙那里获得了独立,但独立后的巴西几乎原封不动地秉承了殖民地时期的大地产制。直到1888年废除奴隶制后,奴隶才获得自由。帝国时期的土地制度特点可以归纳为:以奴隶制为基础的、以甘蔗种植园为特色的大地产制的盛行。这种“大地产制不仅是生产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是整个社会组织的基本要素”。[12]巴西大地产制形成和延续的原因是复杂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巴西承袭葡萄牙的土地占有制,且一成不变,使得土地高度集中(见表5-2)。在殖民地时期,宗主国葡萄牙在巴西实行土地分封制,前提是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对土地进行开发。随着粗放的出口农业的发展,土地占有成为致富的重要途径。

表5-2 巴西土地占有形式的规模分布(%)

资料来源:何百根,梁文宇.拉丁美洲农业地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36.(www.daowen.com)

从表5-2中可以看出,在1940—1985年的45年中,10公顷以下的小农,其农户数和面积比重有所上升,1985年农户数占总农户的一半以上,而持有土地占总农牧用地面积的3%以下;10~100公顷的小农,数量占37.2%,面积占总农牧用地面积的18.5%;100~1000公顷的中等农户,数量占8.9%,面积占总农牧用地面积的35.0%;而1000公顷以上的大庄园和资本主义农场(种植园),数量占总数的0.9%,土地占总农牧用地的43.8%。[13]

第二,巴西大地产制不应只归咎于伊比利亚半岛的土地所有制,实际上,大地产制在巴西历史演进中得到了不断强化。19世纪20年代实行私人所有制的土地只是1914年实行私人所有制的一小部分。在将近一个世纪里,实行私人所有制的土地急剧扩大。边疆地区新土地的开拓、公开出售,靠近村庄的公共土地的分配,都加强了承袭殖民时期的传统的土地占有制。整个19世纪劳动力短缺的延续不断,为国家提供了限制大多数公民获得土地所有权的一个正当理由。即使把大地产置于一个高度透明和活跃的土地市场上出售,也不能改变土地高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局面,因为大地产通常是整体而不是分割出售的。[14]因此,在独立以来的一个多世纪里,巴西大地产制不仅没有被削弱,反而不断得到强化。

第三,大地产阶级不时行使政治权力,甚至动用国家权力来加强其特权地位,左右土地法规的制定,保证其对土地的高度集中占有。1850年巴西帝国政府颁布《土地法》,推行土地购买政策。该法及一系列相关土地法令规定:获得公共土地只能向政府购买取得;欧洲移民在未还清来巴西的旅费之前不得购买土地;未被充分利用或占有的土地必须作为公共土地交还给政府;公共土地以竞争拍卖方式出售;购买土地必须交纳现金等。很显然,颁布这些法规的宗旨不在于改变历史上所形成的土地高度集中状况,实现耕者有其田,而是要达到两个基本目的:一是保证大庄园主对土地的占有;二是保证大庄园主的欧洲移民劳动力不至于流失。因为公共土地的竞争拍卖大大提高了土地价格,有能力购买土地的仍然是原有的大庄园主;欧洲移民要偿清来巴西的旅费,一般需要在大庄园劳动10~15年才可能积累部分资本购买小块土地。这样,高地价的确定使农村劳动者难以购买土地,从而既保证了大庄园主对土地的占有,也阻止了农村劳动力的减少和工资上涨。[15]1891年巴西宪法规定,原属于中央的未垦土地划给土地所在的州所有,这就为地方寡头占有土地打开了方便之门。

第四,政府土地改革计划往往遇到巨大阻力,而且阻力往往来自统治阶级内部,许多土改法令和措施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巴西广大劳动者希望通过土改获得土地的愿望难以实现。与其他拉美国家一样,政府、议会、法院的官员、议员绝大多数是有产阶级,有的人本身就是大大小小的庄园主,如巴西联邦议员大约1/3就是庄园主。巴西《请看》周刊指出“看到共和国总统签署大量征用土地的法令,人们会得出一个印象,现在要真的采取行动了。但这只是幻想。签署法令意味着将开始持续很多年的法律对抗,只有5%的征用土地法令没有引起法律争执……因为法院往往是农场主的盟友”。[16]总之,100多年以来的巴西历届政府很少制定过完整的土地法律,各种政治力量提出的一些有关土地改革的提案,也都没有被特权阶层把持的议会通过。土改问题大多数国家已在19世纪解决,而巴西拖到21世纪尚未解决,成为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

从巴西土地制度的发展和变化过程,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最突出的特点:(1)农村中土地高度集中的状况贯穿了巴西几百年的历史,社会的发展变化没有给土地占有情况带来根本性的转变;(2)与不合理的土地所有制相伴产生的是少数富人生活极度奢侈,广大农民却极度贫困,农村中的贫富分化状况极为严重;(3)大片土地被闲置,土地利用率很低。在此基础上启动的工业化、城市化,从一开始就摆脱不了土地问题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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