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土地发展权通过两种制度运作,一是土地发展权转让(Transferable Development Right,TDR),二是土地发展权征购(Purchased Development Right,PDR)。
1.土地发展权转让制度的运作
运作的起初要划定土地发展权转让区和土地发展权受让区。土地发展权转让区是根据规划需要保护的区域或者禁止进行商业开发的区域,通常是农业用地、自然环境脆弱的地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历史性建筑等。被划定为土地发展权转让区的土地所有者有两种选择:一是保留土地发展权,只按原规划规定对土地进行使用;二是转让土地发展权,获得经济补偿。转让土地发展权后的土地所有者可以继续耕种,但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如不能开设工厂、修建房屋等。土地发展受让区是根据规划可进一步进行土地开发的区域,通常是城市中心地带。划定了转让区和受让区后,政府就要确定土地发展权的价值。土地发展权的价值是该土地包含土地发展权在内的全部价值与不包含土地发展权在内的土地价值之差,具体确定有一个通用的计算公式。通用的计算公式把土地发展权转换成土地发展权受让区一定的建筑密度。土地发展权转让制度使土地发展权转让区土地得到保护的同时,使土地所有者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2.土地发展权征购制度的运作
(1)申请与初步审查。由拟出售土地发展权的土地所有者向当地政府农业保护委员会提出申请。农业保护委员会审查基本情况,特别是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面积。(www.daowen.com)
(2)综合评估与价格确定。农业保护委员会综合评估土地的生产能力是否适合农业产品生产,能否维持长期生产与其他相关土地的距离和周围环境以及土地的历史特色等。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基本的计算公式确定价格。有的州允许通过谈判,协商确定土地发展权的价格。
(3)签约。征购双方就征购事宜的有关条件和细节达成一致后签字,这些细节包括允许土地所有者将来在该土地上为特殊目的如子女居住用建造一定的房舍等。经签字的土地发展权征购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4)备案与监督。征购协议签字生效后要进行备案。为了保证受保护的土地能够按照征购协议约定的条件进行保护,农业保护委员会要对受保护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土地发展权被征购后,土地所有者仍可以出售土地所有权,但无论所有权转让多少次,新的土地所有者都必须遵守土地发展权征购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条件。
(5)资金来源。征购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途径:公共资金和非公共资金。公共资金占绝大部分,主要是政府相应的项目资金,如联邦政府的“农地保护基金”、政府财政拨款、税收、债券和彩票收入等。非公共资金包括企业或个人捐助的资金。[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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