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晚期圈地运动发生的背景
早期圈地运动在17世纪中叶终于放慢了脚步,主要原因是发动这场制度变迁的成本逐渐高出其预期收益,但这种预期成本与预期收益之比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所以,这场圈地运动随时都会因为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再度兴起。圈地之所以在17世纪中后期放慢脚步,主要是因为:第一,在16世纪和17世纪进行圈地时,它遭到国家的反对,使得大多数的圈地必须采取协议的方式进行,要达成这种协议,不但要面临着取得一致的成本和抑制反抗的成本,还要面临因被国王政府查处而功亏一篑的风险。第二,圈地的预期收益随着畜牧业和毛织业在17世纪的紧缩而持续走低,这成为圈地运动放缓的一个直接原因。1640年以前英国的出口几乎只有一件商品,那就是毛呢,但17世纪末毛呢出口已经不足总出口量的一半了。而羊毛的另一加工行业——呢绒业的出口也在17世纪遭遇危机,由于詹姆士一世错误地出台了限制出口的措施,规定只能出口精加工呢绒而禁止出口初加工呢绒,荷兰人立即以不购买英格兰精制呢绒相抵制,造成呢绒业海外贸易的大紧缩,这场变化使得呢绒出口在3年内下降1/3。[64]曾经被称作“民族财富的主要源泉”的毛织业和呢绒业在市场上出现饱和,不再急剧扩张,畜牧业的羊毛供应也就随之暂缓。第三,国内发生的政治动荡,内战中对王党派的土地的大规模没收、出售,以及政治更迭对国内经济秩序和海外贸易实力的影响,也使得土地的产权变动暂时搁置下来。但是,17世纪中后期暂缓停下脚步的圈地运动,没有经过太长的时间就又重新出现在人们面前。土地阶级入主国家政权,出口贸易的恢复,谷物市场的繁荣,再加上随着前期圈地所带来的农业进步的观念日益得到印证,使得英国社会中最富裕和最有知识的人都希望更有效地开发和利用土地。旧土地制度再次受到了威胁。圈地运动开始书写18世纪整个英国农村的历史。
晚期圈地运动的发生有几个明显的历史背景:首先,议会主权的确立带来了国家对圈地运动的支持。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国家政权从国王政府手中转移到议会政府手中,从17世纪英国革命到19世纪中叶的宪章运动期间,议会几乎全部是由与土地利益最密切的人组成,地方政权也由积极主张规模经营和技术改进的地方士绅所掌握。汤普逊认为这一时期的英国“不仅是一个贵族的国家,而且还是一个土地贵族的国家”。[65]不能忍受敞田制度和觊觎公地权利的人成为国家决策的制定者,这就决定了他们一直没有放弃的“圈地”将很快获得新生,而且这次圈地运动将会得到政府和立法的全力支持。其次,农业技术的革新在旧制度中确实受到了阻碍。由于16—17世纪圈地的规模有限,到18世纪初,敞田制仍然盛行于英国大多数的郡中,在贝德福德郡,8.4万英亩土地中有2.4万英亩是敞田,在伯克郡,43.8万英亩土地中有22万英亩是敞田,在剑桥郡,14.7万英亩土地中有13.2万英亩是敞田。[66]而同时期却产生了改革农业技术的新观念,1731年杰思罗·塔尔的著作的出版就显示了努力改革技术的愿望,他在其著作中提倡集约耕作的观念,对地产的管理和耕种不好,因而成为疏忽和守旧的牺牲品。他的理论恰好赶上时候,整整一代的贵族都接受了他的理论并将其应用在自己的地产上。1730年,汤森勋爵遵从耕作技术革新和集约耕作使得其地产的价值在30年内上涨了10倍,追随其后的贵族对农业改革的观念形成一种普遍的风气。正如芒图说的那样,“每个绅士都自吹亲自指导其土地的开发,前一代贵族只对狩猎感兴趣,仅仅谈论马和犬,这一代则谈论肥料、排水、轮种、苜蓿……”[67]但新方法的实行遇到了一个主要的障碍:就是敞田的存在。“这些没有被圈的土地,大都耕种得很坏,凡试图改良的人都会遭遇到失败,他若得不到众多邻人的同意和协助就不能排去自己田里的水,每块田都限制在固定的范围内,由于不能连成一片过于狭窄,所以不能按照杰思罗·塔尔所推荐的方法双向耙土。要自由选择播种的时期,首先就得废止那使敞田每年都有几个月要成为无益牧场的习惯。要进行不常见的种植,在原本种大麦和裸麦的地方种上苜蓿,那就更不用想了。此外,这种制度还有其少见的复杂性,争吵和不断的诉讼,这些都是它的不可避免的后果。”[68]最后,社会观念的变化与土地经济在18世纪的扩展。英国贵族,自革命以来即被发财的欲望迷住,他们怀着嫉妒的心情看着金融和商业资产阶级在他们下面壮大起来,他们以一种骄傲和羡慕交织的奇特的心情来看这些“有钱人”。在金钱日益成为衡量威望和权力的社会中,他们为了保存自己地位的愿望一度引起他们从事曾经被认为最不光彩的冒险事业。他们不断地找寻着新的收入来源,但是他们仍是这个国家里掌握土地最多的人,土地在18世纪仍然是财富和权力的象征,那是因为土地不仅代表着爵位身份,而且确实可以产生出实实在在的利润。18世纪的谷物贸易持续繁荣,1700年英国在重商主义的政策支持下,粮食出口贸易得到刺激,1750年时,粮食出口数量已占国内粮食产量的近7%,占全国出口产品总额的20%。[69]嗅到利益气息的粮食中间商遍布各个城市,他们鼓动和刺激着农业的生产,大面积的农场可以在市场中占据有利的地位,更大的产量意味着更多的利润。除了粮食产业之外,随着英国殖民贸易的扩展,呢绒业、毛织业在短暂的衰落后重新复兴,土地阶级还纷纷投入煤炭和金属的采矿业之中,这无疑都需要土地,而且最好是独立的、完整的、规模化的土地。土地经济不再是传统遗留的职业,土地阶级中的经营者们把土地经济视为一种企业,精确地计算着成本和利润,他们时刻盘算着:敞田必须废除,公地必须收回。所以,16世纪开始的圈地运动,在18世纪又恢复了,而且这一次再也不会停止了。[70]
2.晚期圈地的方式、进程及规模
与16—17世纪圈地遭到国家的反对不同,18世纪的圈地却得到了政府的支持。1688年政变确立了议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圈地的实际批准权便从王室机构和大法官法庭逐渐转到议会,这样,18世纪圈地的主要方式就是先由议会通过相应的圈地法令,而后进行圈地。具体圈地程序为:首先,要向议会提出请愿书,请求议会通过圈地法令。申请在一个地区圈地,需要召集该地全体土地所有者开会,就是否同意圈地进行表决,通过圈地需要拥有圈占土地面积4/5以上的人士同意。请愿书签名后随即提交议会。议会通过的圈地法令通常条文很长,但它只规定实施圈地的一般条件,而无法对具体的圈地实施作出规定。它将实施权交给了为数3~7人组成的圈地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该类圈地委员会通常由教区的领主、牧师和少数享有大量土地共用权的人组成,因而它具有很大的权力,由它实施的圈地过程当然有利于当地有势力的土地所有者。
议会圈地的高潮发生在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最初的20年间。它又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8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第二阶段为1793年到1815年。根据相关研究统计,18世纪30年代议会通过的圈地法令为39个,40年代通过的圈地法令为39个,50年代通过的圈地法令为117个,60年代通过的圈地法令为393个,70年代通过的圈地法令为640个,80年代通过的圈地法令为237个,90年代通过的圈地法令为579个。19世纪最初10年通过的议会圈地法令为880个,第二个10年通过的议会圈地法令为216个,30年代通过的议会圈地法令为125个。[71]
总之,18世纪圈地运动一直持续到19世纪后期,大约到1870年大规模的圈地运动才停止。所以,这场对土地权利的规模式变革和重新分配持续了一个多世纪。至此,敞田和公地基本在英国消失了。这场圈地运动的影响及规模较之16世纪,都更为令人印象深刻。特别是在议会的支持和主导下,几乎全英国的土地都要迎接“圈地法令”的改造。芒图在其《十八世纪产业革命》一书中曾写道,“如果我们在英国法令汇编中翻阅一个约有一百二十年的时期,即从威廉三世逝世起至乔治四世即位止的这段时期,我们就会看到一个老是相同的标题。这个标题,无论是在有关公共利益的法令之中或有关个人利益的法令之中,都随我们向前翻阅而越来越经常地出现在眼前,这个标题如下:‘规定位于……教区中的敞田和公田、草地和牧场以及公有和荒芜土地的分割、分配和围圈的条例’,其中省略号便是某某地方的名称。一开始就写有这种句子的议会法令,数以千百计”。[72](www.daowen.com)
3.土地完全私有产权的最终确立
1688年光荣革命后议会掌握了国家大权,由此开始了以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方式来确立土地的私有产权。议会圈地正是通过国家的一个个强制性法令来界定这种土地产权,它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因为国家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是在暴力上有优势的组织,国家在提供制度时可以解决“搭便车”的问题,并带来一定的规模经济效应。正如诺思所言,“国家是一种在行使暴力上有比较利益的组织,它对纳税选民拥有的权力决定其地理疆域的延伸。产权的实质是排他的权利。而一个享有行使暴力的比较利益的组织便处于规定和强制实施产权的地位”。[73]事实正是如此,有些地方原先在前期圈地中已界定的土地产权,后来又在议会圈地中重新申请法律的认可,以获得对土地的合法权益。可见,确认土地共有产权的消除和完全私有产权的确立,不只是简单地在属于自己的地块上围一圈篱笆就行,而必须通过土地授权令来界定。土地授权令也就是新的地契,新地契使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完全私有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佃户也持有明确的土地租契,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一来,具有完全私有产权的土地可以自由地进行产权交易,参与土地市场的竞争。
表2-2是冈纳对18世纪60年代到19世纪70年代英国各郡圈占公地的情况做的统计,从该表中可以看出英国各地废除敞田制共有产权的规模和进度相差很大。这一方面与1760年前是否已废除敞田制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各地的地理环境、生产经营内容的不同等多种因素相关。总之,英国在1761—1820年是废除敞田制的高峰期,在议会陆续颁布的一个个圈地法令的支持下,土地私有产权得到了界定,土地的共有产权在一步步地消除,尤其是后来《一般圈地法》的颁布加速了强制性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进程。但强制性制度变迁在给一部分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英国在废除敞田制的过程中,损害了原本依靠土地共有产权生活的人的利益,制度变迁必然会遇到阻力。为此,英国政府及时做出了相关的制度安排,给那些因新制度实施而受到利益侵害的人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保证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顺利进行。英国圈地调查委员会在1875年正式宣布敞田制的终结,基本上完成了从土地不完全私有产权向完全私有产权的过渡。[74]
表2-2 18世纪60年代到19世纪70年代英国各郡圈围公地的情况统计
资料来源:Gonner,E.C.K.Common land and inclosure.London:Macmillan,1912:27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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