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度的基本概念
人们通常认为,制度就是规章制度,是一些条条框框,规范、制约着人们的行为。人们之所以关注制度,完全是因为制度是众所周知的、由人创立的规则,其目的在于抑制人们可能有的机会主义行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经济学家哈耶克认为,规则起到使社会成员正确预期他人行为的作用。规则是一种社会成员自发创造的并且自愿遵守的共同知识的集合。在规则的指导下,社会成员无需担心自身知识的局限性,而可以正确预期他人可能的行动,从而大大减少交往中的不确定性。制度就是抽象规则的具体化。[50]当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进入经济学家的视野时,制度的内涵则被大大扩展,如凡勃伦把制度理解为思想习惯;康芒斯认为制度是由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限制的交易等构成的集合;舒尔茨认为制度是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范;霍奇逊则对上述多种定义进行了综合,认为制度是通过传统、习惯或法律约束而力图形成固定的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一种社会组织。[51]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著作中也非常广泛地使用“制度”这一概念,如“社会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从他们所使用的“制度”概念的场合看,制度是指人与人之间结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52]在一定社会历史阶段,人与人之间结成的社会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国家关系等,与此相对应的就有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宗教制度、国家制度等。这些社会关系,有的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法律、政策等,有的则没有上升为国家意志。有效的制度安排,鼓励和促进着社会资源的开发、资本积累和技术创新。无效的制度安排,则直接阻碍着资源开发、资本积累和技术创新,因此,制度决定着一种经济的激励结构、决策结构、信息结构及其运行方式,从而决定着经济变化的走向是增长、停滞还是衰退。[53]
2.制度变迁的理论解释
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经过大量的研究建立起了一个包括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在内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简言之,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的过程。诺思在《制度变迁和经济增长》一文中解释了制度变迁的内涵,他认为制度变迁的实质是:“一个行动集团(个人和集团)能够看到一些新的制度组织形式(制度安排)将会带来很大的利益,使得因革新组织形式所花费的成本得以补偿。这些新的制度安排特别有益于实现潜在的规模经济,降低信息成本,分散风险以及把外部性内部化。并且这些制度安排还能够解释一系列经济史学家长期关心的‘经济制度’问题。”[54]林毅夫从交易费用的角度对制度变迁进行了深入研究,他认为:“从某种现行制度安排转变到另一种不同制度安排的过程,是一种费用昂贵的过程;除非转变到新制度安排的个人净收益超过制度变迁的费用,否则就不会发生自发的制度变迁。”[55]当个人净收益超过制度变迁的费用时,就可能出现制度创新。新的制度安排一旦被创立就会成为公共物品,每一个受这个制度安排管束的个人,不管是否承担了创新的成本,都能得到同样的服务,因此“搭便车”就成为制度变迁固有的问题。戴维·菲尼也研究了制度变迁,他从潜在利益的角度对制度变迁进行了诠释,他认为:“按照现有的制度安排,无法获得某些潜在的利益。行为者认识到,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他们能够获得在原有制度安排下得不到的利益,这时就会产生改变现有制度安排的需求。”[56]除上述几位学者的研究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学者从各种不同的视角对制度变迁进行了研究,但是无论是从交易费用的视角去认识制度变迁,或是从潜在利益的视角去认识制度变迁,还是从其他视角去进行研究,归根到底,制度变迁的发生都遵循古典经济学关于“成本—收益”分析的基本原理。
3.制度变迁的供求分析[57]
制度变迁的需求与供给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引起众多经济学家的关注。1968年,舒尔茨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一文中提出了制度需求、制度供给、制度供求分析、制度均衡与非均衡等概念,并将制度供求的分析方法引入对制度变迁的分析之中。舒尔茨认为:“制度是某些服务的供给者……对每一种这类服务都有需求,这正好可以在经济理论的范围内,用供求分析来探讨决定每一种服务的经济价值的因素。我们的下一步分析是要将这一供求分析方法置于均衡框架中。其中的一个关键假定是:当这些制度所提供的服务与其他服务所显示的报酬率相等时,关于这些制度的每一经济服务的经济就达到均衡。”他还指出:“我们的理论是用于解释那些作为对经济增长动态的反应而发生的制度变迁,制度被视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服务的供给者。我们假定增长进程改变了对服务的需求,并且这种需求上的改变又导致了以长期成本与收益来衡量的供求之间的非均衡。”[58]1971年,戴维斯和诺思再次将制度的供求分析运用到对制度变迁的分析中,他们还对引起制度安排供求变动的因素进行了探讨。他们认为:“制度均衡状态(制度安排的变迁将得不到任何好处)在任何时候都是有可能的。可是,成本与收益的变动会使制度产生不均衡,并诱致了安排的再变迁。尽管大多数的经济模型将现存的制度安排视为既定,但我们的目的是要将这一常量变成一个变量。不过传统的理论仍为我们目前的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支持,与传统理论一样,我们的基本假定是,安排变迁的诱致因素是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而且我们所使用的是非常传统的经济学家所常用的‘滞后供给’模式的一个变形。”[59](www.daowen.com)
我国学者也对制度变迁的供给与需求进行了分析。林毅夫在1989年发表的《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一文中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制度能提供有用的服务,制度选择及制度变迁可以用‘需求—供给’这一经典的理论框架来进行分析。”[60]
为了更好地研究制度变迁的动因,戴维·菲尼借鉴新古典经济学的供求均衡价格理论,初步勾画了一个关于制度变迁的供求分析框架并加以解释。在其分析框架中,制度被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宪法秩序。宪法规定确立集体选择的条件的基本规则,其中包括确立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一经制定,就较难变动且变化缓慢。第二类是制度安排。制度安排是在宪法秩序框架内所确立的,包括法律、规章、社团和合同。第三类是规范性行为规则。“规范性行为规则也具有变化缓慢、难以变动的特点。它对于赋予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以合法性来说是很重要的。”[61]为了进一步完善制度变迁的供求分析框架,戴维·菲尼借鉴了戴维斯和诺思关于制度创新的模型中有关内生变量和外生变量的理论,戴维·菲尼在他的供求分析框架中提出内生变量是各种制度安排及其利用程度;外生变量则包括宪法秩序和规范性行为准则。对于外生变量,又分为需求因素和供给因素两类。需求因素主要包括相对产品和要素价格、宪法秩序、技术和市场规模等。供给因素则包括宪法秩序、现存制度安排、制度设计的成本、实施新制度的预期成本、现有知识积累、公众态度、上层决策者的预期净利益等。[62]虽然戴维·菲尼所提出的供求分析框架中,有关外生变量的划分还不够全面和准确,但它还是给后来学者的研究以很多的启发。
4.制度变迁的类型
根据制度变迁的方式可以将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由弗农·拉坦和速水佑次郎提出。诱致性制度变迁意味着制度变迁是经济变迁的一个内生要素,是市场经济作用的结果,而不是外生给定的。其变迁的机制可以用上文有关制度变迁供求分析的原理来加以说明。制度变迁的需求方面来自于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化。由于要素相对稀缺性的变化引致的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在经济生活中产生了一种潜在利润,实现潜在利润的要求就构成了制度变迁的需求,即通过改变制度安排来改善资源的配置效率。制度变迁的供给方面来自于社会科学知识和有关的商业、计划、法律和社会服务业的知识进步,这种知识的进步降低了形成和发展新制度所需要的交易费用,从而降低了实现潜在利润的成本。显然诱致性制度变迁以一个完善的市场机制为前提,只有在价格机制正确而灵敏、竞争和信息充分从而交易费用较低的情形下,需求和供给两方面的力量才能“诱致”制度的变迁。林毅夫也认为,“发生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有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并认为从某一制度均衡点开始,“有四种原因能引起制度不均衡:(1)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2)技术改变;(3)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4)其他制度安排的改变”。[63]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外部力量促使的制度变革,主要是政府法令、法律法规的引入和实行。显然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政府对经济干预的结果,它既可能促使经济的发展,也可能抑制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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