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动规则就是为了让团队和下属取得成果,将必要的行动规则化,要求对方必须执行该行动。
正如在本书前面为大家介绍的,在价值观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引导下属的行动是非常必要的。而行动规则就是为了设定下属要做的事情。基本上都是由领导者设定下属的行动,这是因为如果让下属自己决定行动规则,那么下属容易按照旧有的价值观体系设定自己的行动,无法选择我们希望他做出的行动。
在“介入式管理术”的基本概念中包含着一个“V=B”的法则。
◎V=value(价值)。
◎B=behavior(行为)。
这个法则表示的意思是“成果(价值)与行动(行为)是联动的”。也就是说,“为了取得成果,就必须做出与成果相称的行动”。这句话也可以换个说法,那就是“如果做到现在还没有取得成果,就意味着只能改变现在的行动”。
为了让团队或下属做出必要的改变,必须从行动开始改变。
设定“行动规则”时需注意什么
一个领导者在设定团队或下属的行动规则时最需要注意的是,要让“只要想做就能成功”的行动成为规则。如果设定的行动规则即便想做也完成不了,那么就会出现能够做到的人与做不到的人的两极分化现象。因此,排除特殊情况后,行动规则的内容必须是团队所有成员只要想做就百分之百能够做到的事情。
许多公司都规定了上班时间,没有人不遵守那个时间。比如,某家公司要求早上9点开始上班,排除电车延误、身体不适或陪家人去医院等特殊情况,整个公司的员工都能够遵守这个规定。但是,如果规定员工下班时间必须为晚上8点,就不能保证大家都可以做到了。因为每个员工要做的工作和客户的情况等都不一样,如果现在手头上的工作必须做到晚上10点才能做完,那么即便规定了晚上8点下班,员工也会因为无法遵守而导致这项规定失效。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将晚上8点下班定为目标,就必须将规定设为员工能够减少加班时间,并且找不到理由破坏规定。
比如,在一个销售团队中,即便规定晚上8点下班,假如销售员晚上7点30分才回到公司,他也不可能在晚上8点前把剩下的工作全部完成。因此,就要规定销售员必须在下午5点30分之前回到公司。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销售员必须将外出见客户的行程安排等制度化。为了能够在下午5点30分前回到公司,销售员要把与最后一个客户约见的地点定在能够在30分钟内赶回公司的地方,并且为了能够在下午5点结束与客户的见面,平时就要制订好计划。这样一来排除特殊情况,这个规定就能正常执行了。
最终的结果是,只要销售员能够在下午5点30分到8点之间的两个半小时内做完当天的收尾工作,那么就能达成晚上8点下班的目标了。
当然,如果销售员在下午5点30分回到公司后一直到晚上8点都做不完当天的工作,就要规定将这两个半小时的工作量和内容可视化,将原本由销售员负责的这些工作分摊给其他人。因此,“行动规则”要求公司必须对过于花时间的工作方式进行改变,并检验员工能否达成晚上8点下班的目标。实际上大部分公司仅仅规定“晚上8点下班”,却放任破坏规定的原因不管。
错误的“行动规则”设定会起反作用
如果一个领导者不能理解“规则”与“目标”的区别,就会让下属或团队形成“不做也行”的状态。如果对于领导者设定的规则出现了做不到的理由,而这种情况一直持续的话,下属或整个团队都会形成“就算被要求这么做,但不做也没问题”的价值观体系,于是平时对领导者的指示不会做出任何行动。
为了不让这种局面出现,行动规则就要设定为“只要团队或下属想做就一定能够做到”的事情。但是,即便设定了能够做到的行动,如果没有取得成果,团队或下属无法体验到成功的感受,就不能继续按照规定做事情。
因此,在设定行动规则时,要求领导者拥有“能够引导团队或下属做出极有可能取得成果的行动”的能力和“结合成果验证行动内容”并不断改善的能力。为了做到这些,领导者必须拥有能够理性分析现状、发现问题的思考能力。
在“介入式管理术”的指导中,设定行动规则前,必须按照下面的顺序进行讨论。
①自己的团队要完成什么任务(明确目的);(www.daowen.com)
② 到何时为止将什么事情做到何种程度就算达到目的了(目的的目标化);
③ 目标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有多大(明确差距);
④ 这个差距是由什么因素构成的(分解差距);
⑤ 产生差距的主要问题是什么(锁定问题);
⑥ 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深入挖掘主要原因并明确真正的原因);
⑦ 讨论产生问题的真正原因的解决方法(制定对策)。
如果能够按照从①到⑦的顺序制定对策,就能将解决问题的对策与目的联系起来。此外,由于这个讨论顺序会将问题的提出与决策的制定联系起来,所以在团队内部更容易达成一致意见。
同样,在讨论改善措施的时候也要按照从①到⑦的顺序推进。如果不按照这个顺序而是随心所欲地设定行动,就无法顺利完成目标。这样一来,下属即便按照领导者的要求行动了,也无法取得成果。如果这种体验反复出现,下属就会形成“就算按照领导的要求去做也没有成效”的价值观体系。
因此,设定行动规则时,要基于有逻辑的思考。
中间成果、最终成果
在“介入式管理术”中,通过正确的顺序导向解决方法后,就会落实到下面三点:
◎最终成果;
◎中间成果;
◎行动规则。
刚才介绍过了行动规则,要注意的是必须规定下属能够完成的内容。然后,就要以一年、一个月、一周为单位落实预期的中间成果与最终成果,并设定数值化的目标。
最终成果要设定的其实就是目标与现状之间的差距。以前面所举的那个减少加班时间的例子来说,就是要规定好“每年削减多少小时的加班时间”“每个月削减多少小时的加班时间”“每周削减多少小时的加班时间”。
为了实现最终成果,中间成果就应该是“行动后就能获得的成果”,所以就要以一个月、一周、一天为单位落实目标值。在前面那个例子中,每天规定的下班时间就相当于中间成果了。也就是说,晚上8点下班正是那个中间成果。
原本,规定晚上6点下班的公司员工每天都是晚上8点下班的话,以每个月上班20天计算,就相当于每个月员工都要加班40小时。为了完成中间成果,要求员工下午5点30分回到公司,并且不能找理由不完成,然后再针对员工是否都能实现晚上8点下班这一问题,讨论改善措施并推行下去,以此达成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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