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与商标是一对极易混淆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品牌与商标都是用以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不同种类、不同品质产品的商业名称及其标志。尽管如此,品牌并不完全等同于商标。品牌是市场概念,是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通行的牌子,它强调与产品及其相关的质量、服务之间的关系。商标属于法律范畴,是法律概念。它是经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从而受到法律保护的商业名称及其标志。企业品牌注册成商标,即获得了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商标是品牌的法律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凡规定必须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否则不准销售,如卷烟、药品等。对一般商品的商标则实行自愿注册的原则。在我国市场上,目前仍有部分产品没有品牌,或者虽然有品牌但没有注册,结果往往丧失商标专用权,被竞争者抢先注册。企业要想使自己的产品品牌长久延续,必须通过国家许可的方式获得商标专用权,以求得法律的保护。
案例分析
娃哈哈集团商标注册启示
在杭州西子湖畔的全国著名的娃哈哈集团,自1987年靠3个人14万元的贷款起家以来,由一个校办工厂已转变成为在国内拥有80余个生产基地、180余家生产分公司,产品涵盖11大类160多个品种,销售收入、利税、利润等指标常年位居中国饮料业首位的知名企业。在2016年中国品牌价值评价结果榜单排行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以533.86亿元的品牌价值,位列“酒水饮料”类别第一名。杭州娃哈哈集团的成功原因固然有很多,但不管怎样,成功的“娃哈哈”品牌运营是其重要成因。(www.daowen.com)
“娃哈哈”源自一首新疆民歌,因三个字的元音“a”是小孩最早容易发的音,易于模仿,音韵和谐,朗朗上口,而且易赢得父母的喜爱,加之“喝了娃哈哈,吃饭就是香”的绝妙广告语,使得“娃哈哈”家喻户晓,老少皆知,其系列产品走进千家万户。1988年9月,娃哈哈集团向囯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娃哈哈”品牌注册,并于1989年9月10日核准注册,从而防止了其他企业或个人抢先注册。
随着集团的快速发展,产品市场不断扩张。企业认识到仅在国内进行商标注册已远远不够。为了进一步拓展市场、开拓国际市场、争创世界名牌商标、维护自己在国际市场的合法权益,在国外进行商标注册迫在眉睫。于是,娃哈哈集团于1992年4月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娃哈哈”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并指定了向法国、德国、意大利、波兰、俄罗斯五国申请出口。1993年8月,娃哈哈集团获准“娃哈哈”商标在五国注册,保护期均为20年。与此同时,“娃哈哈”集团还分别向日本、韩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逐一进行了注册申请。
“娃哈哈”系列商标注册成功地保护了核心品牌,也使其产品的地域辐射更广,为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思考:
在此案例中,娃哈哈品牌防御性注册商标对其他企业有何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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