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类税收依赖度一般是指房地产税收占总税收的比重。从近年来的总体发展趋势看,房地产税在发达国家中地方主体税种的地位日益坚固。从20世纪中叶以来,州、地方两级政府的房地产类税收依赖度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大多年份超过50.00%。房地产税具有税源广泛,税基具有区域性等特点,比较适合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从OECD各国具体情况来看,房地产税是地方税收收入主要来源地位明确,均把房地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大部分国家都把房地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
在2001~2010年发达国家地方房地产税占地方总税收的平均比重方面,从国家层面来看,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税依赖度最高的是英国,其地方政府的全部税收都来自房地产税;其次是加拿大,依赖度达到95.69%;美国的各州县地方税收中,房地产税收占到70.00%以上;法国的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税依赖度约超过50.00%;日本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税依赖度在30.00%左右;发达国家中,只有德国的依赖度最低,只有16.30%,德国的房地产税收主要是用来防止房价过快增长。
我们还需要谨慎看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类税收依赖度的差异,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类税收与我国的房地产类税收在征税环节和征税环节税收收入比重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一方面,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类税收在征收环节与我国存在异质性。比如美国在房地产的交易、继承和赠与、所得、保有等环节进行征税,而我国的房地产类税收在开发、交易和保有环节征收。另外一方面,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类税收和我国的房地产类税收在不同的征收环节税收比重也存在较大异质性。比如美国房地产税中的交易税、遗产赠与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其中保有环节的财产税是美国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占到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30.00%以上,相关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比较低。而我国房地产类税收2013年在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汇总一起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为4.78%,这两个税种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为6.12%,交易和开发环节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三税收入汇总于2013年在整个房地产类税收中比重达到83.88%,这三个税种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2.96%,三个税种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为16.60%[2]。尤其特殊的是新加坡和英国,新加坡的房地产税收几乎都是保有税,英国的地方税收收入100.00%是房地产税。若是我国和美国均剔除了保有环节的税收,两国之间的房地产类税收差距就会大幅缩小。综上,我们应该谨慎看待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类税收的依赖度问题。(www.daowen.com)
房地产类税收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不容忽视,但不能过分依赖其增收效应。首先,从地方财税对房地产税收的依赖度来看,我国还有很多上升的空间,若是房地产税改革之后,加大了持有环节的税收比重,我们应该谨慎看待改革后的比重,警惕出现过分依赖房地产业的情况;其次,长远来看,房地产市场总归会回归合理价位,房地产类税收对地方财税收入的贡献也会逐渐合理回落。而且土地资源稀缺有限,土地财政对财政收入的增收效应会随之减弱。最后,房地产市场遭受经济周期波动明显,要谨防其对财政收入的冲击。因此,地方政府要未雨绸缪,具体建议如下:一是推动房地产类税收改革,提高保有环节税负,减轻交易和开发环节税负。二是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减少地方政府的事权;“正税清费”增加房地产税收入,减轻地方财政压力。三是兼顾地区差异性,因时因地培育优势产业和引导潜力产业,在适当发展工业的基础上,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四是鼓励产业技术创新,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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