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房地产类税收最直接的功能应该是地方政府用来提供公共品筹集的财政资金。房地产类税收专项指定用于民生类公共品供给。我国应界定房地产类税收的支出范围,借鉴美国房地产税的绝大部分、韩国房地产税的一部分是专门指定用在教育公共品供给的经验,加大其对民生类公共品供给尤其是教育类公共品的投入力度,解决教育供给相对短缺的问题,改善实证论述的房地产类税收对教育公共品供给的挤出的局面。
房地产类税收对经济性公共品和非经济性公共品供给产生不同的效应,本质上都是没有预算约束的制约,从预算的视角来看,是因为我国没有对房地产类税收的功能定位进行界定,对其支出的方向也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房地产类税收收入较易受到地方政府本身因素的影响,比如政府官员等。据此,本书提倡先对房地产类税收的功能定位阐明清楚,以此为切入点再研究房地产类税收的改革建议。
国际上,各地区房地产税制涉及方面也都因情况不同而定位不同。从欧洲、亚洲的典型代表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来看,北美洲的美国、加拿大,欧洲的英国,亚洲的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和我国台湾地区(房地产税是地方税,且在地方税收收入中超过80.00%)的房地产类税收有一个共同的宗旨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强调其组织收入的职能,都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www.daowen.com)
我国房地产类税收最直接的功能应该是地方政府用来提供公共品筹集的财政资金。把房地产类的税收看作当地居民享受当地公共服务的支付费用,这是对房地产类税收定位的最好诠释。房地产类税收专项指定用于民生类公共品供给。我国应界定房地产类税收的支出范围,借鉴美国房地产税的绝大部分、韩国房地产税的一部分是专门指定用在教育公共品供给的经验,加大其对民生类公共品供给尤其是教育类公共品的投入力度,解决教育供给相对短缺的问题,改善实证论述的房地产类税收对教育公共品供给的挤出的局面。防止过多和重复的基建投入,提高我国民生类公共品供给水平。这样的房地产类税收的目标定位会得到当地居民的支持,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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