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是一种受益税,实质是享用公共品供给的价格。以Tiebout为代表的经济学者开始将房产税与公共服务联系起来,Tiebout指出房地产税是地区内居民购买公共服务的成本,认为在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居民通过迁移居住地来选择最优的地方公共品供给水平(Tiebout,1956)。“用脚投票”的机制会迫使地方政府收取最少的“费用”并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务,也就是把辖区的房产税与公共服务匹配起来,考虑到地方政府经常性地用这项税收收入来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诸如社会治安、教育、医疗和消防等,故房地产类税收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使用费。因此房地产税满足“税收受益原则”,房地产税影响当地的公共支出(Tiebout,1956;Hamilton,1976;Fischel,1993;Fischel,2001)。据此,他们认为房地产税本质上是公共品的价格,即利益税而非资本税。但是,Fischel指出该结论是有严格的前提假设的,例如居民能够通过“用脚投票”机制表达他们对公共品的偏好以及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居民的需求做出决策等(Fischel,2010)。可见,房产税在上述的前提假设下是一种受益税,作为政府(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产品,付出的费用也就必须由社会成员通过纳税来补偿,从而税收也就具有了公共产品“价格”的性质(林达尔,1919)。考虑到地方政府经常性地用房地产类税收收入来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诸如社会治安、教育、医疗和消防等,故房地产类税收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使用费。房地产类税收理应被视为辖区内居民为消费公共品而必须支付的价格(Hamilton,1976),这个观点和税收价格论观点趋同。(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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