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经过
2012年11月14日,西安星河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项目部当日工作负责人陈××带领周××、曹××等7人早上8点开始继续完成10kV农镇线杨家村支线21#—22#杆线路架设任务(高低压同杆)。大约10时30分左右,周××、曹××(两人均无进网作业证及特种作业证)在21#杆同时分别调整高、低压导线弧垂紧线时,顺线路方向的两条临时拉线突然拉断(两条临时拉线违规使用了LGJ-35、LGJ-50钢芯铝绞线替代钢绞线),电杆顺线路方向倾倒断裂,周××、曹××随电杆摔下,致使二人重伤。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组织村民用简易担架将伤者送往离施工地最近的镇中心卫生院,途中与镇中心卫生院急救车相遇,医生立即进行现场紧急抢救,经抢救无效,周××、曹××分别于11时30分、12时30分左右先后死亡。
经查发现,事发时18#杆—21#杆导线还未架设固定,10kV农镇线杨家村支线21#—22#杆原设计为三档四基电杆,施工方擅自变更设计,将此段线路改为一档两基电杆,致使档距过大(达310m)。直到事发后当晚19点,县公司才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到集团公司安监部。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施工方严重违反《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安装工艺的要求,用钢芯铝绞线替代钢绞线制作临时拉线,因钢芯铝绞线无法承受线路荷载,突然拉断,致使电杆倾倒断裂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参考标准: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陕地电发[2013]154号)
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
(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三)具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
(四)具有工程施工必需的试验、测量设备以及仪器仪表,备有一定的周转器材和备品备件。
(2)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将三档四基10kV电杆更改为一档两基电杆,低压两档,因档距过大(达310m),拉线无法承受线路荷载拉断,导致电杆倾倒断裂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3)施工方在杨家村支线18#—21#杆之间未架设导线的情况下,就开始进行21#—22#杆的导线架设和紧线工作,施工工序严重错误,导致21#杆单面受力过大致使拉线拉断电杆倾倒断裂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4)施工方陈××作为当天工作的现场工作负责人,现场管理不到位,监管不力,没有及时纠正现场不安全行为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参考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试行)》(国家电网安质[2014]265号)
3.3.11.2工作负责人应由有本专业工作经验、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经工区(车间,下同)批准的人员担任,名单应公布。
3.3.12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3.3.12.2工作负责人:
(1)正确组织工作。
(2)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完善。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工作任务、安全措施交底和危险点告知,并确认每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签名。
(4)组织执行工作票所列由其负责的安全措施。
(5)监督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以及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关注工作班成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是否出现异常迹象,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5)外包工队项目部施工人员施工组织管理不到位,致使施工人员违规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6)××县供电分公司对外包工队资质审查不严,作业人员无证作业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参考标准: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陕地电发[2013]154号)
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
(一)承包单位“三证”齐全:施工(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委托书,其资格和签约权限应与所承包的工程相适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所承包工程相应的经营许可范围和施工资质证书。
(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三)具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
(四)具有工程施工必需的试验、测量设备以及仪器仪表,备有一定的周转器材和备品备件。
(五)具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网络。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专(兼)职安全员。
(七)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管理制度。
(7)××县供电分公司基建、工程施工管理、安监部门对外包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参考标准: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陕地电发[2013]154号)(www.daowen.com)
第四条 发包单位(即建设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施工管理部门是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包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是外包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外包工程安全监督和考核,对外包工程进行资质审查,审核安全目标责任书等安全生产监督相关工作。
第九条 外包工程发包前,由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承包工程。任何单位主管工程项目部门不得向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安全资质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发包工程。
第十条 外包工程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对于涉及电力生产的外包工程,均应签订外包工程安全责任书,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安全附件。安全目标责任书应由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审核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新(改、扩)建输变电工程,必须由建设单位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大纲,由监理单位初审,由分公司组织审定批准。发包单位的安监部门负责检查35kV至110kV施工作业是否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是否履行审批手续。10kV及以下工程由承包单位编写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生产技术部审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执行基建安全检查制度,将外包工程纳入安全监督范围。要开展定期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和常规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等情况,应立即予以纠正,直至责令停止工作。发现严重违章违纪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发包管理部门、承包方进行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罚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执行单位年度考评制度。由市级分公司主要领导和安全监督负责人组成考评组对外包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安全资质、安全机构设置、安全工器具、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资质、人员保险、安全业绩等进行年度考评。安全考评成绩不合格的,一票否决其外包资格。
(三)工作中暴露的问题
(1)××县供电分公司对施工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不严。
(2)施工方擅自变更工程设计。
(3)施工方现场管理混乱,施工组织不到位,人员素质较差,无证操作及违章现象严重。
(4)建设单位监管不严,安全责任履行不到位。
参考标准: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事故(事件)调查规程》(陕地电发[2015]225号)
发生以下事项之一造成事故(事件)的,确认为本单位负同等以上责任:
(5)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集团公司信息报送规定及时向市公司报告情况。
参考标准: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信息即时报送管理办法》(陕地电发[2013]73号)
第三条 生产安全信息即时报送的范围:
1.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以及三级以上人身事件。
2.一般及以上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以及一级电力安全、设备事件。
3.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
4.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信息:
(1)发生在重大政治活动、社会活动重要场所可能对活动造成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2)发生在政府高度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地区电力设施破坏事件及电力安全事件。
(3)发生在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者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外部供电电源因安全故障全部中断。
(4)因对地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集团公司铂金、金牌客户供电发生故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5)对社会一定范围停止供电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6)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造成电力设施受损坏影响对外供电、对社会一定范围停止供电、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7)其他不能确定影响或后果的安全事件
第八条 1.发生第三条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送责任单位应立即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人电话、短信报送信息,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并在10小时内(不超过第二天8时前)报送书面材料。
2.发生第三条2、3、4所列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要同时向集团公司电网运行管理中心值班人员报送信息。报送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故(事件)发生后20分钟,并在4小时内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上报具体情况。电网运行管理中心负责人接到相关信息后,立即向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汇报信息。
(四)防范措施
(1)各基建项目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陕地电发[2013]154号),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严令停工整改合格后方可开工,严禁以包代管。
(2)经常组织开展针对工程建设施工资质的专项检查,对企业资质和施工人员作业证进行检查并登记备案,确保基建工程的施工安全。
(3)按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信息即时报送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生《生产安全信息即时报送管理办法》规定的事故(事件)情形,应及时逐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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