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强化政府约束,规范主体行为

强化政府约束,规范主体行为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要通过立法和司法机制,根据各类主体的性质与社会职能,确定主体财产权的界限,规定其行使产权的方法,监督主体的行使产权的行为,用法律手段对各种非理性的侵权行为进行惩罚,从而,实现对主体行为的政府约束。社会主义条件下主体对财产的支配权不可能是任所欲为的,政府对主体财产权实行约束时也不可能是任所欲为的。

强化政府约束,规范主体行为

市场经济中,一方面需要维护主体产权,依法保障各类主体行使财产权的行为,另一方面需要对主体行为实行社会约束,抑制和制止主体的非理性的财产权扩张行为。

1.对主体行为实行政府约束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产权主体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以营利极大化为目标的企业,兼有营利目标和社会目标的特殊企业,参与消费和投资活动的个人,履行社会公益、福利功能的各种团体,履行文化、教育、医卫、科研等社会职能的机构和事业单位等。这些不同性质的主体,有其不同的产权结构和法定的财产权能。政府要通过立法和司法机制,根据各类主体的性质与社会职能,确定主体财产权的界限,规定其行使产权的方法,监督主体的行使产权的行为,用法律手段对各种非理性的侵权行为进行惩罚,从而,实现对主体行为的政府约束。

政府以完善的法制对主体实施财产权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是社会主义产权制度的重要特征。首先,由于市场主体固有的追求赢利极大化的动机和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主体行使财产权中的“越位”和非理性的产权扩张行为是经常产生的,并由此带来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权矛盾与纠纷。其次,由于财产权的界域是社会的,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得到界定,成为合理的,但随着条件的发生变化,合理的财产权限又会变得不合理,已经界定的产权又需要再界定。例如随意吸烟,随处吐痰,从来是被视为是个人的自由行为,而在当代严格的环保制度下则被规定为对自然环境公共财产权的侵犯。在市场体制下,对土地、住房这样的不动产,人们习惯于和要求拥有“完整的”和纯粹从属于个人意志的产权,但在工业化、城市化的条件下,为了适应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的改造、生态环境的保护等的需要,政府要对土地实行征用,对房屋进行拆迁。这意味着对土地、住房的私人产权还要服从于公共权益的“约束”。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一些关系到公共利益的资产的主体产权进行适时适度的再界定,是有效调节社会生活中的产权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必要措施。

2.多种所有制结构中主体行为的政府约束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多样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长期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要的。基于上述情况,经济生活中来自私有制的制度性的产权矛盾,就是客观的存在。其表现是:个体、私营、外资企业中所有者与劳动者有关产权的各种争议和纠纷,特别是资本侵蚀劳动权的争议时有发生和在一定时期表现得十分突出,这种情况表明体现私人资本本性的主体产权扩张行为的客观存在。如经济运行(市场交换、投资与股票运作、兼并、联合等)中个体、私营、外资企业相互之间和个体、私营、外资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之间的涉及财产权益的大量纠纷,其中不少体现了私人资本的主体产权扩张行为。此外,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使主体间收入高低不等,特别是收入分配中的向资本倾斜和“分配不公”成为不可避免的。我国体制转轨时期,由于指导主体行为的各种法律规章尚未形成和完备,对市场行为的社会自律与政府监管体制的不健全,政府改革不到位,存在着较广阔的用于寻租的空间,以上情况决定了转型期广泛的经济活动中较为普遍的畸化行为的存在,如依靠权力保护其垄断地位,获取垄断利润,钻政策空子,搞“富了和尚穷了庙”,谋取灰色收入,化公为私,侵蚀国有资产,甚至违法搞权钱交易,牟取非法暴利。显然,转型期市场主体大量行为失序和有关财产权的众多的矛盾,不可能借助主体间的自主协议和自发的市场机制来加以解决,而必须依靠政府的规制引导和调节的功能。政府对主体产权的规制、调节,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www.daowen.com)

第一,政府要制定各种有关保障劳动就业、劳动安全条件、工资待遇、休息、医疗及其他社会保障的法律和法规,确立一个能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社会主义的主体产权制度。在劳动者以被雇用身份的形式参与社会劳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上述确保劳动者权、益的主体产权制度框架就尤为重要。

第二,政府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及早出台各种规范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并强化监管。特别是要在国有企业改组中加强政策指导、制度约束和行政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政府要探索和建立对主体财产收益进行调节的机制,主要是通过完善所得税制,利用累进税、暴利税、遗产税杠杆和完善各种转移支付的财政机制,来调节和矫正主体的财产收益,实现收入分配的合理化。

现代资本主义是有调节的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不仅仅着眼于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而且也试图调节收入分配,缓解两极分化和阶级对抗。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了对私人收入进行税收调节,对低收入阶层实行某些收入补偿等“节制”资本产权的措施。当然,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性质,使“收入合理化”的革新实效甚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可以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的强调节的功能,汲取西方调节收入分配的有用方法和经验,对各类主体的收益分配权进行合理的调节,特别是寻找有效地调节私有主体的收益分配的方法和措施,通过对私有主体产益的调节,推进私有产权的制度创新,并使私人主体的经济行为与社会主义的大目标相兼容。当然,这是一项有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探索,要经历一个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过程。可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和强化政府调节主体财产收益的机制,有着重要意义,它不仅是抑制私有主体的产权扩张和对剩余产品过度占有所必要,而且,体现了文明社会对私有产权进行调整,更意味着社会主义主体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以上分析,可以归结为:社会主义主体产权制度的构架=主体产权制度的完善+政府对产权的有效调节。

社会主义条件下主体对财产的支配权不可能是任所欲为的,政府对主体财产权实行约束时也不可能是任所欲为的。如我们在本书中已经指出:财产占有关系是生产力的经济形式,法定财产权是占有关系的法律形式,法律上的财产权构建不能超越和违反物质生产力所决定的现实的占有关系。因此,政府在调节和约束主体财产权时,只能适应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例如,对于主体的财产权扩张行为,要实行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抑制,但不能约束主体合理的财产权行使行为;对于引起“私害”和“公害”的主体财产权扩张行为要进行惩罚,但是惩罚又要适“度”合理,损失赔偿金额要有经济依据;对于各种主体的财产权扩张行为的抑制和约束,要一视同仁,而不能畸轻畸重,实行不同所有制差别对待;对于私有主体中的侵权行为要以法律为准则加以制止,对于私有主体中的依法经营获得的收入和私有财产,则要加以保护。政府在处理与调节公有制经济与私有经济成分的关系与结构时,主要应立足于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实力的增强,而不是去限制私有成分的发展。在处理私有主可能形成的过高的收入与财产积累时,主要应采用税收杠杆,使用累进税制和借助财政的转移支付,来调节私人资本与劳动的利益矛盾,而不是述诸对私有主体的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支配权的直接干预。总之,政府在实行对主体财产权的调节时,要立足于对主体财产权的科学界定,着眼于抑制与约束非理性的财产权行为和维护正当的、合理的财产权行为;政府对主体财产权的调节,着眼于财产权能的调整和合理化,以达到充分调动和发挥多种多样的市场主体的生产积极性,而不能实行财产“平调”,任意废止主体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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