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生活中的产权矛盾这一新现象?是把它当作邪恶的资本主义来加以诅咒,还是肯定它存在的必然性和通过进一步的深化改革,通过产权制度的完善和优化来加以解决?显然后者是正确的态度和方法。
市场经济中经济生活中主体的非理性的行为,往往与主体产权制度有关,人们可以通过产权制度创新和完善,通过权、责、益结构的调整,创造和强化对主休活动的产权制度约束,从而促使主体行为的理性化。
第一,日常交换活动中的非理性行为,多半有其产权制度的根源。例如,企业法人财产权未确立,企业的权、责、益不清晰,特别是企业还处在“软预算约束”条件下,“有了盈利未必自身能得到,出现亏损反正归国家”,这种产权制度造成企业不可能有完善生产和交换的内在激励和自我约束,屈从短期利益的行为,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劫掠性的高价或破坏自身(国有)财产的低价等就必然会产生。转型期经济中资本市场上过度的投机性以及一些国有公司经营者在证券、期货市场上像赌徒一样的投机行为,追溯其根源,多半与企业产权制度的缺陷有关。
第二,企业组织生产中的资本利益偏好和对劳动利益的漠视,往往与“工者有其股”和社会主义“直接占有”制未能形成,从而劳动者主体地位未能真正落实有关。
第三,自然资源的滥用和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或者是由于资源产权形式的缺陷,例如,对稀缺性的水资源实行免费使用的“大锅饭公有财产”制,成为水资源浪费的最深刻的根源[1]。自然景观、文化遗址的国有产权的未真正确立,成为各种利益主体任意对之侵权的根源。(www.daowen.com)
第四,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中出现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是由于公司制强化了企业生产与经营中的经营者权利,但是所有者的权利却未“到位”,“所有权虚置”,使公司治理中缺乏内部制衡,归根到底,是与公司财产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未能规范化密切相关。
可见,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要抑制主体进行财产权扩张的非理性行为,首先要依靠主体产权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化,依靠产权制度的权、责、益来形成主体行为的激励和自我约束,离开了产权制度的建设和合理化,不可能有主体行为的理性化和合理化。
主体产权制度的完善化,不仅仅指作为生产关系的财产权结构的完善,而且包括作为上层建筑的法权关系的完善,后者要求将各种经济制度(交易、产权)法制化,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律、法规和组织好确保法律得以贯彻落实的司法体系,借助完备的法制,形成财产运行的秩序,缩小人们利用制度“缝隙”的机会主义行为的空间,从而减少经济运行中的产权矛盾。就处在体制转型阶段的我国来说,法制的建设和产权法制化更是十分迫切。
可见,主体产权制度给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引进了新的矛盾,但是这些矛盾可以通过产权制度的完善,通过经济活动的法制化,来恰当地加以解决。由于转轨时期产权制度正在构建过程中,经济制度和法制的不完善,制度缝隙多,客观上存在诱发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富饶土壤。因而,大力进行主体产权制度的完善化和法制化,就是解决转型期经济中产权矛盾多发性的根本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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