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主体财产权理论中,社会主义财产权表现为生产资料社会共同占有权和个人财产权。马克思论述的是诞生于发达的资本主义,立足于较高的物质技术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社会,他提出了通行于成熟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主体财产权的构架。20世纪的社会主义实践出现在生产力水平低、资本主义发展不足的发展中的国家。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水平的规律,当代的社会主义国家只能是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只能构建起一种以多种所有制并存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多种经济成分意味着生产资料占有中的多样主体的长期存在,不仅有国有企业,而且也有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及混合型的企业。可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产权不仅存在于消费品占有中,而且存在于生产资料的占有中。就组织生产和占有生产资料的企业来说,除了以国家为所有主体,或者以集体为所有主体外,还存在以个体、私营为所有主体,或者几种不同性质结合的多元的所有主体,而且在实行股份制的公有制企业也存在部分职工股权。可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结合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的实际,我们有理由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财产权结构表述为:生产资料领域中的多种主体+消费品领域中的多种主体,也就是说:现阶段社会主义存在多种多样的主体财产权。
1.主体财产权是用来研究剖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机制的一个重要经济学范畴
主体财产权的概念既包括所有制的内涵,也包括财产的实际支配权的内涵。从所有制的角度,即定性的角度研究财产权,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主要内容,而财产实际支配权则是从权利具体结构和具体形式的角度研究财产权。马克思曾经对财产权的丰富内涵进行了不少深入的研究,留给我们许多光辉的思想。但是主体财产权概念,主要是市场经济理论中的经济范畴,特别是它是用来剖析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的范畴,也是适用于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理论范畴。我们应该以马克思的财产权基本理论为依据,结合当代和中国实际来开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主体财产权的理论研究。
2.主体财产权的概念,包括财产权的定性分析,即所有制性质的分析,但是使用这一概念更重要的目的在于弄清财产权主体的具体形式
例如,是个人主体产权,还是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合作企业等的主体产权。使用这一概念的目的,还在于分析主体的财产权结构,例如,是集占有、支配、收益、处置诸权为一体的古典主体产权,还是实行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产权。使用这一概念还要分析主体在实施其财产权的同时必须承担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3.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主体产权理论,只有在总结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才能逐步形成(www.daowen.com)
马克思阐述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人财产思想以及马克思对人类历史发展中的诸多主体财产权形式的分析,是我们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主体财产权的研究的理论依据。在当前,以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和主体财产权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构建起系统的社会主义主体财产权理论,已经是当前进行社会主义基础经济理论建设中一项重要课题。
在对待财产权问题上存在着一种模糊观念:把财产权等同于所有制,把主体等同于私人。其逻辑结果就是把主体财产权范畴等同于私有财产权范畴。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是以公有财产、国有财产为基本范畴,很少使用个人财产范畴,更没有主体财产权范畴。上述状况的出现,一方面是传统社会主义计划体制在理论思维上的反映,另一方面也是立足于上述模糊认识之上。这种认识的迷误造成我国在实行“左”的路线时期,把劳动者行使其个人财产权,如在工资分配中维护其按劳动分配的收入权以及维护商品交换的等价权等合理权利,视为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权利,并加以取缔。可以说,迄今上述传统的理论观念与模糊认识并未得到彻底的澄清。如一些人仍然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要的实行房屋、汽车等消费品的个人财产化,视为搞私有化。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的改革中,实行“工者有其股”的劳动者股权,也还有人把它当作“公有财产量化到个人”的私有化、自由化行为。以上情况表明,对什么是财产权、什么是主体财产权、主体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概念的区别是什么等问题,迄今人们并未把它弄清楚。
需要再指出的是:财产权范畴不同于所有制范畴。所有制范畴属于生产关系,使用所有制范畴,是对占有关系进行定性分析,旨在回答基本生产资料的归属和揭示占有的社会性质。财产权范畴在内涵上比所有制宽得多,它包括:财产权的性质、财产权的具体组织形式。后者又包括主体的具体形式和主体拥有的权利结构(权利组织或权利束),分析上述财产权的具体组织形式,是人们使用主体财产权概念的着眼点。提出构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主体财产权论题,旨在解决更合理的财产权的具体组织形式问题,而不是要改变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性质。提出构建主体财产权与全面建立私有财产权的“私有化”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广义的主体是指占有与使用客观对象的个人,或组织,这样的主体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形态,并按照它体现的所有制而具有不同社会性质。在原始公社制下,基本主体表现为氏族、部落群体,上述主体财产权属于公有财产权。在奴隶制下主体主要表现为奴隶主个人或作为总奴隶主的国家,在封建制下的主体主要表现为领主或地主,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基本主体表现为资本家。上述几种主体财产权属于私有财产的性质。此外,原始公社解体以来,长期存在各种独立劳动者(农民和手工业者)主体,这种主体财产权也带有私有性质,是小私有财产。可见,主体财产权本身是一个中性范畴,既不姓“社”也不姓“资”,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和所有制下,它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
在历史上同一社会经济形态下,主体财产权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和经济组织形式的变化而不断变革和创新的。这种主体财产权形式的两种类型,所有制性质不变和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如在市场经济中,小业主制转变为合伙制以及公司制的制度变迁,意味着产权组织结构的变化。在资产者对企业权益的垄断权不变的情况下,上述主体产权的变化,并不改变资本主义所有制性质。如果是另外一种情况,例如,个体劳动者放弃个人独立经营,联合起来组成合作社,那么,这里既是主体产权的变化,又体现了由小私有制到劳动者集体所有制的变化。可见,主体财产权的变化,完全可以在原有的所有制的框架之内来进行,它实质上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的变化,是所有制具体形式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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