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马克思早期阐述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财产理论

马克思早期阐述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财产理论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中,结合社会主义公有制产生的阐述,提出了社会公有制中包孕着个人财产的重要论题。在这里恩格斯强调消费资料归个人直接占有,可以说是对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重建个人财产的论述的诠释。当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并没有也不可能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个人财产进行具体的分析,更不可能对现阶段的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的财产权结构进行论述。

马克思早期阐述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财产理论

本书中提出的建立有主体产权社会主义的命题,并不是毫无理论依据的。我们要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他们的著作中不仅对历史上的各种各样的主体财产权进行了分析,给我们提供了十分宝贵的产权研究的方法论;而且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还提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主体产权的英明思想。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中,结合社会主义公有制产生的阐述,提出了社会公有制中包孕着个人财产的重要论题。他说:“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资本主义的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其英文全文是:The capitalist mode of appropriation,the result of the capitalist mode of production,produces capitalist private property.This is the first negation of individual private property,as founded on the labour of the proprietor.But capitalist production begets,with the inexorability of a law of nature,its own negation.It is the negation of negation.This does not re-establish private property for the producer,but gives him individual property based on the acquisitions of the capitalist era:i.e.,on cooperation and the possession in common of the land and of the means of production.[2]按照确切的译法,最后一句话应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财产。”[3]

可见,按照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的重要任务不仅要消灭私有制,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共同占有,而且要在生产资料占有基础上“重建个人财产”。重建个人财产的含义,学术界还有不同的解释和争议,这种争论与探索,应该允许继续进行。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书中指出:一旦实现社会主义,“那时,资本主义的占有方式即产品起初奴役生产者而后又奴役占有者的占有方式,就让位于那种以现代生产资料的本性为基础的产品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护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4]。在这里恩格斯强调消费资料归个人直接占有,可以说是对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重建个人财产的论述的诠释。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上述论述,我们看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设想的社会主义,并不是小资产阶级空想社会主义曾经设想的一切财产公共化,从而不再有“个人财产”的社会主义。马克思基于无比锐利的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阐述了未来社会主义中的“公共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关系,即对生产资料实行社会公有,而对消费品则实行个人占有。人们可以从《资本论》中看见,马克思指出了一种生产资料社会共同占有与个人财产相结合的公有制模式,这种所有制模式在其法权形式上表现为公有财产权和个人财产权的共存。而且,上述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结构,不只是适合社会主义社会,也适合社会主义发展的高级阶段:共产主义社会。当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并没有也不可能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个人财产进行具体的分析,更不可能对现阶段的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的财产权结构进行论述。但是他毕竟为我们在今天进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主体财产权的创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应该说,20世纪世界社会主义的实践,在很长时期中违反了马克思的上述有关社会主义条件下主体产权的阐述。长期流行的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把个人财产权与社会主义相对立,没有哪一本政治经济学的教科书,曾提到和阐述上述马克思有关“重建个人财产”的思想。人们对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财产权的认识十分模糊,流行着把公有制内涵的个人财产,作为“资产阶级的法权”,视为原本的私有财产,当作理应加以铲除的“资本主义的土壤”。对个人财产的错误认识,造成了政府的限制和压抑,甚至取缔个人财产权的“左”的做法。且不说苏联建设初期建立的各种各样的共产主义“消费公社制”,我国1958年在“左”的思潮下,人们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大搞“一大二公”,热衷于“割资本主义尾巴”,大肆取消和践踏劳动者的个人财产,不仅把属于生产资料财产的农村集体经济中的自留地加以上收和取消,就是作为生活消费品,如住房这样的居民个人财产也要实行公有化。我国在当时出现的统一劳动和平均分配的人民公社,吃饭不要钱的公共食堂以及对全体社员“从生到死”的“统包”,即供给制,就是这种消灭“个人财产”的社会主义的典型模式。对个人财产的模糊认识和社会财产结构中个人财产权的缺损,不仅破坏了人们正常的消费生活,抑制了社会主义条件下财富的个人积累,而且造成群众观念的误区。人们缺乏个人财产权观念,在“左”的“无产”光荣的气氛下,与其个人存钱,不如花光;与其积累家庭财富,不如吃光分光;与其自购和使用个人的车,不如使用“公车”,喝公家酒,吸公家烟。总之,个人财产权的缺损,打击了劳动者的合理的占有和形成个人财富的积极性,造成吃光用光的心态——后者成为“穷社会主义”的一种思想因素;另一方面,人们也理所当然地把个人的吃、穿、用、生、老、病、死等个人生活消费全部依靠国家,形成“对国家的依赖”,国家成为个人生存的全能的“慈父”,人们甚至认为这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固有特征,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www.daowen.com)

显然压抑和取缔个人财产的经济结构,只能使国家财政和企业、单位承受着极大的医疗、福利负担,使计划体制经济运行的社会成本越来越高。在如何对待个人财产权(重要的主体财产权)的问题上,离开了马克思,在理论上陷入了误区,这给社会主义建设带来了极其严重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影响。这种消极影响还表现在当前改革过程中,例如,对推行住房商品化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改革,一些人还有着“私有化”的疑虑。可见,在理论上搞清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和深入学习马克思的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财产权的光辉思想,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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