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是一个经济范畴,一般地说,我们可以把主体规定为独立地从事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经济人,更具体地说,主体财产权就是独立从事生产、交换和消费的自然人和各种组织所享有的对生产财产或消费财产的具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它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实际支配权。这种主体财产权具有下述功能:它维护主体的根本经济利益;保障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主权;为主体提供利益的激励;确立起与财产权、益相对称的财产责任,从而对主体行为进行约束。归根到底,主体财产权是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任何一种所有制条件下有效地进行生产与其他经济活动的最基本的条件,更是市场体制下的微观单位的合理的经济行为和活动效率的制度基础。
主体财产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普遍范畴。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发达的商品交换使各种各样的要素占有者都成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市场交易者理所当然地应该是产权主体。如果说主体的有限性和主体财产权的缺损或模糊是历史上的实物经济体制的特征,那么,市场经济就是以拥有多种多样的主体和拥有明晰的和法定的财产权为特征,基于此,我们可以把市场经济称为以主体财产权为基础的经济。(www.daowen.com)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需要有一种恰当而合理的主体财产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当家做主,劳动者是最基本的经济与社会主体。社会主义的主体财产权,一般地说,就是每一个劳动者享有的平等财产权。按照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阐述,一旦建立起全社会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每一个劳动者就处在平等的主体地位,对公有财产拥有平等的权利,因而,主体产权问题就得到根本的解决。就企业来说,按照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或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也已经得到明确的规定,是属于国家财产或是集体财产,因此产权已经无须再加以“明晰”,因而也就不存在什么企业产权问题。至于职工和居民,由于私有制的消灭和公有制的确立,劳动者都成为公有财产的主人,因而就个人来说的主体财产权问题也已经得到彻底落实。可见,按照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一旦完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度,财产权问题就不再存在。人们可以看到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除了公有财产(国有财产、全民财产)范畴以外,没有其他财产权的概念,也没有“明晰产权”的问题,更没有有关企业产权和个人产权的阐述。显然按照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再有财产权的矛盾和问题需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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