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府调节财产权的原则

政府调节财产权的原则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在采用限制主体财产权的措施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有效地维护主体合法财产权益,而不能任意地加以剥夺。法院不是裁决禁止农场主从事养牛,而是裁定按谷物市值进行财产权损失赔偿。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采取措施来调节主体财产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随处可见的、愈演愈烈的私有主体财产权扩张和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表明了政府对私有产权约束功能的软弱。

政府调节财产权的原则

1.合理限制原则

市场经济立足于主体产权的基础之上,因而,必须保证自然人和企业法人财产主体的地位,也必须维护个人的消费财产权。政府在采用限制主体财产权的措施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有效地维护主体合法财产权益,而不能任意地加以剥夺。为此,政府在征用私人土地时,就要按照市价对主体进行“合理补偿”;政府在限定城市公用性的企业的定价时,要对企业由此发生的损失给予补偿;至于政府在拆迁民房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就更不用说了。政府用累进遗产税形式来对那些高额所得拥有者的个人财富进行限制,但不干预主体的自主经营权,或限制其个人所得支配权,这也是着眼于维护市场主体产权,以调动其经营的积极性,保障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维护其独立的市场竞争行为。

2.效率原则

主体产权制度完善的重要意义,在于经济运行费用的节约和效率的提高。对于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现代市场经济来说,效率的现实意义越发重要,因而,政府在发挥组织与调节职能促使产权制度的完善中,要考虑和遵循效率原则。在发生财产权侵权和产权争议的场合,人们不应该简单地“禁止”主体实施财产权行为,而需要实行一种基于财产权益的市场价值估算的“合理赔偿”方式,以达到鼓励经济效率(益)提高的现实作用。例如,农场主A放牧10头牛,践踏相邻农场主B的谷物,引起B的谷物减收1000公斤。法院不是裁决禁止农场主从事养牛,而是裁定按谷物市值进行财产权损失赔偿。假定谷物每公斤市值为10元,1000公斤的赔偿金是1万元,农场主A在支付赔偿金后尚有超额利润,他会继续扩大放牧规模。在养牛50头时,A对B的谷物带来损失5000公斤,支付赔偿金5万元,A获得的边际利润为0,A的农场规模将保持50头牛的规模,这对A来说是最低成本和最大利润。对农场主B来说,尽管他的谷物生产量减少了,但他仍然保持原来的收入和平均利润。谷物市价不因B的减产而上升,因为:其他谷物农场的生产有增加;社会需求结构发生变化,增加的肉食供应减少了对谷物的需求。这种情况,意味着产权损失合理赔偿机制促进了农场实现规模经济和有效配置资源,并且促使宏观经济效益得到提高。

还可举出另外的例证。城市工业迅速发展,工厂大量兴建,原有的住户因废气、噪声等而发生财产权的损失。法院裁定由工厂支付合理赔偿金,而不是对工厂发出停产禁令。这时原有住户将乐意另觅环境幽静适于家庭居住的新宅。如果工厂在支付赔偿金后,还可获得超额利润,他将继续扩大工厂规模,甚至将居民房屋购去用于生产。这种情况表明:产权合理赔偿的机制促使城市结构调整和工业区、居住区的形成,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按照效率原则,对主体产权进行调节,也体现在精神产品的产权构建和权能量度的安排中。市场经济中的科技产品、艺术产品及出版权、商标权商誉权等,是作为专利权加以保护的。各国的专利法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措施,如规定专利权享有者的条件、专利年限和专利的内容,这些措施一方面是为了确立创造发明人的产权主体地位,调动精神、科技产品生产的积极性,从而增进精神产品生产的效率;另一方面是为了对主体产权进行适当限制,促使专利产品使用范围的合理扩大,从而充分发挥精神产品提高物质生产力和增进国民精神素质的功能。具体的例证是:按照知识产权法的国际通例,禁止复制科技新发明讲座的录音带用于商业营利,但不能禁止其用于教学目的。

3.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是政府对主体产权进行限制和调节的重要目的。在利益驱动下的主体产权扩张行为,不仅会损害相关的生产当事人,造成“私害”,而且往往损害公众,造成“公害”。如生产活动中的任意排放废气、废水,造成环境污染;乱抽地下水,造成城市水位下降;乱伐林木,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生活与消费活动中的乱扔垃圾,任意在行道停放车辆以及攀折街心花木,践踏公共草坪等,都给社会公共生活环境带来危害。

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更多的是充任“守夜人”的职能,还缺乏调节私人产权的功能,因而,私人资本的活动是与私有产权造成的“私害”(private bads)和“公害”(public bads)相并存的。在20世纪的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大公司更是肆意进行“财产权”扩张,造成了当代后工业社会的更加严重的公害,城市生活环境恶化,生态平衡遭破坏,水及其他自然资源耗竭,这些不仅使社会共同生活的条件进一步恶化,降低了居民生活质量,而且影响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采取措施来调节主体财产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环保法对工厂排放污水和有害废气的行为进行限制,城市规划法令对土地使用和工厂、住宅的兴建进行限制,一些国家政府还通过法令对吸烟、随地吐痰、扔垃圾、酗酒餐饮的浪费等私人行为以及观看黄色影视、赌博等进行限制和禁止[3]。(www.daowen.com)

可见,发挥政府的经济职能,按照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来调节和限制市场主体财产权,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共同要求,这是调节财产权的矛盾,缓解“损他”和损害公众行为、维护共同生活条件与环境的必要,也是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地区经济竞争力的要求。当然,政府调节主体财产权和维护公共利益功能,本身要受到财产权基本制度,即所有制的限制。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随处可见的、愈演愈烈的私有主体财产权扩张和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表明了政府对私有产权约束功能的软弱。

4.社会公正原则

尽管按照社会公正原则来调整和改造主体财产权结构的思想,很早就已经为进步的思想家所阐述,但是在人类历史上的阶级社会,包括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在对待财产权上政府的作用是维护私有财产基本制度,而不是实现财产权的公正。法国经济学家萨伊就宣称资本主义私有产权结构及其资本—利润、劳动—工资、土地—地租的“三位一体”的分配方式是天经地义,不可更易的。但是,资本主义的制度框架下,市场机制的作用,必然会带来收入的高低悬殊,造成进一步的贫富两极分化,使财产权内在结构的矛盾日益激化:(1)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财富不断积累,而广大劳动者财产权始终限制在劳动力财产权的狭窄框架内,从而造成所有与非所有之间的矛盾日益激烈。(2)财产大所有者与中小所有者之间的矛盾也十分尖锐。人们可以看到,生产领域中大资本以种种方式吞食中小资本,掠夺后者的财产权不仅屡见不鲜,而且愈演愈烈。(3)垄断所有者的财产权扩张,如生产中的肆无忌惮地制造“公害”——污染环境、空气,耗竭水资源,破坏生态,在消费中的穷奢极侈和现代形式的、更使人触目心惊的“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现象。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财产权内在矛盾的激化和产权不公正引发了一系列的经济矛盾,引起政治冲突和带来社会动荡不安,从而使经济的运行付出高昂的制度成本。正是因此,缓解财产权基本制度固有的不“公正”,也就成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调节宏观经济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

新古典学派的经济学家A.C.庇古,提出了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以缓和社会的经济不平等,抵消垄断的价格扭曲和纠正外部经济效果。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实行“可调节资本主义”,更多的人主张对现行制度结构进行改革以促进“社会公平”,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北欧瑞典等国倡导实行福利国家政策,在“收入平等化”口号下,采取税收政策,实行累进所得税和高额公司资本利得税,将公司剩余和个人高所得集中于政府,与此同时,政府通过全面的福利政策——对低收入者、伤残者、老年人给予补助金以及医疗保障,由此对市场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修正”。上述措施实际上是对资本主义的主体财产权的结构、权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

应该看到,主体财产权的具体结构和权能界域,毕竟是受到社会财产权基本制度的约束,而当代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制度和财产公正是难以兼容的。资本主义国家推行的经济改革的实践中,不可能有真正的按照社会公正原则来进行主体财产权结构的调整[4]。市场经济所催化的私有财产权的内在矛盾,是资本主义国家难以缓解的,更不要说加以消除了。上述产权制度性的矛盾及其导致的高昂费用,成为资本主义经济难以摆脱的沉重负担和资本主义经济顺利运行的重大障碍

按照社会公正原则来有效调节和安排主体产权制度,只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才成为现实的必然性。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公有产权结构的内在矛盾,需要有政府加强调节以实现社会公正;另一方面由于立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权主体,在经济运行中发生的财产权矛盾,不具有对抗性质。现阶段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非公有主体,也具有新的特征,它能有效地从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管理。可见,在社会主义制度框架下,政府对主体产权的有效调节,实现社会公正,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成为客观的必然性。

归根到底,主体对财产的支配权,不可能是“无限制的”,而是有社会约束的。西方法学理论中那种关于从属于主体绝对意志的“绝对财产”说是没有根据的和不能成立的。财产权是一种法权,它是由法制强力来维护的主体权利,也是由法律来加以界定和明晰其界域的权利,是政府“可调节”和“有约束”的财产权。但是也必须指出,政府和法制对财产权的调节和约束也不是“任所欲为”的。财产权在经济中体现为一种占有关系,后者是在一定生产力基础上出现的。占有关系是生产力的经济形式,法定财产权是占有关系的法律形式。可见,法律上的财产权构建不能超越、违反现实的占有关系,而后者又不能超越和违反物质生产力的性质和要求。可见,对于财产权主体来说,应该明确财产权不是天赋的特权,而是社会生成的权利,财产权不是听从个人自由意志的,而是要从属于社会的规范和约束。对于政府来说,则应该根据市场经济主体的性质和基于有效率和有序的经济运行的需要来维护和合理地约束主体财产权,即对财产权实行调节和科学界定,但政府不能违反财产权形式决定于生产力性质的客观规律,不能在财产权调节中搞超越经济规律任意“升级”“拔高”“平调”和实行调节者的“任所欲为”。

政府对财产权的干预方式和限度,决定于国家的性质。尽管资本主义国家在财产权矛盾空前激化的形势下,采取了某些政府干预和约束财产权的措施,但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以及政府和议会的屈从于大私有主的利益,使政府对私有财产权的干预和约束力十分有限。对私有财产权的约束也只是在一些表层领域,主要是对财产权益的一般矛盾的调节,对于财产权的制度性构架,即资本主义所有制,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不可能加以触动的,从而使制度性的产权矛盾成为难以解决的“痼疾”。这也使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要长期承担高昂的制度性产权运行成本。而只有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下,人们才能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采取多种有效的措施,实现对主体产权的社会约束,从而实现社会主义产权运行的低费、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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