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一词德文为eigentum,可译为“我的东西”,即由主体独立支配和从属主体意志之物。一些人为了显示他拥有财产所有权,对物或对象甚至采取某种不合乎情理的、任所欲为的支配方式,例如把自己的衣物烧掉,将拥有的名画加以破坏,牛奶供应商将市场过剩的牛奶倒入江河。有关私有财产的最早的法律——罗马法规定:“所有者有绝对的权利(title),他拥有支配他的所有物的绝对权利,他使用该物的权利是很少有公法条款那样的限制,因而,可以称为绝对的权利。”[1]西方法学家在阐述私有财产权时,通常把财产权说成是完全从属于主体的自由意志的,“任所欲为”的,即不存在也不需要有任何约束之物。一些法学家将这种至高无上、任所欲为的财产权,归之于人的“本性的需要”,说成是“天赋的人权”;另一些学派则将它说成是至高无上国家所赋予的。
真正任所欲为的,不受任何约束和界域无限度的“绝对财产”权是不是果真存在?我们的回答是:否。
古代和中古的财产权,总是从属于主体的政治权利的,可以说主体政治权利有多大,他拥有的产权边界就有多大。人们可以看到,古代和中古在政治上处于顶峰的国君,实行“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其土地财产权是不受约束的。至于那些居于臣属地位的各种各样的主体,例如贵族地主、庶民地主、小农等,他们的财产权总是受到国家干预,为更高的皇权所限制和约束,从而不可能是真正地“任所欲为”的。(www.daowen.com)
市场经济中的财产权不是产生和决定于军事和政治权力,而是体现在经济关系之中,是一个经济范畴,它是市场主体固有的权利,这种在经济生活中形成的财产权,在其行使中又会带来众多的矛盾。由于:(1)市场经济中的生产、经营主体,是以营利最大化为目标,受内在利益驱动的经营主体之间财产权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市场竞争的压力,强化了主体的产权扩张冲动,使企业行使财产权中的外部性问题更加突出。外部性是指:“一个人或多个人的自愿行为在未经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强加给他们的成本或收益。”如农户在牲畜放牧中,听任牛羊群践踏他人的庄稼;上游的农户开渠放水,切断河流,造成下游农户的减产。更常见的“外部性”现象:工厂排放废气、废水,生产发出噪声,影响该地区人们共同的生活环境,造成“公害”,甚至引起居民拥有的土地、房屋的交换价值降低。后工业社会企业活动的外部性,使生态环境问题愈演愈烈,已经危及生产持续发展和社会生活质量。(2)人们日常消费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产权矛盾,如在宅旁泼洒污水,乱扔垃圾,在院墙边种植树木等,影响邻近居民的生活。主体财产权行使中的人际矛盾成为屡见不鲜的事。(3)经济和社会发展引起资源重新配置的需要,从而主体财产权的矛盾也越来越多。例如,城市绿化和环境优化,要求工厂迁出;交通设施的兴建,要求居民搬迁和原先的土地占有权的转让,等等。(4)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制度性的产权运行成本是很高的,财产权所有者和非所有者的矛盾,使社会蒙受劳动者积极性不高、失业、罢工、社会动荡以及其他多种多样形式的经济浪费。特别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尽管随着科技与知识价值的提高,促进了中间阶层的发展,但是收入向两极分化和财产权的归少数人垄断的基本格局仍然依旧,制度性的产权矛盾仍然很尖锐。现代经济生活中以及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财产权矛盾表明:主体财产权不可能是“绝对的”和真正“任所欲为”的。为了有效地缓解十分尖锐的财产权矛盾,减少产权摩擦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需要对业已界定的财产权,进行再界定和对主体财产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约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