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和明晰产权边界,其目的在于减少产权结构的内在摩擦,节约产权运行费用。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分析财产权结构的内在矛盾及其带来的运行费用。
财产权结构的形成意味着在所有者与非所有者之间,所有者与代理人、经营者之间以及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确立起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和法定的行为秩序。财产权结构维系着一定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支撑着特定的经济运行方式,实现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财产权所固有的主体与非主体之间以及主体相互之间的矛盾,又使社会经济要承担由这一财产权结构所引起的一定运行费用。
1.所有者与非所有者的矛盾
所有者与非所有者的矛盾及其所带来的制度性的产权运行费用,存在于迄今以来的人类历史上一切对抗性社会形态。即使在原始公有制社会,例如,氏族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也存在着氏族成员对基本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权和族外人员的无权和缺乏权利的矛盾。
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阶级社会,财产权意味着基本生产财货归少数所有者垄断,广大劳动者对基本生产资料的无权和他们的剩余劳动无偿地被有产者占有,这种占有与非占有的矛盾构成私有财产的基本矛盾。私有者往往贪婪地和肆无忌惮地扩张其财产权界域,并由此造成占有与非占有的矛盾的激化。人们可以看到,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三大社会形态下,都曾经有私有主所有权能的最肆意的扩张,并由此造成广大劳动者的劳动、生活条件的严重破坏,使劳动者丧失生产积极性,甚至引发深刻的经济矛盾和社会政治危机,使这些社会经济形态下的经济活动承担很高的制度性财产权负效应或产权运行成本。为了缓解制度性的产权冲突,统治者也不得不采取措施对私有财产权加以调节和界定。
2.所有者与所有者的矛盾
所有者与所有者之间的矛盾,即行使其财产权时所有者相互之间的矛盾,是产权运行费用的又一来源。我们也已指出,占有是社会的占有。排他的占有主体,即所有者,不是一个孤立的个人,而是由许许多多的人组成的群体。个别主体,作为群体的构成要素,他们在生产活动、消费活动中互相关联、互相制约,从而在行使财产权上,存在着日常的各种各样的矛盾。一个水利灌溉区有多个农户从事水稻栽培,就会有在用水上的矛盾;在同一农村甲农户从事家畜和家禽饲养,就会有牛群和鸡鸭群践踏和破坏乙农地上的庄稼的矛盾;农户甲在住宅院墙边种植树木,会伸入邻居乙的院界;甲在院内开沟,水会流入乙院内,从而会引起经济上的矛盾。上述矛盾都是所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矛盾。发生争议的双方,都以他拥有对土地、住宅的财产所有权为依据而进行申诉,彼此都宣称对方侵犯了自己拥有的“不容侵犯”的产权。
市场经济更是以众多的主体的存在为其特征。首先,千百万个独立主体进行的市场交易,存在着交换契约执行中的矛盾,如买方是否按期付款,卖方是否按照契约规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发送商品。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出现的违反合约的行为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本质上都是财产权的争议,多半都可以归结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的侵犯和财产利益的损害。(www.daowen.com)
其次,市场经济中存在着无数的市场主体在生产与经营中的激烈竞争。竞争不仅通过价格来进行,而且表现在技术专利的争夺,如窃取对方专利;人才的争夺,如挖走对方高级专门人才;模仿利用对方的品牌等方面。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市场主体间的竞争行为引起的矛盾和冲突是大量发生的,双方都声言他们拥有主体财产权而互相指控。
可见,所有主体之间在实施其排他的财产所有权中产生的矛盾和摩擦是客观存在的。市场经济催化的财产权的扩张冲动,更使经济生活中充满众多的和激烈的冲突,这些不仅大大增加产权运行费用,而且还会使交易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受到破坏,从而影响经济运行的质量。
3.所有者与经营者、代理人的矛盾
本原含义的财产权,是所有主体占有权。但财产权的实现,不仅涉及所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也涉及所有主体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因为,财产所有者并不都是实行直接占有。(1)在那种大财产(古代大地产、近代大资本)所需要的管理、经营,超过了所有者本身能力的场合;(2)在财产的管理与经营已经是一种专业化的劳动,从而超过了所有主体自己的能力的场合;(3)在财产的组织结构和实现机制本身,已不再需要所有者参与直接管理与经营的场合。以上三种情况下,就会有所有者的直接占有权让渡和转化为代理人的直接占有权,这种现象可以称为:财产权代理。
财产权代理最早出现于古代私有大地产场合。那时国王、贵族奴隶主的大地产,往往是田连州、郡,在这些场合,土地所有者本身无力亲自经营土地上的农事,而是要任命和授权给家臣去进行管理。在实行大奴隶制生产的场合,由众多奴隶进行生产的作坊、矿山,也是由臣属去进行直接支配,即充任财产权代理职责的。财产权代理是现代化生产与市场经济的特征,以手工工具为基础的古代的、中古的自然经济中的小生产,是主体能够实行直接管理和经营的,而以现代高精尖技术为基础的现代化大生产,则是要依托非所有者的专家来管理和经营。小农可以种好土地,小商人可以搞好小本经营,但现代市场经济中,大企业中的技术管理和面对市场的经营,需要高度专门化的管理,它往往不是所有者能够胜任的,从而不得不依靠专门的经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特别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客观存在着进行现代化的大生产和个别主体资本量有限的矛盾,为此,要实行资本联合,即在公司形式下将一个个独立的主体所有的资本,变成联合的、整体资本。这种公司制度,决定了要实行一种主体财产的委托代理经营制(trustee),股份公司就是这种资产委托代理经营的体制,由公司经理——在作为股东责任代表的董事会的参与下,负责日常的管理与经营。作为现代企业的一般形态的公司企业,经理实际上是以股东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来对财产实行直接占有与支配的。
实行财产权代理,出现了财产权运行和实现中的所有主体与代理人的既统一又矛盾的关系。如果说财产所有者之间,在活动中存在主体为追逐产益而导致的财产权利空间扩大的自发趋势,所有者作为买卖当事人,为了其利益总是力图在财产上“压制对方,扩充自己”,那么,所有者对其代理人,则是要自觉赋予一定范围的对财产的支配、使用以及处置权利,以形成委托代理经营活动与职能,这就是财产权的“分离”,其特征是:所有权限的重构。所有者赋予代理人、被委托人、各种经营人以财产支配权,甚至还承认代理人拥有的一定的剩余价值分享权,即利得权。人们看到在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各种各样的代理人、被委托人、经营人、承包人在实际上拥有一定的“产益”分享权。但是这种两权相分离结构中的权、益的调整,又产生了所有权主体和支配权主体之间的产权矛盾,具体地说就是:委托人与被委托的代理人之间,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新的所有主体与经营主体的矛盾。现代市场经济的运作,需要在上述多样的所有主体与经营主体之间,做好财产权的安排,既对所有权进行调整,构建起现代代理人的财产权(经营权),但又使经营权约束在所有权的基本框架内。
以上分析表明,财产权结构的内在矛盾和实施财产权中出现的各种摩擦,使财产权的界定成为客观必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