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发挥产权市场交换的资源配置功能,必须有产权的明晰化和产权的合理界定。在市场经济中会出现财产权能性质的经济“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问题,它表现在:经济主体A进行的某一生产与经营活动,限制或削弱经济主体B的财产权能,带来B的运行成本的提高,或是产量的下降。上述市场主体在实施财产权能中的相互制衡和益己损他的矛盾,需要有一种经济机制来加以调节和解决。这种机制就是主体产权的机制,具体地说,就是要借助于主体产权的明晰化和产权的合理界定,形成对他人财产侵权的赔偿机制,来解决经济外部性的矛盾。这里,我们用下述具体例子来进一步说明。
假定某一地区农场主甲拥有1000亩土地,进行稻谷生产,年产水稻销售收入200万元。假定乙在农场附近兴建起化肥厂,由于废气排放以及河流水资源的占用使农场生产降低20%,即年产值降为160万元。可见,在地域相毗邻的经营主体间,存在着土地财产权能上的关联性和矛盾。
如果主体产权不明晰和产权界定不清楚:(1)农场主甲就不能把上述40万元的损失归之于乙对财产权的侵犯;(2)即使是农场主甲发现和计量出生产中发生的损失,由于产权不明晰,产益驱动弱和产责的缺乏,农场主甲也可以对这些损失漠不关心,从而听任化工厂继续生产,其结果是产粮地区会有一系列化工厂1…x兴建起来,它不仅会引起一系列农场1…x都发生经济损失,而且,还会引起过多土地被占用和地区粮食的减产;(3)农场经营者要求政府进行干预,后者下令化工厂停产、迁厂,如果本来农产品生产已经有富余,或者该区域内农地开发有潜力,而化肥却严重不足,采用财产禁令的刚性调整手段只会加剧农产品生产过剩,使化肥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4)如果存在着农产品匮乏而化肥生产过剩,政府采取行政调节措施,但是只给农场主甲少额税收减免的优惠,财产权损失补偿不足就会造成农场生产的困难和产量的下降。可见,由于缺乏产权机制,侵权性质的外部性行为将难以得到抑制,由此会加剧盲目生产和微观主体之间的经济冲突,经济运行中会出现下述情况:继企业甲之后的企业乙的投产,限制企业甲的生产效果,而企业丙的投产,又限制企业乙的效果,出现各种微观生产主体活动的互相牵制,互相削弱,不仅激化产权矛盾,而且造成资源配置的越加不合理,带来极大的资源浪费与劳动浪费。(www.daowen.com)
主体产权的引进,产权的明晰化和产权的合理界定,为解决上述矛盾提供了经济条件。如果产权是明晰的,财产权界域也是清晰的。例如,谷物生产地以法律明确界定土地所有权,制定工厂有关废气及污水处理的规章和使用河水的限度。那么上述情况下财产损失就是明晰的,即化肥厂因其排放废气废水和占用过多的河水,使农场主甲发生40万元的产权损失。人们由此确定有经济依据的财产赔偿金,就可以合理而有效地调节产权矛盾。例如,如果法庭裁定化肥厂支付赔偿金30万元,农场主甲仍然发生了10万元的经济损失,他的成本由此增加,利润降低到平均利润率以下。基于市场规律,农场主甲就会放弃在该地的谷物生产,转而从事果树栽培,结果就会有粮食生产的减少、粮食供应的不足和粮食涨价。如果法院裁定化工厂乙支付50万元的赔偿,使农场主甲乐意维持和扩大生产,保证粮食供应不致减少。但过高的赔偿金使化工厂的回报率降到社会平均利润率之下,那么,化工厂就会搬迁到购置或租用土地费用更便宜的丘陵地区去生产,或者转产去搞农产品加工。其结果化肥的供给就会减少,甚至出现产品匮乏。
在市场经济中,解决上述所有经营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需要借助主体产权机制以及有经济根据的财产损失的界定,即要通过产权主体的明晰和产权边界的明晰,来形成财产权纠纷的合理的司法裁决,维护合理的财产权。这就要求财产赔偿金X的数额足以补偿甲的经济损失,保证农场生产的平均利润率,由此保障社会必要的粮食供应。在农产品业已匮乏时,合理的财产赔偿能有效阻止化肥厂侵蚀农地。另一方面,合理的产权赔偿能在化肥不足时,使化肥厂在支付赔偿金后仍有利可图,从而继续维持化肥生产。以市场价值规律为依据的赔偿金额的确定,就能起到合理的调整功能,它或是引起农场经营的调整,或是引起化肥厂的外迁或转产,并由此维持稻谷和化肥的供应与需求相均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