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权分离的产权结构中,客观存在着经营权与所有权的矛盾,因为经营者的活动,不可能自然而然地从属于所有者的意志。大权在握的经营者会有各种决策的不当与失误,也会有各种扩张经营者利益的行为,如对高额工资与奖金的索求,用于铺张浪费的高额经营业务开支(包括豪华的办公室及其设备、昂贵的交通工具的开支和招待费用等)。因而,客观上不仅有经营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而且还存在高额的奢侈浪费性的业务费用,这成为财产委托代理制的成本。
公司制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可以起到节约上述代理成本的作用。公司制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代表大会)、董事会、监督会、总经理制,使出资人能通过代表他们的董事,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出资人还通过股东大会对有关企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实行表意。可见,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良好运作,形成一种所有者、经营者之间巧妙地互相制衡,它使经营充分独立而又不“失控”,在权利向经营者倾斜中所有权又得到保障,这样就能实现对经营者行为实行所有权的制约。另外,公司制下所有者还通过更换与选择经营者的机制以及在证券市场出售其持有的股票的机制,即“用看不见的手投票”,来对经营者实行制约。因而,公司制的运作,通过内在的所有者、经营者的相互制衡与市场的外在制约,既能有效地发挥独立运作的经营力的作用,提高企业的活力与效率,同时,又能对经营者行使制约来降低代理成本。
综上所述,股份公司制企业,以其法人财产组织形式与运作机制,实现了所有者—所有者、所有者—经营者的有机组合,划分了不同主体的权益和职责,形成明确分工,减少了引入经营要素后的要素组合中的摩擦,节约了要素组合的成本。但是两权分离的公司制,产生了财产代理成本,特别是在内部人控制突出表现出来的情况下,它会造成代理成本的高昂。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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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芒斯将所有权转让视为交易,他说:商人在交换商品时,“同时做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活动……实际交货和实际收货的劳动活动以及让与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活动”,“一种是交换,另一种是交易(transaction)”。见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第76页。
[2]人们可以看见,转轨期的国有企业往往将不合理的、过高的广告费转嫁给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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