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和履约的成本大,从而交易成本高是市场经济初始时期的特征。在那些尚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期的国家,存在着以下状况:市场发育不成熟,统一市场未形成,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大,市场机制不充分,交易主体行为秩序尚未建立。上述条件下,由于社会“中准价值”的机制还未能有效地贯彻于每一个主体的交换行为之中,也由于企业的软预算约束和产权的不明晰,市场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当事人的“一对一”谈判和角力,这样就会出现上述当事人之间为争取更好交易条件,为获取超额利润的艰苦谈判和交易竞技。这种情况下,人们借助谈判技巧和各种“人情手段”,采取支付回扣,甚至贿赂以及行政权力的介入,互相寻找对方的弱点,争取订立对自身有利的个别合约。这种谈判和缔约,意味着一种附加交易成本B3的支出,它使交易成本更为高昂。另一方面,随机性的谈判和缔约,既有利益机遇,但也有很大风险,当事人缺乏责任和法制不健全,使契约缺乏约束力,使片面毁约成为屡见不鲜的事,从而会引起高额交易成本B2的支出。
还需指出,主体产权的不明晰,往往引起广告宣传成本C超过合理界限,成为纯粹的“交易虚费”。由于市场发育的不成熟,信息的不透明,竞争的不充分,消费者往往“跟风走”;另一方面,主体产权不明晰,经营者责任不明确,造成一些不靠质量靠“广告”,甚至出现超出企业经济承担能力的广告大战[2],这种过度的广告支出,成为交易成本的又一种额外附加,使交易成本表现为B1+B2+B3+C。
从以上所述,人们可以看见,交易成本的节约需要有一种经济机制的约束。在市场经济中,它需要有市场机制对交易行为的外部约束以及财产权的权、责、益机制对主体交易行为的内部约束。(www.daowen.com)
交易中高昂缔约和履约成本和其他摩擦成本,也是我国经济体制转换时期中十分明显的现象。人们可以看见:(1)由于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下产权的模糊;(2)市场发育不足,完备市场体系尚未形成;(3)价格市场形成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4)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因而在许多要素交易领域按照市场价值交换的机制未能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市场梗阻,这就是:由于缺乏畅通的市场流通管道,造成一方面有产品供给但却不能顺利卖出,另一方面消费者有需求却又不能顺利买进。市场走不通逼使当事人在商品购销中,采取“一对一”的谈判方法,并要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在各种法规不完备,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的情况下,又会产生权力交易、人情交易,出现“公款吃喝”经济,增加经济外的附加交易成本,即交易成本D,从而增大了交易“虚费”。
可见,通过建立起恰当的产权制度,明晰主体产权,强化价值规律对交易行为的制约,实现交换规范化,是减少交易成本,实现费省效宏的社会交易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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