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制度是社会的经济基础。任何社会,都有其适应于生产力的水平和性质的所有制,即财产基本制度,它构成社会的经济制度。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社会的经济制度是社会的政治制度以及文化制度的基础,而保持经济制度,即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适应性,则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前提条件。财产基本制度包括生产财货和消费财货的所有权制度。所有权制度的功能是:通过完备的法律、法规,明确各种生产资料和生产品的归属(实行最高和终极权利主体的定位)规范人们,即各阶级、各阶层和个人的经济行为,维护财产所有者的利益,排除非所有权人对所有者的财产的侵犯,处理各种财产权益矛盾与冲突,由此确立起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生活和其他社会交往中的行为秩序。可见,构建和维护基本所有权制度,起着保持社会经济基础的稳定性功能,它是社会经济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
所有制由适合生产力,逐步演变转化为不适合生产力,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最后为新的所有制取代,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这一规律表现为社会财产基本制度的更替,具体地说:由原始公有财产权制度,经过奴隶主私有财产权制度,封建主私有财产权制度,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制度,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公有财产权制度演进。上述制度变迁,体现了财产权形态适应生产力的性质和降低产权运行成本,提高经济效果的要求。
历史上的私有产权制度,尽管在一定发展阶段是生产力发展的必要形式,但存在着占有和财富分配的不公,这样的社会结构及其经济运行,需要付出较昂贵的制度性的产权运行费用。因此,对私有产权制度进行改造,使其能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便成为人类在长期的经济实践中一直进行的一项探索。(www.daowen.com)
资本主义国家,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对传统的私有财产权结构进行了重组。如适应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实行了经营权从所有权中的分化,建立起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者的实际支配权。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上述私人财产权组织形式的调整又有着某些新的发展。例如,适应调节资本和劳动的深刻制度矛盾的需要,实行职工持股制和使劳动收入与盈余挂钩的“分享制”;适应知识经济的需要,实行科技人员持股以及知识产权制度;适应经济合作和公共产品发展的需要,一些领域合作制的出现,等等。上述的制度创新,一方面体现了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实现形式的变化,另一方面也有了某些新的公有财产形式的萌生,尽管这后者还是被束缚在资本主义制度的框架之内。
确立起由法律加以维护和界定清楚的社会主义财产权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重大要求。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财产制度的建设,不能搞“纯而又纯”的公有制,需要建立起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包括非公有制、混合所有制在内的社会主义财产制度,上述性质的财产基本制度,是维护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地和生气勃勃地运行的经济、法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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