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把主体财产权作为劳动方式的必然形式和产物,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劳动、生产组织,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财产权形式。马克思对亚细亚的土地财产形式是立足于他对亚细亚生产(劳动)方式的阐述之上,这就是原始的部落共同体,实行从“一个个小公社范围内手工业与农业相结合”的劳动方式,采取共同劳动和利用公共灌溉的农耕方式。马克思指出了在东方国家水利灌溉农业在维持部落公社的生产和再生产中起过特殊的作用,这种水利灌溉和交通往往是专制国家的一项职能,“表现为更高的统一体,即高居于各个小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的事业”[21]。正是这样的生产(劳动)方式和经济组织形式决定了亚细亚土地财产权结构的产生,后者的特征是:处于基层的小公社的土地所有权和公社成员的实际占有权以及凌驾于公社之上的国王的法律上的所有权的财产结构。
马克思基于希腊罗马的以城市为中心的经济结构和城市公社独立的家庭小农业、家庭副业以及独立的手工业的生产(劳动)方式,阐述了自由农民私有制和公社公有土地并存的财产结构。马克思基于中世纪日耳曼人以乡村为中心的农业经济结构和独立小农家庭经济的劳动方式,论述了日耳曼人那种较为独立的农民家庭私有土地产权形式以及同时存在的、作为这种农民私有土地产权的补充公有土地产权。马克思使用的劳动方式和经济组织形式决定财产结构的分析方法,把握住了财产权形式产生的经济依据和历史地变化的动因。
综上所述,马克思不仅开创了对财产关系和财产权的制度性质的研究,而且开创了对财产关系和财产权的具体结构的研究,马克思形成了有关财产权的系统的理论和科学的方法,他的有关产权的博大深刻的思想还有待于我们去进行发掘。当然,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19世纪西欧的具体形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主要任务是进行财产权的制度分析,特别是阐明财产权基本制度演变的规律,因此,马克思未对历史上的财产权,特别是对市场经济中多种多样的财产权形态进行充分展开的阐述,就不用奇怪了。但是他创立的有关财产权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方法仍然是我们在今天从事产权研究的科学指针。
【注释】
[1]David M.Walker在《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中对财产权概念的定义是:“也称财产所有权,是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益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
[2]劳森(F.H.Lawson):《财产权法》,牛津出版社,1982年,第114页。
[3]A.A.阿尔钦:《产权:一个经典注释》,《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166页。
[4]H.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理论》,《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97页。
[5]H.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理论》,《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97页。
[6]E.G.菲吕博腾等:《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204页。
[7]一些经济学家认为,产权应定义为“法定主体对生产或经营要素的资产的占有、收益、处置等权利的总和”。
[8]劳森将财产分为五类:(1)土地;(2)财货(商品),即货币以外的有形动产;(3)无形动产,如债券、专利、版权等;(4)货币;(5)证券。见《财产权法》。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70~487页。(www.daowen.com)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译文中是土地所有制,但应该是土地财产。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74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74页。该书根据德文版与俄文第二版译出,编者加上有关[(c)古代的所有制形式]的标题是不正确的。因为手稿主要是分析希腊罗马的城市为基础的土地财产。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81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73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73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72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73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73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78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82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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