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中我们把财产权这一概念突出出来,并把它作为产权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对象,提出要对财产关系和财产权进行历史的考察和制度性质与具体结构相结合的分析。这种分析方法适应了产权经济学的要求,也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方法。
对财产权的科学分析,必须既阐明其抽象的社会性质,又必须剖析财产权有关主体、占有权能、客体的具体规定,才能认识和弄清某一财产权的有血有肉的、具体的特点和功能。
我们以土地财产权为例证来加以说明。(1)对于某一现实的土地财产权,我们给出最抽象的定义:主体对土地的排他的占有关系和财产权利。但是这一最简单的定义的内涵是稀薄的,尚未对现实的土地排他占有权的性质与特点予以说明。(2)我们进一步给出如下表述:私有主体对土地的排他占有权。这一表述指出这一土地占有的性质是私有财产权,但是它未能揭示是什么样的私有财产权,是奴隶主、封建主、资产者的私有财产,还是个体农民的私有财产。(3)我们再给出进一步的表述:农民的私有土地财产权。这一表述使上述财产权内涵进一步具体化了,但是还不够,因为历史上的农民私有土地财产权还有许多种类:西欧奴隶制社会中的个体农民的私有财产权,中世纪日耳曼个体农民的私有财产权以及中国中古封建专制国家的农民私有土地财产权,从事资本主义农场经营的农民私有财产权等,除此之外,还存在大农土地私有财产权和小农土地私有财产权等的差别。(4)为贴近财产权的现实,我们还需要进一步予以表述:如自耕农民的集所有、占有、收益、处置诸权于一身的土地私有权,或是将部分土地用于出租,从而让渡出实际支配权的农民土地私有权或是将土地用于抵押,从而让渡了部分处置权(如抵押期内主体对土地没有转让权)的农民土地私有权等。此外,还有实行土地入股、组织合作社和采取特定的收益分配方式下的农民土地私有财产权等。(www.daowen.com)
可见,对于某种现实财产的科学阐明,不是可以满足于最抽象的制度分析,指出财产的私有制或是公有制的性质,也不是可以停留在分析财产权的抽象层次的规定性上,例如,是封建制财产权或是资本主义财产权,科学的产权理论要求人们要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去揭示某一产权主体的具体特点、财产权能即权利束的具体结构和特点、占有对象的具体特点。只有进行包括了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的财产权的理论分析,才能使人们真正把握现实财产权的特征和揭示它的功能与效应(包括负效应)。
如果说政治经济学的所有制的分析方法,主要是进行财产占有关系的性质的分析方法,使用这一方法是为了揭示人类社会的财产占有和经济制度的性质、作用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发展变化的规律,那么,财产权概念和产权分析,则是在进行财产权制度分析的同时,进一步研究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多种多样、极其丰富的不断变化和创新中的财产权具体结构,即财产权利束组合,并将此作为研究的重要对象。要由此去揭示各种财产权具体结构的特点、机制和矛盾以及财产权再组合的趋势和规律。这也就是说,产权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既有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相一致的方面,但是又有侧重的不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