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作为法权的性质,决定了行使财产权的主体的性质,他必须具有能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条件。
1.自然人和法人
财产主体是一种社会存在,后者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下,具有不同的形式和不同的社会、经济规定性。大体来说,占有主体有:(1)自然人;(2)非自然人的组织。
原本的占有主体是自然人,但是他必须是有独立人格,能承担民事责任的人,被剥夺了独立人格、没有行为自主权和独立性的奴隶,不具有占有主体的身份。当然,在有着完备的法的发达的社会,法律还要对法定主体加以具体规定,例如,他需要符合法定年龄、拥有健全的身心和行为能力等。
由于人的经济活动是通过一定的经济组织形式和经营形式来进行的,不仅自然人要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实行占有,而且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也会表现为一个独立的占有主体。例如,古代东方国家是土地的直接占有主体,中世纪的村社、宗祠、庙宇也都是财产主体。经济组织成为财产主体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特征。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作为经济组织的公司企业,成为多种交易行为的履行者和财产的具体运作者,特别是在当代市场经济中,股份公司和各种基金(营利性的投资基金、保险基金、非营利性的基金)越来越成为社会占支配地位的财产主体。(www.daowen.com)
现代财产主体具有法人的性质。由于非自然人的社会组织,要充当财产主体,需要拥有由法律赋予享有财产主体权利和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是一个“法人”(legal person)。在股份公司、基金会等法人组织中,出资人的财产表现为企业法人财产,后者归非所有者的经理支配和运作,企业生产与经营活动中出现了作为出资人的自然人“退居幕后”,一些西方学者以此为由,宣称由一个个资本家垄断财产的私有制消灭了。贝利(A.A.Berle)在其《现代股份公司私有财产》一书中就宣扬这一观点。我们认为“法人”就其本质来说,是经济和社会组织的拟人化,是自然人财产主体的转化形态。现代法人财产在本质上体现了一定的自然人的占有,只不过后者不是自然人直接的占有,而是在迂回的形式下实行的占有。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法人取得财产主体地位,并不表明作为出资人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中实现的所有权的终止和消灭,恰恰相反,出资人的所有权是表现为股权,企业法人财产的运作,有效地实现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因而,在这里,自然人仍然是财产的主体,不过,他表现为“终极的”主体。
2.所有主体与实际支配主体
我们已经阐明,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与实际支配权(占有权),在人类历史上那些由所有者直接组织生产和收入分配,从而充当财产的实际支配者的场合,所有主体和占有主体(支配使用主体)是合一的。实际支配权和所有权相分离在历史上很早就已发生,在那些所有者不直接组织生产和实行财产的直接支配,而将后者委之于经营者和代理人的场合,则存在所有主体和占有主体相分离,这种所有主体与实际支配主体(或经营主体)的分离,更是当代发达的市场经济的财产权结构的特征。所有主体与实际支配主体的分离,意味着财产权在二者间的重新安排和组合。深入分析和阐明产权主体的特点、职能,特别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产权主体的特点和职能,是产权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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