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产权主体的法律地位与性质

产权主体的法律地位与性质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权分析的重要方面是占有主体的性质、形式和职能。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出现了国家机器和法律以后,人们就利用法律和司法这样的社会强制机制来维护社会形成的排他的占有关系,从而主体财产权就取得了法权的形式。

产权主体的法律地位与性质

产权分析的重要方面是占有主体的性质、形式和职能。财产权是经济活动中的主体权利,是主体的财产权。主体财产权具有下列特征:

1.社会的人的权利

原本的财产主体是社会的人。占有财产是人的社会行为。动物界也存在着对生存资料的争夺,但是那里不存在自觉的生产活动和自觉的占有行为,因而根本谈不上说猎狗占有一只羊,或是猩猩占有一支树棍。基于财产是社会范畴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不存在动物界也有财产和财产主体存在的命题。

既然占有主体是社会的人,那么孤立的个人,不形成排他占有关系,也不存在财产。《鲁滨孙漂流记》中描绘了一个一度生活在孤岛上的鲁滨孙,后者拥有他自己建造的房屋,拥有从航船上搬来的和自己制造的工具,拥有他收获的谷物和自制的食品,但是他是只身处在荒岛上的单个人,而不是社会的人,也说不上有产权。只是在礼拜五出现以后,在建立起鲁滨孙与礼拜五之间的主奴关系后,鲁滨孙对上述财物的拥有和使用才成为排他的占有,上述物品才成为财产,鲁滨孙才成为产权主体。

2.经济主体的权利

产权是在经济活动与经济运行中,作为主体的人的占有的权利。在生产活动中农民占有土地,在资本营运中出资人占有资本,在日常消费活动中,居民占有食品、衣服,农民、资本家、居民都是拥有人格,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经济主体,他们以经济主体的身份获得和拥有产权。产权是经济主体从事的独立的经济活动的制度工具和条件。奴隶没有人格,也没有经济主体身份,从而也不具有独立的经济行为的能力,他从事的生产,甚至个人的消费,都是从属于奴隶主的意志,主体身份的缺乏,使奴隶说不上有财产和产权。(www.daowen.com)

3.排他占有关系和权利

财产和财产权是某一主体对客体(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占有,但经济学意义上的占有是指排他性的占有。在这里占有权只归属于某一特定主体,而排斥其他主体。可见,占有的排他性、权利的不兼容性和主体的不重叠性就是财产权的特征。不仅在私有制条件下,而且在公有制条件下,排他的占有,也是财产权的一般特征。如果某一对象的占有权可以归属不同的人和主体,占有权不具有专属性,而取得普遍兼容性,那么这种占有是不排他的,也就不能成为财产。例如,空气、阳光这样的自然产品,人人得以享用,在这里,占有不存在排他性,从而不是真正的占有,财产权也就不存在。

4.取得法权形式的财产权利

所有权是一种由法律这样的国家权力机制来保证其实施的社会经济权能。但是并不是由法律凭空制造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在法律出现以前,财产这样的排他占有关系已经存在,它或者是社会约定俗成而形成,或是凭借某种原始强力而产生,只不过它还未采取“法权”形式。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出现了国家机器和法律以后,人们就利用法律和司法这样的社会强制机制来维护社会形成的排他的占有关系,从而主体财产权就取得了法权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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