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构造和组成财产权

构造和组成财产权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我们可以把财产权视为一个由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支配权(利得权)、处置权组成的四维结构。可见,现代所有权越来越表现为财产法权。在封建社会,拥有土地财产才能晋升于贵族行列和缔结门当户对的婚约。在资本主义初始阶段,在实行普选制以前,财产是公民享有选举权的重要条件。但是无疑地,获取经济利益是占有财产的首要目的。近代资本主义财产权的确立,是为了资本家占有利润即剩余价值。

构造和组成财产权

产权或产权,抽象地说是主体对客体的排他的占有、支配权。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产权有多样的实现形式,如在生产过程中对物质生产条件及其他生产要素的支配权,收益支配权,处置、转让权等。财产权绝不是一个抽象的、空泛的概念,它总是要表现为一个由各种具体支配权组成的结构,是一个复数名词,它表明产权是多种权利的组合,或权利束[1]

对财产权的结构,不宜进行琐细的划分,而是应该把握住其主要环节,确定其基本结构,这样人们才能清楚明白地把握财产权概念的主要内涵。为此,我们可以把财产权视为一个由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支配权(利得权)、处置权组成的四维结构。

1.所有权

如上章所述,所有权是主体对物(客体)的排他的最高支配权,它是财产权的核心构造。对于任何一个社会形态来说,财产权问题,首先是什么人或什么主体拥有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严格地说,不仅是一般的支配权,而且是排他的、最高的、不可再追溯的支配权。任何一个社会的产权构建,首先就是要形成与社会的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所有权制度,或基本财产制度。

所有权是借助约定俗成的习惯的力量,或借助法律,即国家超经济力量而成为人们必须遵守,从而具有现实有效性的占有权利。法律的维护与国家权力的支撑是所有权形成的条件,因而,完备的所有权总是要具有法权形式。现代市场经济的所有权体现在多样的具体实现形式之中和表现为一个特定的和复杂的利益关系,从而需要在明确的法律框架下来行使。可见,现代所有权越来越表现为财产法权。

权利体现一种社会关系,财产所有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财产权利主体并不戴冠冕和使用权杖,如像政治权利主体那样,但是它却是一个社会现实的存在。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如果人们均是自觉地遵循财产所有权的要求而行事,人们会感觉不出所有权和所有权主体存在;一旦人们违反社会现实的财产制度的性质和要求时,即在人们对某一对象实行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占有时,就会有某一财产权利主体从对象后面走到前台来,声言他拥有对象主人的身份和排他的、专属的占有权利,而社会也将以纠正违规或非法占有的措施(如占有复原或是给予经济赔偿以及其他更严酷的惩罚等),来维护所有主体的最高占有权。可见,财产权世界中,所有权作为一种物(对象)背后的最高的排他占有权与支配权,它并不是虚构的,而是现实存在的和表现为清晰、明确的法权。

所有权是实际支配使用权、收益支配权和处置权的基础。一个工厂主因拥有所有权,他才能将工具、原材料交给职工在生产中使用;他也可以将工厂承包给承包人,使其能占有承包期内超出承包费的盈余;他也可以将房屋出租并允许转租。如果他没有所有权,他就不能行使对物的实际支配,行使收益权和处置权,否则,他就是侵权。可见,所有权总是行使实际占有、收益权、处置权的前提。而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济形态,财产所有者有权利决定使用该对象的非所有者的权利,决定各种派生财产权的内涵。可见,所有权是最重要的财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各种非所有主体的财产权行为的依据和基础。

2.占有权

作为所有者,他不仅要宣称他对对象拥有最高的排他的占有、支配权,更重要的是要将对象加以使用和实现他的最高的、排他的占有、支配权。因而,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前,所有权主体就要对财产的客观对象(物质对象以及非物质对象)实行支配、使用和占有,使对象在使用(生产)和享用(消费)中体现主体的意志。占有首先表现在主体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中。如像原始氏族在专属于它的即排斥其他氏族进入的地域从事狩猎、捕鱼或农牧,这是对土地实行占有;奴隶主在作坊中强制奴隶按照他的意志进行劳动,这是对奴隶(生产的人身条件)和生产的物质条件实行占有;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按照他的意志支配使用他的手工工具(锄、犁、锤、风箱),这是对生产工具实行占有;资本家自身开办工厂和直接经营,这是对生产设备和资金实行占有。这种对生产条件的最高占有权,确立了所有者的生产主体的地位,使后者得以独立自主地控制生产过程,实现合目的的生产。

不能把使用和占有混为一谈。阶级社会中被强制从事劳动的奴隶、农奴和工人,尽管他们操作和使用工具,但都不具有占有权。他们不是独立自主的生产者,而只是听从和执行主人的意志,在名义上或实际上被降低到生产工具的地位,或者成为机器的附庸。

占有也表现于主体对消费资料的关系中,例如:住自有的房屋,是对房屋实行占有;开自己的汽车,是对汽车实行占有;享用自己种植或购得的食品,是对食品实行占有,等等。占有既表现为对实物的占有,又表现为对非实物对象的占有,例如对非物质形态的精神财富的占有,特别是在商品经济中表现为对价值形式的对象(货币证券)的占有。

可见,通过对生产财产的占有权,才能保证和实现生产主体的地位;通过对消费财产的占有权,才能保证和进行主体对生产成果的独立自主的享有和消费。占有使所有者的最高支配权具体化,进一步落实于生产活动与消费活动之中。

3.收益权或利得权(right of interest)(www.daowen.com)

无论在哪种社会形态,人们不是为占有而占有,而是为享有利益而占有。人们构建和拥有财产权,总是为了维护其利益,特别是为了维护财产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财产收益(income of property)。当然,财产也涉及所有者的政治、社会利益。在封建社会,拥有土地财产才能晋升于贵族行列和缔结门当户对的婚约。在资本主义初始阶段,在实行普选制以前,财产是公民享有选举权的重要条件。这些情况表明,占有财产是从属于一定的政治的、社会的利益。但是无疑地,获取经济利益是占有财产的首要目的。

财产收益,就其最广的含义来说,是指财产在使用中带来的经济利益。财产首先是使用于生产,即作为获取和占有生产成果的手段,它表现为人们在生产中自主使用归他所有的物质生产资料和占有生产成果。原始社会确立土地的氏族共同财产权,在于由氏族共同占有使用土地和森林的成果。封建土地财产权的确立,是为了封建主占有实物地租与货币地租。近代资本主义财产权的确立,是为了资本家占有利润即剩余价值。可见,某一生产资料成为财产,从属于某一主体的意志,其最终目的均在于占有其在生产中使用的成果,即收益。

财产收益在总体上包括两部分:(1)费用。它包括人力耗费以及物质耗费。(2)净收益。生产成果扣除费用,即净收益或剩余价值。财产的生产性使用和运行的结果,就是生产出剩余价值,而财产收益权,也就是剩余价值的索取权或独占权。

可以说,在人类的一切社会经济形态中,财产所有权都要表现为收益权即剩余价值索取权,而不表现为收益权,不实行剩余价值占有与索取的财产权就不成其为真正的财产权。这种无收益甚至负收益财产,对主体来说,顶多只是形式的财产或法律上的财产权,而不是具有现实经济内容的财产。这种缺乏实质性内容的财产,在经济学上是非财产。例如,人们可以借助航天飞机和登月舱,在月球着陆点插上国旗,但人们并不能由此建立真正的财产和拥有现实的财产权。

收益权是财产权的重要内容,财产权的一般机制表现为:主体借助生产资料占有权,实现物质生产,获得生产成果,实现收益权。历史上的早期私有产权形态,就十分清晰地展示了上述财产占有关系的机制。例如奴隶制私有财产形态,首先,奴隶主拥有对生产资料和奴隶本身的最高支配权,奴隶制社会通过法律形式,依靠超经济强制,借助血淋淋的残酷暴力,确立起奴隶主的所有权。其次,奴隶主凭借他拥有的对物和对奴隶的绝对主权,把生产资料和奴隶劳动力组织于奴隶作坊之中,在生产中对其物质财产和人身财产实行直接占有。再次,奴隶主对作坊的生产成果(在扣除用于维持奴隶生活的必要产品部分)实行占有,即实现剩余价值索取权,用于奴隶主及其家庭的奢侈消费,或是将一部分收益用于进一步扩大生产与经营。在这里,以最高支配权为前提,以生产条件直接占有为关键,以收益权(剩余价值索取权)为核心和最终目的的所有产权机制是表现得清清楚楚的。

收益权是现代财产权的核心内容和实质。市场经济中财产权的新变化是:出现了所有者放弃对物质财产的直接支配权。而代之以对价值形式的财产的直接支配权,例如,股份公司的股东只是享有出资人权利和直接支配自有的股份,他不再干预企业的生产与营销事务,一般的股东甚至不参与股东大会的活动,他们是“不在所有者”,所有者的功能唯一表现在剪息票上,也就是财产所有权的功能表现在收益权(剩余价值索取权)上。因而,传统的所有权实现机制——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就为现代的所有权实现机制所取代,其表现是:所有权→收益权。以收益权为核心内容的现代财产所有权实现机制,不仅仅表现在出资人的股权中,而且也表现在知识产权中,例如,发明家的专利权不是为了自身直接占有与使用专利,而是表现为拥有专利转让的收入。

4.处置权

所有者对财产的支配与占有,可以表现为由自己直接支配占有,也可以表现为交给他人支配占有和使用。处置权指主体将物(对象),以某种形式交给他人支配、占有和使用,从而引起财产权的让渡和主体的变换。

第一,支配使用权主体的变换。所有者不是都需要对财产实行直接占有,他往往要将财产交给其他的责任代理人去管理和经营,如封建国王将国有土地赐给贵族、扈从和官吏,国王也保持收回封土的权利;封建主将土地交给管事经营,由后者代他实行占有和支配,所有者拥有对经营人实行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权力。这里体现了所有者实行财产处置权和支配权的让渡,它带来财产支配、占有者和所有者的分离。另外,主体对财产实行租赁(lease)、抵押、承包,这种财产处置都带来了财产支配主体的变换。

第二,所有权主体的变换。主体实行其处置权,将财产实行变卖,或者将财产交给子女继承,或赠送亲友,捐赠他人,等等,这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power of alienate)和财产所有主体的变换。

第三,主体对于他支配的生产财产,可以在物质实体上进行集中与分散,例如,实行企业合并,或关停,出售分厂以及生产资料的报废,多余设备的出售,过剩产品的销毁,等等,均是处置权概念的必要内容。

主体对他拥有的消费财产对象,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身的意志加以支配、使用、处置,这也是处置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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