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探究财产权的核心内涵:所有权

探究财产权的核心内涵:所有权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权概念的核心内涵就是所有权,即主体对于物(客体)的最高支配权。确立起一种最高的支配权是私有财产制度的固有的要求和鲜明特征。这种财产法权观念和实践,旨在明确划分占有与非占有的界限,确立起主体一方实行绝对占有的准则,以维护现实的占有秩序和阶级结构,巩固私有社会制度。因而公共财产所有权及其他合法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也必须是一种最高的支配权。

探究财产权的核心内涵:所有权

财产权(property rights),即主体占有权。这是一个具有宽广内涵的范畴,它包括所有权、非所有主体的实际支配权。财产权概念的核心内涵就是所有权(ownership),即主体对于物(客体)的最高支配权。财产关系不能简单地说成是人对物(对象)的使用,因为任何人在他所参与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不论他是以何种形式,在何种社会关系下参与)中,都离不开对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使用。如前所述使用者并不都是实行占有,即对物保持排他的支配使用关系。因为,对使用主人土地的奴隶来说,土地并不是他的财产;对使用工厂主机器的雇工来说,机器并不是他的财产。对奴隶和工人来说,他们都是非占有者,不具有本质的财产权(专属的、排他性的支配使用权)。此外,支配使用也具有多种层次,例如,佃农也在租期内拥有某种排他的土地支配权,房屋租入者在租期内拥有房屋的排他支配权,货币借贷人在借贷期限内拥有货币的排他支配权,现代公司制下企业法人拥有公司财产排他支配权,但是在上述场合,佃农、租房户、借款人、企业法人,都不具有对物的最高的、终极的支配权,也就是法学家所说的“绝对的”支配权,这种最高的、排他支配使用权的拥有者,是非现实使用者的地主、房主、资本所有者、出资者,他们是真正的财产权主体。

无论从历史的角度或现实的角度来考察,财产权制度构建的核心问题就是财产所有权的确立,即明晰所有权主体,实行终极的、最高的,或是不可再进行追溯的主体定位,使特定的人和机构主体,拥有对生产资料、消费资料“任所欲为”地加以支配、使用和处置,并宣称那些对象是“我的”或“我们的”的权能,由此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复杂而纷繁的对物的使用、支配中,确立起一种“财产”秩序。

最高支配权,最早表现于原始社会的群体占有中,装备极其薄弱和在强大自然力威胁下的原始人,为了生存就需要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分配,为此就要形成氏族群体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最高支配权。尽管那时还没有法律,也没有法定的财产权,但在原始共同体的生产与生活中,在原始人群对集体生活秩序和氏族权威的尊重和自觉维护中,体现出原始群体最高财产权的存在。(www.daowen.com)

确立起一种最高的支配权是私有财产制度的固有的要求和鲜明特征。私有财产是在原始公社劳动生产力获得提高,有了剩余产品的条件下产生的,在上述条件下,出现了一些氏族长将剩余产品归自身占有而排斥其他氏族成员的占有。私有财产制度不是一下子形成的,而是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私人占有者与被剥夺了经济权利的非占有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极其尖锐和激烈的。一方面,在生产力水平低、剩余产品少的条件下,私人占有者要不惜采用最暴虐的手段,直接将众多社会成员降为无权的奴隶,剥夺和取消后者对经济资源与财富的占有权,而实行一小撮私有主的财产独占;另一方面,广大被剥夺占有权的社会成员和直接生产者,为了其生存和利益不得不采取各种手段来力求取得某些实际的占有。基于这一背景,针对当时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侵犯私有权的行为和蔑视私有财产的原始公社制的意识与习惯势力,私有主(最初是奴隶主,以后是封建主和资产阶级)就要采取法律形式来确立主体对物质对象(包括人身对象的奴隶)的绝对支配权,即古代罗马法学家称之为“任所欲为”的权利。关于私有财产的最早的法律,罗马法如下规定:“所有者有绝对的title(权利),他拥有支配他的所有物的绝对权利,他使用该物的权利是很少有公法条款那样的限制,因而可以称之为绝对的权利。”[17]形成这样的把所有者权利说成是至高无上和不可加以限制的财产法权观念和财产法权原则,不仅反映了从奴隶主、封建主到资产者的无比贪婪的本性,更主要的是由于私有制社会形态下的基本矛盾和激烈的阶级斗争,在广大无产劳动者陷入贫困和经济、政治社会矛盾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宣称私人所有者财产权至高无上就成为法律学理论的流行思潮。这种财产法权观念和实践,旨在明确划分占有与非占有的界限,确立起主体一方实行绝对占有的准则,以维护现实的占有秩序和阶级结构,巩固私有社会制度。

最高的支配权,不仅是私人所有权(古代奴隶制、中古的封建制、近现代资本主义)的特征,而且是现代公有制的特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多种所有制,在公有制范围内,也还存在着全民、集体和混合所有制,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还存在极其复杂的占有与非占有的矛盾。一方面,公有制经济要在防止各种力量的侵蚀和破坏中成长;另一方面,依法存在的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权益还需要加以维护;此外,个人消费财产普遍增长,更是社会主义固有的特征。因而公共财产所有权及其他合法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也必须是一种最高的支配权。而且,可以说,即使是在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时期,在生产力尚未高度发展,社会尚未高度富裕,从而尚未达到消灭财富的占有与非占有的矛盾以前,人们还须保持主体对物(对象)的排他的和最高的支配关系。因而,主体排他的和最高支配权的概念和维护主体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原则,还具有现实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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