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

如何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是因此,在公有制基础上确立起联合劳动者对资产的直接占有就是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上述二者一直是激励劳动积极性的必要条件,也是调动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的必要条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赋予企业以占有权包括部分利得权是搞好劳动激励的财产基础。社会主义劳动带有益己性,决定了在组织联合劳动中必须贯彻物质鼓励原则,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

如何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

引进企业产权和在国有企业中构建起实行国家所有、企业经营的产权构架[1],不仅是市场经济运行所必要的企业组织形式的变革,而且它是一次公有制内部的国家、企业、个人间权、责、益关系的调整,这种调整的实质是通过企业经营产权的构建,而把传统的联合劳动者间接占有的公有制变成直接占有的公有制。

占有,就其广泛含义来说,是主体对客观对象的支配和对使用对象的成果、效益的支配,这种对生产手段和成果的支配是所有权的重要内容。占有就其形态来说,有完全的,即既占有对象本身又占有对象使用成果,如在两权统一的所有权形态的场合;有不完全的,即主要占有对象使用成果,即利得权或收益权,而不占有支配对象本身,如在股份公司的财产权的场合。在以上场合,所有权总是通过占有(不管是完全的,或是不完全的)来实现。历史上的对抗性和私有制形态,就是私人所有者的占有或是私人经营者的占有,就劳动者来说,它们都排除了对公司资产的占有权。资产支配权和利得权的缺乏,使他们从根本上缺乏劳动积极性。正是因此,在公有制基础上确立起联合劳动者对资产的直接占有就是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把直接占有作为劳动者公共所有制的特征,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再阐述的。马克思指出:原始公有制“这种所有制的原始形式本身就是直接的公有制”[2]。马克思认为,这是一种劳动“同它的客观条件的原始共生状态”[3]。他指出,社会主义将实现一种“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4]。当然,如何构建这种直接占有的公有制是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的。

当代社会主义实践在所有制上经历了一段弯路,即经历了长期的、传统国有制形式的间接的公有制,只是通过国营企业改革中占有直接化,才开始走向了直接公有制的形式。传统国有制实行国有国营,国家不仅拥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而且实行直接支配,即由上级政府机构直接调配企业的人、财、物,直接决定企业的产、供、销。这是一种集所有权、占有权于国家一身的公有制模式。这种公有制模式的产生,不仅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而且有其理论认识上的原因,这就是人们长时期内在对待社会主义公有制上受到传统理论观念的束缚。

理论误区之一:企业占有和全民财产不相容。传统社会主义理论认为,既然企业资产是全民财产,是社会公共财产,理所当然不能由企业来实行占有;认为如果国家财产交给企业占有、支配,就是实行企业所有制,就是意味着化全民所有为企业所有和走向化公为私。这是一种企业占有和全民所有不能兼容论。其错误是不懂得所有权和占有权是可以分离的,如同股东共同所有的财产可以由企业占有一样,全民所有的财产也可以由企业实行占有。

理论误区之二:既然社会主义国家是代表全民的,理所当然国家能代表全民利益和意志对企业活动进行统一决策和直接经营。这是一种传统计划经济的国家统一决策论。其错误是离开了市场经济体制对企业的要求来谈论决策方式。社会主义实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要求企业高度灵敏地适应市场状况而运作,要求由企业独立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发展,从而要求企业实行占有。尽管政府决策有了解宏观经济的优点,但确实存在诸种弊端。例如,处在企业之外的高层决策机构对企业情况的不甚了解,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的大国,各地条件、情况千差万别,中央机关难以充分了解下情;高度集中决策体制固有的缺乏民主程序和难以避免的官僚主义和文牍主义;难以避免的“人情关系”以及腐化行为等。以上这一切都会造成决策错误与偏差。在经济越是发展成熟,企业越是众多,经济结构越是复杂,市场情况越是千变万化的情况下,政府集中决策的失误区就会更大。可见,国家是人民的代表,企业就应当实行由国家决策和国家直接占有的逻辑是不能成立的。

理论误区之三:既然是全民所有制,人民当家做主问题就根本解决了,劳动积极性的调动只在于对人民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这种人民当家做主意识随着公有制确立而自行形成的观点经不起实践检验。实践证明,公有制的确立并不等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完善,后者还需要有体制的改革和完善,要有社会主义产权制度的完善,特别是需要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构建,通过建立起经营者、广大职工在企业生产和资产营运中的直接的责权利机制,才能使公有制的优越性落到实处,成为群众切身的体验,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主人翁精神。

上述理论的误区,我认为,最根本的是在于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实行直接公有制缺乏理解。直接公有制实质在于:(1)对生产条件的直接占有;(2)对利益的直接享有。上述二者一直是激励劳动积极性的必要条件,也是调动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的必要条件。

社会主义制度下,赋予企业以对生产条件的直接占有权,才能使经理与广大职工拥有经营主体的地位和实现自主经营,才能使人们激发出自主劳动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企业无权,职工也就无权,也就不可能有自主经营,只能是奉命生产,它只能把人变懒,造成照章办事,按部就班,松松垮垮。实践证明,在公有制条件下,企业的支配权不弄好,公有的企业也还是会出现类似雇佣劳动的那种劳动者失去主动性的情况。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赋予企业以占有权包括部分利得权是搞好劳动激励的财产基础。正如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所阐明和社会主义实践所表明:社会主义劳动还不可能是“乐生的要素”,而仍然是“谋生的手段”,在分配中仍然实行把劳动状况和个人报酬直接相联系。这种劳动带有“益己性”,还体现有个人利益,人们还存在从个人利益出发的动机,当然,这种劳动益己性是和益公性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劳动带有益己性,决定了在组织联合劳动中必须贯彻物质鼓励原则,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实践证明,传统国家直接占有的所有制,由于分配的高度集中,企业缺乏收入权和分配权,不仅不可能有效地贯彻按劳分配,鼓舞干劲,而且造成劳动报酬和劳动效果脱钩,出现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即分配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改革以来,企业实行下放自主权和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的实践表明,贯彻对有效社会劳动的物质鼓励,必须借助企业的占有权、部分利得权和分配权。显然,国有企业如果进一步健全企业产权制度,借助企业法人财产体制,赋予企业以经营权、部分收益权和分配权,使企业收益除了留作企业积累和福利基金而外,可以依法(和公司章程)在奖金等追加收入形式上归经营者和职工分享,从而形成一种企业效益高,企业自留收入就多,职工工资就高的机制,就能真正做到使经营者与职工的个人收入与他们的劳动状况、效果直接相联系,从而有效实现对劳动的物质鼓励。这是调动组织在一个个企业中的广大劳动者积极性的有效之途。(www.daowen.com)

以上分析,归结起来就是: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是在社会所有前提下实行企业直接占有,使企业拥有资产占有权和部分利得权和分配权,即形成企业产权,这是最充分调动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的必要条件。

总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构建是一次企业权、责、益的重大调整。这一调整的实质是在维护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实现经营权的独立化和经营主体的创造,由此使企业成为行使占有、利得分配(部分)、处置权(部分)的经营主体。这一企业财产体制的改革和创新,解决了传统单一国有产权体制下两大矛盾和缺陷:(1)政府集中决策和发挥企业自主性的矛盾;(2)政府集中占有、统一分配和维护好企业结合劳动利益的矛盾。引进和实行企业产权体制并不改变企业资产国家所有的性质(假定企业仍然是单一的国家所有制),但占有权却已分化出来和赋予企业,交给了经营者和职工群体,联合劳动者由此实现对资产的直接占有。它意味着传统国有制下的间接占有的公有制改变为直接占有的公有制。这种产权制度使联合劳动者在企业资产的使用中拥有充分的权、责、益,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实现了直接的和紧密的结合。这种国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新形式,它不仅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而且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

【注释】

[1]这是假定国有企业是单纯国家所有权结构。实际上市场经济中财产联合化,将导致国家+集体,国家+集体+外资,国家+集体+外资+个人等一系列多元产权结构。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1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520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94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