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股份制产权形式的作用探析

股份制产权形式的作用探析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份公司形态的企业组织形式,实现了财产权形式的深刻的变化,它使财产权形式进一步适应于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

股份制产权形式的作用探析

股份公司形态的企业组织形式,实现了财产权形式的深刻的变化,它使财产权形式进一步适应于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这种新的财产形式的特征,可以简要归结如下:

第一,财产权的具体形式总是随着生产组织形式变化的。在19世纪中叶兴起和当代成为最普遍的企业形式的股份公司,实现了财产组织形式的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变化,它把原来为一个个所有者直接加以支配的、分散的个人财产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形态的整体财产,即公司法人财产。

第二,公司法人财产,就法权形式来看,它是公司的财产,它由公司来支配、处置,按公司的意志(董事会的决议)来运作;但就政治经济学的财产概念来分析,它仍然是作为自然人股东的财产,在资本主义形态下,它是资产者(在更大程度上它是大资产者)的财产,不过是所有者放弃了对企业活动的直接支配权,而主要以利得权(收益权)为目的的财产,这是一种主体掌握终极所有权的财产。因而非自然人的法人财产形态并没有消灭私人所有权,它只是改变了私人所有权的实现形式与组织形式。

第三,法人财产并不是创造了一种公司企业所有制,它的实质是对企业资产的股东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分离,股份制公司企业借助一整套机制——股本发行与销售机制,股权的实现机制,经营权的实现机制等,从而完成了所有者直接支配的财产向委托财产的转化,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化。股份公司在股权形式下,实现了传统所有权结构的重大调整,所有权不再是传统的占有、所有、收益、处置相统一,而表现为有限度的支配权和充分的收益权,领取股息与红利和获得股票在市场出售的盈余成为股权的主要内容。所有权主要实现于享有收益上,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的。对于作为现代资本主义所有权主体的大资本家来说,他们不仅可以通过控股而掌握企业经营重大决策权,由此有效维护其产权,而且可以获得支配使用公司整体财产中的他人财产的权利和占有他人财产的收益。而对参与公司资本的广大小股东来说,尽管他们不实行资产的占有,但是仍然可以获得资本收益以及有获得股市投机利益的机会。上述财产利益机制使经营权从所有权中的分化,对各类所有者来说不仅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他们自愿的选择。

第四,股份制的产权形态,以其使一切投资者受益的股权实现机制促使资本自主联合,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机制能有效地吸引各种各样大大小小的资本,使公司能借助股票发行而从社会筹集资金。正是股份制引发了市场经济中的资本联合化,原来分散运作的个人小资本[它包括:(1)各类资本家新投入的资本;(2)各类资本家的现有经营中的闲置资本;(3)各类法人团体的资本;(4)社会各阶层的闲置资金]变成了联合起来的资本。股份制推动了资本化的进程,形成了“社会资本”。这种社会资本,由于它的巨大规模,从而成为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基础。大公司登上经济舞台,并从事铁路航空和当代的各种耗资巨大的大生产,从而大大推进了生产的社会化,“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同时,这种以前由政府经营的企业,成了公司的企业”[8]。当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联合化及作为其果实的社会资本的形式,体现了大资本对中小资本及其他资金的支配,体现了资本对剩余劳动的占有,但是它毕竟是财产形式(产权形式)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种积极的调整,当代资本主义企业表现出来的活力,可以说就是植根于这种企业产权制度之上的。

归结起来,股份制企业产权制度的实质在于财产权的两权分离,它使所有者放弃直接支配权[9]却不削弱收益权,使经营者享有出资人财产的支配权但却不得侵蚀所有权。股份制企业产权制度是现代发达商品经济的一项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的体制创新,它是经济主体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运行而实现的一次财产权、责、益关系的调整。马克思曾这样论述:“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10]“资本主义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11]马克思对股份公司的产权制度的积极作用的评价,值得我们深入地加以研究和领会。

【注释】

[1]西方产权理论认为,法人生命具有“永续性”。

[2]法人财产不应与公司资本相混同,后者指一切营运资本,不仅包括股本形式的本金,而且包括公司的积累以及借入长期使用的资金,即公司债。公司债有偿还的义务,不能是公司的“财产”。

[3]罗马法将由一群人形成的经济细胞视为独立的个体,享有法定的权利,这个为法律承认的行为主体和实体就是法人,它不同于其构成分子的自然人。
对于法人的性质的阐述,大体上有两种学说。名义说(nomialist theory)认为法人只不过是人类脑子的构想,实际上并无法人实体的存在,法人只是自然人的集合的组织,法人没有它独立的意志,后者只不过是自然人的意志,法人财产只不过是自然人的财产。实体说(realist theory)则认为法人是一个区别于其构成分子的独立实体,它有其独立的区别于其组成分子的个人的意志,有其独立财产。实体说为柏拉图首创,当代多数法学家宗此说。(www.daowen.com)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381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93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94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384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93页。

[9]当然,严格说来是日常生产与经营的支配权。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93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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