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公司企业产权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发达商品经济需要的一次产权创新。这一产权创新的实质是:在法人财产形式下,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最充分的分离,所有者主要享有利得权,即财产的收益,而财产的支配、使用,甚至一定的收益权、处置权均归属于作为经营者的公司。
公司创造了一个非自然人的财产形式,即法人财产形式。在公司制度下,出现了传统财产所有权结构的调整和变形。股权形式的所有权内涵较之传统所有权内涵有某种稀薄化,所有者与生产经营出现了疏远化。所有权内容的这一调整旨在强化经营权,委托经营者(trustee)获得了某些原来所有者才能享有的权利。但是这一产权关系的调整并不是所有权的削弱,由于发达商品经济中财产形式交换价值化,表现为资本和持有财产动机的利得化,即表现为获取财产收益(股息、地租),因而所有权的主要内容就越发地表现为利得权,人们自然地要以他们获取收益的状况来作为衡量他们的财产所有权实现程度的尺度。在股权形式下,股东拥有稳定的和灵活的利得权,而且借助股票的转让和购买,股东可以在各种投资比较利益不断变化的条件下进行选择和争取最有利的投资效益。可见,以利得权和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所有权形式适应了市场经济中资本的运作的需要。因而,这种作为资本委托经营制的产物的公司法人财产权形态,是实现所有权而且是最充分地实现所有权的新形式,这也是现代的微观主体主要采取股份制形式和各种财产主体踊跃投资于购买股票和将他们的财产转化为股权的原因。
必须指出,法人财产制度创造了一个财产实体——公司法人,这种法人财产“实体”是一个客观存在,但是应该说这种“实体”性的客观存在只是就财产运作方式而言,而不是就基本占有关系而言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财产概念,是指通过人与物的关系表现出来的社会生产关系,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财产的原本主体总是自然人,以他对客体的占有方式的不同,他或者是原始氏族公社成员,或者是奴隶主、封建主、资本家,或者是农民、手工业者、职工等。财产也可以采取非自然人的社会组织为直接主体的形式,这里财产主体是一个社会团体、组织,但是某种社会团体、组织所有制,归根到底仍然体现了一定的阶级、阶层的所有制,它或是参与这些组织的人共同占有,或是由属于一定阶级、阶层的私人占有。可见,所有权的原本主体是社会的人,即使它采取以某种社会组织为主体法律形式与外观,但本质上仍然是某种社会的人的所有权。
公司法人财产,是市场经济中的非自然人为财产直接主体的形式。在商品生产、营销等经济活动中,公司法人表现为财产的“主人”,拥有受到民法保障和在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范化下独立行为的权利。但是,如果就其本质的生产关系来说,投入资本于企业的股东仍然是最终的财产主体。他通过股权的运作机制实现对公司资产的私人占有,特别是实现大资本对资产的垄断和占有,只不过私人资本家已不再直接占有与支配工厂的营运资本,而只是通过直接占有股权而占有公司的利得。即使是对企业实行控股的大资本,也是通过股权机制(通过董事选举权,经营、分配等大政方针的审议批准权等)来进行控制,采用委托经营形式来实现私人所有权。(www.daowen.com)
必须指出,资本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是与信用制度和生息资本的出现同时出现的。马克思对现代信用制度中的生息资本所体现的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进行了十分深刻的理论分析。他指出,在信用制度下,那些提供资本(主要是通过银行制度)的人,只是表现为所有权资本一方,但却不亲自执行资本职能,他们是资本的“法律上的所有者”[4],而那些从事经营的企业经理却表现为“职能资本”,他们执行组织剩余价值生产的职能,但是却不是资本的所有者。马克思根据这种资本形态,从概念上区分了资本的“使用权”与“所有权”以及资本“所有者”与“使用者”,并且分析了资本所有权——利息,资本使用权——企业主收入这一生息资本条件下的产权的实现形式。马克思指出:股份公司的成立,使“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5]。他指出,这个所有者及其所有权,“现在就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正像这种职能在经理身上同资本所有权完全分离一样”[6]。这里,马克思实际上已经分析了当代两权分离的资本财产的特征,即一方是财产真正的法律上的所有权,或终极所有权,而另一方是财产的使用权,或职能资本家的“占有”[7]。如果对当代股份公司的法人财产形态作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种通过法人财产权来实现的主体所有权就表现为一种终极所有权。这种终极所有权的产生体现了两权分离的进一步发展,即直接占有权归属于作为受托人的公司,而终极所有权(即原本意义的所有权)归股东。这种委托经营形式下的两权分离和终极所有权形式,是适应当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发达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所有权的新形式。
总之,有必要从终极所有权的概念来认识公司财产的性质。这就是:既要看到公司财产是归公司法人占有和独立支配的资产,又要看到它本质上是由投资者即股东拥有所有权的资产,更具体地说是由股东拥有终极所有权但又委托(trust)给公司企业去直接管理和经营的资产,或者说是一种由被委托人(trustee)支配和占有的经营财产。我们既要看到由法人独立支配的经营财产的形式、特征和运作方式,由此才能认识现代股份公司创造的新财产组织与结构的重要意义与作用;另一方面,又要看到法人经营财产毕竟是一种法权构建出的“主体”财产,是一种“准财产”,而不是如法人“实体”说所主张的一种真正的财产,更不是取代和消灭了私有财产的“大众财产”,法人财产的形式并不改变社会的所有制的性质。尽管一些西方学者宣扬股份制和公司财产的产生使“私有财产”概念消灭了,但在1892年美国俄亥俄州法院关于美孚石油公司案件的判决书中,却明确地“将公司与其股东比喻为屋主与其所有之房屋”,而资本主义国家有关公司财产的法律的实际操作都在于细心维护持股的私有主的利益。可见,由千百万个分散股权构成的现代资本主义的大公司法人财产,并不改变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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