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财产权的第一个定义是:主体对客体的最高支配权即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处置权,其基础是最高支配权[1]。最高支配权首先表现为对生产资料和生产条件的支配和占有。生产资料是进行生产的物质前提,因而财产权的第二个定义是:主体对生产资料的最高支配权和占有权。由于社会的人不是为生产而生产,而是为了经济利益即获得物质生活资料而进行生产,人们也不是为了占有而实行占有,而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为享有劳动成果而实行占有。财产权总是为了获得产益,产益才真正实现了产权。如果人们宣称他是土地的所有者,但却不将土地用于种植和生产出产品,他也就不占有任何生产物,这是不带来任何经济利益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由于后者缺乏经济内容,没有获得产益,它对主体来说等于没有实行土地占有,没有任何现实的财产。因此,现实的财产权的第三个定义是:主体对于生产条件和生产成果的支配和占有权。由于劳动成果或经济利益可以称为收益,上述定义可以表述为:主体对于生产条件和收益的支配和占有权。这一定义揭示了作为财产主体的人对对象的占有关系的核心是对经济利益(interest)或收益(income)的占有,或者说,财产权的核心内容是利得权。这种收益表现为自然产品形态,即各种实物收入,或表现为交换价值形态,即货币收入。当然,对收益的占有本质上是对劳动的占有。
占有收益从来是产权的核心,一切主体所以要确立起财产所有权和占有权以及处置权的产权复合结构,无不是为了确保占有财产收益,或产益。历史上的剥削者私有产权结构,其主要功能是保证主体占有异化劳动的产益。个人劳动产权和共同劳动产权结构的功能,是为了确保劳动主体占有自身劳动(或是个人劳动,或是共同劳动)的产益。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在产权的四维结构中收益占有权更加重要。这是由于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物质生产采取了企业经营形式,这就是:企业实行自负盈亏和以获得利润为经济活动的目的。在这种经营方式下,主体的财产权是通过有效地支配和营运资本来实现的,显然地,财产权实现于企业的收益,而资本利得率或收益率(后者一般表现为企业的利润率)则是现代企业制度下评价财产权的使用效果的经济尺度。
在商品经济中,不仅大公司企业以谋取占有财产收益即货币收入为目的,个体企业营运其经营财产也是为了获得货币收入。被企业雇用的体力、脑力劳动者,也要通过出售和转让他的劳动能力的支配权来谋得个人收入。在精神产品支配权(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日益商品化的条件下,智力劳动者也通过转让上述知识产权来谋取货币收入。
可见,正是由于经济的商品化和货币化的发展,使货币收益越来越成为财产使用的目的和动机,而收益权或利得权也就更加重要,成为财产权的主要内容。在自然经济中,人们实现其产权,是通过生产条件占有,从而实现生产和占有各种劳动产品。在商品经济中,人们实现其产权的目的则是占有收益,即如通常说的“将本求利”,收益成为产权实现的主要标志。因此,还可以给财产以如下定义:财产是在支配使用中为所有者带来收益的对象。财产—收益,就是现代产权的实现机制。如果某种占有对象为所有主体提供零收益或负收益,这意味着主体实际上不占有,从而没有财产。而非物质产品、无形产品,只要为所有主体带来收益,也是财产[2],而且是现代发达商品经济财产的重要形式。(www.daowen.com)
【注释】
[1]这里的财产权定义,是就最主要的财产关系,即生产资料的占有来说的,而将单纯的消费财产等财产形式排除在外。
[2]基于财产是能带来收益的对象,因而,商誉、商标等精神形态的资产就是企业的财产,后者应和物质资产一样,作为企业财产来加以评估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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