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一看来,财产就是一个物,一个有“主”之物,但其实质是一种占有关系,是人与人相互之间的生产关系。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1)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特定的社会占有关系即财产形式总是适应于一定的物质生产力而产生,并且是随着物质生产力的发展、性质的变化而相应地发生变化的。这种基本占有关系和财产权不是人类意愿的产物,不是国王、英雄、“超人”的强力和意志的创造,不是“主观构建”的,而是决定于生产力的性质。(2)生产力具有不停顿发展的性质,而生产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则有相对稳定性。在人类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生产关系落后于生产力的状况,这一矛盾积累和激化必然会引起新的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和社会财产制度的变革。(3)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不是消极被动的,新的适合于生产力性质及其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种积极的力量,它有力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而人们必须维护这种具有适应性的财产关系,保持其稳定性,以发挥生产关系和财产占有关系对生产力的积极促进作用。
适应于生产力的变化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与形态的变化表现为:
1.基本占有形式即财产制度的变化
人类社会的特定经济形态是以其基本生产关系和基本财产占有方式来划分的。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发展到新的阶梯,就会发生基本财产占有形式的变化。例如,原始公社财产占有制过渡到奴隶财产占有形式,此后有封建土地占有形式的产生,在近代出现了资本主义财产占有形式,在当代又有新的社会主义财产占有形式的出现。以上的财产关系的历史演变,是用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五种基本社会制度的理论和方法来加以划分的。而对于每一个社会形态和特定财产制度,又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区分为若干体现局部质变的财产占有方式的亚种。例如,把原始公社财产占有制区分为小原始群占有、氏族占有、氏族联合的部落占有等,把奴隶占有形式区分为不发达的家内奴隶占有形式、国有奴隶占有形式和发达的工场奴隶占有形式等,把封建财产占有形式区分为土地领主占有、土地国家占有、土地地主占有等形式,把资本主义财产区分为个别资本财产、联合资本财产等形式,把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区分为全民财产、集体财产、混合财产等。上述多种财产占有形式的产生和演变都不是偶然的。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科学的研究和理论分析,人们就可以发现决定财产占有形式或是存续下去或是发生变化的生产力的动因。
2.社会财产结构的变化
任何一个社会经济形态,除了存在某种作为这一社会特征的基本财产形式而外,还存在其他非基本的财产占有形式,从而存在由多样的财产形式组成的社会财产结构或体系。上述财产的多样性是由社会生产力的性质与状况决定的。
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结构。就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来说,也表现为具有高低不等的层次性。例如,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沿海与内地、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不发达地区,这些不同生产领域和地区,其物质生产条件、生产手段、劳动方式和经济形式也不可能完全一样,有些是属于更为先进的物质生产方式,有些是属于一般的或者是落后的物质生产方式,因而总体的社会生产力就具有层次性,是一个由先进的、中位的、落后的生产力组成的层次结构。人类历史上的各个社会形态的生产力都存在着这种层次结构,即使是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生产领域以及地区之间也存在物质技术基础的差别,生产力仍然具有层次性。财产占有方式归根到底是适应于劳动生产方式与经济运行的性质的,一些财产占有形式适应于先进的劳动生产方式,一些财产占有形式则适应于落后的劳动生产方式。正是由于生产力的层次结构,决定了社会财产占有方式的多样性。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除了有占支配地位的与现代化大生产相适应的,表现为资本归少数人独占的资本主义财产形式以外,还存在与较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多样的个体财产形式。此外,还存在劳动合作财产,在当代发达国家还产生了使用先进技术的现代家庭生产和与它相适应的个人财产。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除了有占支配地位的国有财产以外,还有集体财产、个体劳动者财产及其他非公有制财产形式。
财产占有形式的多样性的存在,也是由于社会经济组织结构具有的延续性。人类历史的发展是不断向前演变的。发展无论是渐变或是在某些关头出现“突变”,都不能改变经济组织,首先是生产力的延续性。因而即使是社会发生制度更新,即使是通过激烈的阶级斗争发生了财产制度的变革,废弃陈旧的、束缚生产力的旧财产形式,但是在某些领域,原先的财产占有方式还是会保留下来或是通过某些调整与形式的变化,由此形成占支配地位的新财产形式和补充性的旧财产形式的并存。这种新旧财产并存,往往是一个新社会形态的初始阶段财产结构固有的特征。(www.daowen.com)
体现不同占有性质的财产结构决定于社会物质生产力的性质和状况,随着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力层次结构的变化,社会的某些财产形式也会萎缩,甚至消失,另一些财产形式会发展,而一些新的财产形式会产生,其结果是财产结构的变化。
以生产关系性质来划分财产,总要涉及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的范畴。公有财产是人类初始的财产形式,它出现于远古时代,这就是原始共有财产(氏族财产、部落财产等)。古代与中古社会的公有财产,表现为村社财产如农村公用塘堰等。现代公有制财产主要是社会主义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其他社会公有财产形式。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市有等财产形式是一种共有财产。私有财产的初始形式是家长制家庭财产。此后是奴隶制财产,其特征是不仅生产资料作为财产,而且生产者(劳动者)也作为财产,具体地说,是奴隶主的财产。封建制财产,其主要内容是封建土地财产,由于劳动者不再是奴隶,他的人身不再作为领主财产,顶多在农奴制的场合成为半财产。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其特点是生产资料在资本形式下成为资本家的财产,它的本质是资本家对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占有。奴隶主财产、封建主财产和资本家财产这三种私有财产形式,均是体现了对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权,从而体现了人对人的剥削。
劳动者个人财产存在于人类社会各个形态。在原始氏族公社中,氏族成员的弓箭等生产工具是作为归个人占有的财产。在此后有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的不体现剥削关系的劳动者生产性个人财产以及个人消费财产。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劳动力归雇佣劳动者自身支配并以商品形式出售给资本家,劳动力成为广大雇佣劳动者的基本个人财产,劳动者被剥夺了对生产资料的财产权,在基本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处于“无产者”的地位。
在资本主义社会,职员、工人和知识分子的各个阶层也拥有存款、债券、股票等形式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基本来源是他们的劳动,这些个人财产基本上是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态,从而与资本家私有财产有根本的不同。
上述引入占有性质而得出的财产概念揭示了财产的社会性质,分析和阐明财产的社会性质是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研究的特色。马克思所创立的所有制理论中,首先将人类历史的经济形态归结为五种基本占有形式,并由此阐明了各种生产方式和基本占有形式下的多样的财产形态的本质及其各自的特征。马克思以其独特的理论分析方法,揭示与阐明了历史上的三大私有制财产形式蕴涵的财产主体占有剩余劳动的本质和占有剩余劳动的具体形式。他将资本家的财产的各种形式(生产资料、货币、土地财产及其他的金融资产等)归结为资本,即“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揭示了资本榨取雇佣劳动的本性,从而揭示了现代资本主义财产的最深层的本质。
社会主义的财产是更高级的现代公有财产。社会主义使生产资料在国有财产形式下属于全社会公共占有,或是在集体财产或其他公有经济联合体财产形式下归部分劳动人民所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消费品以劳动者个人财产形式为社会成员所拥有和享用。因而社会主义把生产性财产归公共占有,而把消费性财产归联合劳动者个人占有。可见,社会主义并不消灭财产,更不是要消灭劳动者个人财产,而只是要消灭剥削者私有财产。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社会主义经济还不成熟,因而公共占有关系还不发达和不成熟,阶级社会中的旧占有关系和旧财产形式也会存在。在我国现阶段就存在多元财产结构,其中以公有财产为主体,但还存在一定范围内的私有财产。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合法获得的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之间已不具有对抗性。此外,还存在多种形式的个人财产。多元的财产结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不可避免的。马克思主义对财产实行制度分析的方法和基本概念,奠定了财产权理论的科学基础。资产阶级法学与经济学的财产理论着眼于分析财产的抽象定义、表层的占有关系和外在形式,其主要的着力点是分析财产的法权内容。可以说,西方财产理论一般未摆脱就财产论财产的方法,其研究并非没有积极的成果,其对产权制度的实用性的研究是值得借鉴和用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权研究服务的;但是西方产权理论缺乏制度分析,特别是西方产权著作中小心翼翼地回避对私有财产的本质、局限性及历史变易性进行理论分析,这就表明了西方产权理论研究的皮相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