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主要讲财产权实现形式的变化。
在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中,作为财产权一般的四维结构不是凝固不变的,实际上会出现财产权内在要素的性质、形式的变化,各种权利此消彼长,分化与再组合,即产权内在结构的变化。
在某一社会形态下,体现特定占有性质的财产,如果从微观的角度来观察,就其具体形式来把握,它总是体现于一定的劳动方式和生产组织、经营方式之中,并且是随着劳动方式、生产组织与经营方式的变化而变化的。也就是说,体现某种社会占有性质的财产权拥有不同的微观实现形式。(www.daowen.com)
就人类初生的财产即原始公有制财产来说,其特征是:(1)由于那时尚无法律,因而财产权不具有法权形式,而只是采取氏族社会内部公众认同和共同遵守的社会权利的形式。(2)就最高支配权来说,由于只是在氏族群体内部被承认,它常常会遭到其他氏族群体的“侵犯”,例如,原始人类时期,用暴力驱逐其他氏族和占领他们占有的土地的行为是经常发生的。也由于原始生产缺乏稳定性,例如,在逐水草而居的原始畜牧经济中,土地是在占有后又加以放弃的,对某一土地的占有不具有长期性,可以说持续稳定的财产权尚未最终形成。(3)最高支配权的经常受到外来的侵犯、破坏和持续稳定的实际占有关系的尚未形成,因而人们不能也不需要将土地“转让”或作为遗产转交给后代,由此也不存在实际的“处置”权。总之,以原始共同占有方式出现的人类最早的财产,其主要内容是占有权和收益权,而且这种专属的占有关系与收益享有也是不稳定的。因而可以说,作为完整的财产关系的四维产权结构尚未形成,这种情况表明了初生期的、不完整的财产权的特点。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劳动方式的进步,原始人类由采集经济过渡到种植业,由狩猎过渡到畜牧业,产生了原始农业,人们也就由游牧过渡到定居。人类社会组织也由原始群发展为氏族,并通过氏族联盟组成了包括更多成员的氏族社会。此后,家长制大家族发展起来,并取代氏族成为基本的经济组织。在这种情况下,氏族共同体不仅确立了对基本生产资料的长期占有关系,而且逐步形成了共同体的专属的、最高支配权和家长制家庭对土地的实际支配权并存,同时,各种财产的继承等处置权也出现和形成。这种情况,意味着原始公有财产在向私有财产发展转变中,财产权内涵也得到拓宽和充实,逐步发展成为所有、占有、收益、处置诸权既相分化又相结合的较为完整的财产权结构。财产权结构适应社会劳动、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而变化,十分鲜明地体现于私有财产的发展与演化的长期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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