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主体对他拥有的消费财产对象,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身的意志加以支配、使用,或者抛弃和破坏,这也是处置权的内容。
所有者对财产的支配与占有,可以表现为由自己直接支配占有,也可以表现为交给他人支配占有和使用。处置权指主体对物(对象),以某种形式交给他人支配、占有和使用,从而带来财产主体的变换。
1.支配使用权主体的变换
所有者不是都需要对财产实行直接占有,他往往要将财产交给他的代理人去管理和经营,如封建主将土地交给管事经营,由后者代他实行占有,所有者拥有对经营人实行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权利,这里体现了所有者实行财产处置权,它带来了财产支配、占有者和所有者的分离。另外,主体对财产实行租赁、抵押、承包,这种种财产处置都带来了支配使用主体的变换。
2.所有权主体的变换
主体实行其处置权,将财产进行变卖,或者将财产交给子女继承,或赠送亲友、捐赠他人等,这里是财产“转让”,它引起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变换。(www.daowen.com)
3.主体对于他支配的生产财产,可以在物质实体上进行集中与分散
例如,实行企业合并或关停,出售分厂以及生产资料的报废,多余设备的出售,过剩产品的销毁等,均是处置权概念的必要内容。
主体对他拥有的消费财产对象,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身的意志加以支配、使用,或者抛弃和破坏,这也是处置权的内容。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见,一个完整的财产权结构,体现了主体对客体拥有一种法定的最高的、排他的和专属的占有关系(所有权),支配使用关系(占有权),收益占有关系(收益权)和处置关系(处置权)。完整的财产权就是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相统一的四维结构,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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