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哪种社会形态,人们对物实行占有不是为占有而占有,而是为享有利益而占有。人们构建和拥有财产权总是为了维护他的利益,特别是为了维护财产的经济利益。当然,财产也涉及所有者的政治、社会利益。在封建社会,拥有土地财产才能晋升于贵族行列。在资本主义初始阶段,在实行普选制以前,财产是公民享有选举权的重要条件。这些情况表明,占有财产是从属于一定的政治的、社会的利益。但是无疑地,占有财产毕竟是主要从属于经济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即为了获取财产收益(income of property)。
财产收益,就其最广的含义来说,是指财产在使用中带来的经济利益。财产首先是使用于生产,即作为获取和占有生产成果的手段。它表现为人们在生产中使用归他所有的物质生产资料和占有生产成果。原始氏族确立土地的氏族财产权,在于占有他们共同使用土地和森林的成果。封建主土地财产权的确立,正是为了占有地租。近代资本家财产权的确立,正是为了占有利润即剩余价值。可见,主体使某一物成为财产,其最终目的均在于占有其在生产使用中获得的成果即收益。可以说,在人类的一切社会经济形态中,财产权都要表现为收益权,而不表现为收益权的财产权就不成其为财产权。这种无收益或负收益财产,对主体来说,顶多只是形式的财产或法律上的财产权,而不是现实的经济的财产,实际上是非财产。(www.daowen.com)
收益权是财产权的重要内容。财产权的机制往往表现为:主体借助生产资料占有权实现经济生产,获得生产成果,实现收益权。历史上的早期私有产权形态就十分清晰地展示了上述财产占有关系和机制。例如奴隶制私有财产形态,首先,表现为奴隶主拥有对生产资料和奴隶本身的最高支配权,奴隶制社会通过法律形式,依靠超经济强制,借助血淋淋的残酷的暴力确立起奴隶主的所有权;其次,奴隶主凭借他拥有的对物和对奴隶的绝对主权,把生产资料和奴隶劳动力组织于奴隶作坊之中,在生产中对其物质财产和人身财产实行直接占有;再次,奴隶主对作坊的生产成果(扣除用于维持奴隶生活的部分)实行占有,实现收益权,用于奴隶主及其家庭的奢侈消费,或是将一部分收益用于进一步扩大生产与经营。在这里,以绝对产权为前提,以直接占有为关键,以收益权为核心和最终目的的产权机制是表现得清清楚楚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中,更是以货币价值形式的收益权为财产权的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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