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概念的核心内涵就是所有权(ownership),即主体对于物(客体)的最高支配权或绝对支配权。
财产关系不能简单地说成是人对物(对象)的使用,因为任何人在他所参与的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不论他是以何种形式,在何种社会关系下参与生活,都离不开对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使用,但某些社会规定的使用对象的方式并不是占有,即对物的排他的支配使用关系。另外,就财产权(property rights)的本原的含义来说,它也不是人对物的一般的排他的占有关系(例如,佃农也在租期内排他地占有土地,房屋租入者在租期内排他地占有房屋,货币借贷人在借贷期限内排他地占有货币),而是指那种主体对物拥有最高的、不需争议的支配权,人们可以称之为“绝对的”支配权。无论从历史的角度或是现实的角度来考察,对于客体的排他的、最高的,或是“绝对的支配权”,从来是财产权的本质和核心。无论是一个原始共同体对待它实际占有的土地、森林、河流及其他资源,还是私人资本家对待他的工厂中的各种资产,股份公司的股东对待他所持有的公司财产,或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对待投入国有企业中的资产份额,上述主体对这些资产都享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最高的所有权。特定的人和主体,所以能将某些生产资料、消费资料任所欲为地加以支配、使用和处置,并宣称那些对象是“我的”或“我们的”,正是由于他们拥有最高的、排他的支配权,即确立了一种“财产”关系。最高支配权,最早表现于原始社会的群体占有中,服从与尊重氏族公社群体的占有和尊重氏族的权威显然是原始人意识的特征。确立起一种最高和“绝对的支配权”更是人类历史上的私有财产制度的固有的要求。
私有财产是在劳动生产率提高,有了剩余产品的条件下产生的,在上述条件下,出现了一些氏族长将剩余产品归自身占有而排斥其他氏族成员的占有。私有财产制度不是一下子形成的,而是要经历一个很长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私人占有者与被剥夺了权利的非占有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极其尖锐与激烈的。一方面,在生产力水平低,剩余产品少的条件下,私有者更要不惜采用最暴虐的手段,直接将众多社会成员降为无权的奴隶,剥夺和取消后者对经济资源与财富的占有权,实行一小撮私有主的财产独占;另一方面,广大被剥夺占有权的社会成员和直接生产者,为了其生存和利益不能不采取各种手段来力求取得某些实际的占有。基于这一背景,针对着当时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侵犯私有权的行为和蔑视私有财产的传统的思维与习惯势力,因而,私有主(最初是奴隶主,以后是封建主和资产阶级)就要采取法律形式来确立主体对物质对象(包括人身对象的奴隶)的绝对支配权,即任所欲为的权利。关于私有财产的最早的法律即罗马法如下规定:所有者有绝对的权利(title),他拥有支配他的所有物的绝对权利,他使用该物的权利是很少有公法条款那样的限制,因而可以称为绝对的权利。形成这样的绝对财产法权观念和财产法权原则,旨在明确占有与非占有的界限,赋予主体一方实行绝对占有的合理性,以维护现实的占有秩序和阶级划分,巩固私有社会制度。(www.daowen.com)
最高的、绝对的占有,不仅是私人所有权(古代奴隶制、中古的封建制、近现代资本主义)的特征,而且是现代公有制的特征。在当代社会主义国家还存在多元所有制,在公有制范围内也还存在着全民、集体和混合所有制,在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中还存在极其复杂的占有与非占有的矛盾,因而公共所有权也必须是一种最高的、绝对的不可侵犯的支配权。可以说,即使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在社会生产力尚未高度发展,社会尚未高度富裕,从而尚未达到消灭财富的占有与非占有的矛盾以前,人们还须保持主体对物(对象)的排他的和最高的支配关系,因而,主体绝对支配权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仍然具有现实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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