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探究财产权背后的法律形式

探究财产权背后的法律形式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样产生的财产权,是非法律的财产权,例如原始人共同遵守土地氏族共有权,氏族社会解体期人们共同遵守家长制大家庭的土地定期支配权。这种财产权出现于私有制、阶级和法律尚未产生以前,是未取得法律形式的素朴的或原生的财产权。这种取得法权形式的占有权或最高支配使用权就是财产所有权。

探究财产权背后的法律形式

财产占有是主体对物的排他的支配关系。这种占有体现了一种社会权利,它意味着主体即所有者拥有财产权。财产权表现在:对象从属于占有者的意志和听任主体支配,而最根本的在于对象的归属于占有者是获得社会承认的。鲁滨孙在荒岛上开垦土地,种植和收获小麦,对土地实行支配使用,但是在出现礼拜五以前,在承认土地为鲁滨孙占有而不是为礼拜五占有的社会机制产生以前,说不上有财产权。最初确立财产权的社会机制是:(1)约定俗成。这就是人们共同约定,实行和承认某种占有行为。这种占有方式为人们共同遵守,会逐渐地成为人们的习俗,成为行为惯例和常规。这样产生的财产权,是非法律的财产权,例如原始人共同遵守土地氏族共有权,氏族社会解体期人们共同遵守家长制大家庭的土地定期支配权。这种财产权出现于私有制、阶级和法律尚未产生以前,是未取得法律形式的素朴的或原生的财产权。(2)法权构建。这就是通过立法和司法等法制机制来维护某种占有行为和方式。无论财产权是形成于约定俗成,或是形成于依靠暴力强制地实行占有或再占有,在文明以来的社会,占有方式总是要通过国家的立法与司法机制来加以确认,并使它成为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原生的主体占有权也就表现为法律赋予的,受到法律(及司法机制)保护的,“法定”的最高支配权。这种取得法权形式的占有权或最高支配使用权就是财产所有权(ownership)。而这种借助法律机制而得以“硬化”的占有关系的确定,也就意味着迄今以来作为文明社会的基石的财产和财产制度的真正确立。(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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