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跨省域耕地功能协调“占补平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要严格规范耕地非农化价值补偿及其利益分配,尤其要按耕地价值及其服务的主体对象进行补偿,增强各利益主体保护耕地的责任性,防止耕地补偿与耕地保护成本倒挂,防止仅关注耕地经济产出功能价值的服务主体对象的补偿,而忽视耕地社会稳定功能价值和生态环境功能价值的服务主体对象的补偿,以免影响或挫伤社会相关主体耕地保护的积极性。
二是要严格规范耕地非农化价值补偿的使用,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补偿,都必须有相关的监管部门,以保证补偿资金使用于耕地所保障的主体对象,防止挪为他用,避免失地农民盲目花钱而再次返贫、地方政府无钱统筹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和区域耕地功能整理修复、中央政府无钱建立耕地修复基金和补偿过多承担耕地保护社会成本的地域等。
三是建立农村多余非农用建设用地(尤其是宅基地)退出机制,努力引导多余的农村宅基地和自留地退出与复垦,控制土地的不合理利用,加强农村所退出的非农建设用地的整理力度,真正发挥城市化集约节约用地的功能。
四是完善耕地功能协调“占补平衡”的预报、验收和备案制度,对跨区域挂钩的耕地功能“占补平衡”进行严格监管和限制,并实行行政首长终身负责制与问责制,防止为了短期利益、政绩而违规造假或走过场。同时,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原则,跨区域新增耕地指标,需对补偿的耕地功能经严格验收确认后,才能取得建设用地指标。(www.daowen.com)
五是建立全国统一的耕地数量与质量“占补”等级折算技术与标准,规范耕地功能占补等级折算的具体操作程序,从而加强对“占补平衡”耕地的质量和数量核算,完善耕地功能“占补平衡”考核标准,尤其是要从技术上加强对补充耕地质量的监控,防止利用政策的不完善或漏洞,实施“以少充多”“以次充好”等行为。
六是制定新增耕地生态环境评价标准,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耕地开发整理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新增耕地进行生态监控和评估,防止仅片面追求耕地数量上的平衡,而舍弃“质量”“生态”的平衡,防止仅注重评估期间的补偿耕地的管理,切实保障耕地功能从“数量”到“质量”“生态”的综合“占补平衡”。
可见,跨省域耕地功能协调“占补平衡”既可以在保障粮食、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协调各地区耕地分布与人口、经济发展以及工业化、城市化分布不一致所形成的耕地利用冲突,协调各地区发展对耕地非农化需求,保障耕地总体功能不减损,又可强化耕地非农化过程的利益平衡,消减耕地非农化价值补偿不合理分配所形成的利益冲突,构建耕地保护各主体权责利对等的耕地保护机制,完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进而完善耕地保护制度,有效地促进耕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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