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耕地非农化的完全价值补偿分配原则

耕地非农化的完全价值补偿分配原则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耕地保护原则耕地保护原则要求在保障社会耕地功能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将耕地非农化完全价值补偿资金分配给各客观主体,以补偿耕地非农化过程所失去的耕地功能。

耕地非农化的完全价值补偿分配原则

在已有的耕地非农化价值补偿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如下耕地非农化完全价值补偿原则,其目的在于完善责任机制,构建权责利对等的耕地保护制度体系,保障城市化对耕地保护正效应的有效发挥。

1.公平合法原则

公平合法原则要求耕地非农化完全价值补偿分配应在公平、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分配与使用管理,这是一项基本原则。这可以防止耕地非农化过程出现权力“寻租”、公共物品的“搭便车”、侵犯客观主体基本物权等不当行为,促进城市化对耕地保护正效应的有效发挥。

2.服务主体对象原则

服务主体对象原则要求耕地非完全价值补偿应分配给耕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所服务的客观对象。这可以保障耕地服务主体的权利,并激发耕地保护主体对耕地保护的积极性,加强耕地保护主体的责任性,从而保障耕地保护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3.保障基本生存与有效发展原则

保障基本生存与有效发展原则要求耕地非农化完全价值补偿应用于保障耕地生态服务价值客观主体的基本生存条件和有效发展潜力的提升,而不是用于客观主体对不同程度的奢华生活的追求。这样可有效避免客观主体因失去耕地而陷入贫困,并在保障现时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提升耕地服务客观主体的发展潜力,为社会和谐发展奠定基础。(www.daowen.com)

4.耕地保护原则

耕地保护原则要求在保障社会耕地功能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将耕地非农化完全价值补偿资金分配给各客观主体,以补偿耕地非农化过程所失去的耕地功能。这不仅可在全社会实现非农化耕地功能价值的回补,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使社会存量耕地的价值得到有效提升,实现城市化对土地利用的集聚和规模效应。

5.权责利对等原则

权责利对等原则要求耕地非农化完全价值补偿应按耕地生态服务价值所服务的客观主体对象的权责利的大小进行分配。这样可以协调各客观主体的权利、责任、利益关系,使他们的耕地保护行动策略和价值取向保持基本一致,有利于耕地保护力量的协同性发展。

6.监管使用原则

监管使用原则要求对分配给各主体的耕地非农化完全价值补偿资金,实施使用去向管理,以规范补偿资金的使用过程。这样可以避免因人类认识能力与理性有限以及私欲无限等原因,造成耕地非农化完全价值补偿的使用失控,造成耕地生态价值的完全损失,给社会带来巨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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