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耕地价值评估的相关研究来看,学界不仅对耕地价值的评估存在着明显的分歧,而且也鲜有对耕地功能服务主体及其范围进行细致研究的。然而,对耕地价值的认识以及对耕地功能价值服务主体范围的界定,是对耕地价值进行准确评估的理论前提,也是耕地非农化价值补偿与分配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现有的耕地价值评估理论与方法还存在缺陷,从而使耕地非农化价值补偿及分配缺乏严密的、可靠的基础和依据,导致耕地非农化过程中耕地保护主体利益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损害而缺乏耕地保护的动力。所以,在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的背景下,构建耕地非农化完全价值补偿的意义在于:
1.准确反映耕地非农化中的价值损失
耕地的多功能价值,既决定了耕地价值评估的复杂性,也决定了耕地非农化价值补偿评估与分配的复杂性。一方面,耕地多功能价值不仅要受到耕地的数量、质量和地理区位等自然条件影响,如稀缺程度、气候、地形、地势等自然条件和地理区位条件等,还要受到社会制度、经济利益、土地利用制度、土地利用方式以及社会价值观和生态意识观等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这就使得耕地各功能价值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别,即使是相同形式的耕地功能价值,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也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别;另一方面,耕地各功能价值所服务的主体对象并不一致,而且存在较大差别,有的仅涉及微观个体,有的涉及微观和中观集体(区域),也有的在微观、中观乃至宏观的整个生态系统都有所涉及。也正是由于耕地多功能价值及其服务对象的复杂性,在耕地多功能价值评估理论与方法还不成熟、尤其是在对耕地生态价值和社会保障价值尚存分歧的状况下,不仅难以对耕地多功能价值进行准确的完全评估,也难以对耕地非农化进行完全的价值补偿与分配。因此,构建新型的耕地非农化完全价值补偿与分配机制,对耕地的经济产出价值、生态环境价值和社会保障价值进行全面评估,并以此作为耕地非农化完全价值补偿与分配依据,可以准确反映耕地非农化后的价值损失,并对相关损失主体进行补偿。
2.明确各耕地保护主体的责任与权利
在耕地价值及服务主体对象与范围极为复杂的背景下,人们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决定了人们对耕地多功能价值及其服务主体对象与范围的认识不清,对耕地生态功能价值和社会保障功能价值的认识还很不全面。这必然造成耕地非农化过程对各耕地保护主体的价值补偿与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合理现象,甚至形成责任与权利“倒挂”的局面,产生耕地保护主体的权责利不对等,致使耕地保护缺乏严格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从而导致各耕地非农化利益主体对耕地保护的行为失范,甚至诱发耕地保护主体行为与耕地保护的目标背道而驰,从而造成耕地保护缺乏动力,使耕地保护严于“纸”而乱于“行”,最终使耕地数量和质量严重下滑。因此,在全面考量耕地保护主体的相关利益的基础上,根据责权利对等的原则,构建耕地非农化完全价值补偿与分配机制,可以明确各保护主体在耕地保护中的责任,可以在社会中培育耕地资源是公共财富的意识;培育耕地发展权——保障粮食与生态安全、保障社会稳定等社会服务功能应为社会所有而不为某个人或某个利益集团所有的意识。同时,也可以有力控制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圈地”欲望,抑制社会个体对资源财产的过度追逐欲望,从而对各耕地保护主体进行全方位的补偿,切实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www.daowen.com)
3.完善现有耕地价值评估理论与方法
从已有的研究文献来看,尽管中国对耕地生态服务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的价值评价有所增多,但对耕地生态系统的多功能价值研究开展较晚,且缺乏系统研究耕地多功能价值的基础监测数据和统一的指标体系(李文华,2013)。所以,国内对耕地多功能价值的测算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和困境。一是评估基础数据体系缺乏。耕地多功能价值不仅依赖于其生态系统的结构与过程,也要受不同区域的地理、生态、气候及人为干扰等条件的影响,但多数地区缺乏必要的耕地生态变化的监测数据,这就造成中国耕地多功能价值评估研究大多在相对不完全的、较小的系统下进行,难以深入剖析耕地生态系统的结构、过程与功能的关系,使得耕地多功能价值评价结果缺乏可靠性、完整性。二是评估方法缺乏严密的科学性。国内对耕地多功能价值评估进行研究,大多数学者在套用国外学者的评估方法,而且不同研究者对耕地多功能价值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尤其是在缺乏权威基础研究数据的条件下,有些研究仅根据自己已掌握的信息资料,主观地、便利地选择耕地价值的评估指标体系,机械套用国外或他人的耕地价值的评估指标体系,甚至完成任务式地避重就轻、避难就易地对耕地多功能价值中一部分进行评估研究。三是耕地的非市场部分价值未被重视。耕地及耕地价值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尤其是耕地价值的外部性,往往难以通过市场价格得到真实的反映,使得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价值评估结果不能真实地反映人们的支付意愿,这极易造成忽视耕地的外部性而低估其多功能价值。当然,耕地价值评估是对耕地生态服务功能强弱的一种量化和评价的重要方法,但由于耕地及其上的生态系统所提供的服务价值,绝大部分难以完全分开、难以准确计量,这就使得耕地价值评估理论与方法体系的研究进展比较缓慢,尤其目前相当多的研究都源于1997 年Costanza 等人对全球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的定量估算。因此,在重视耕地非农化价值补偿的基础上,加大社会共享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力度,构建耕地非农化完全价值补偿与分配机制,既可完善耕地多功能价值的评估理论与方法,又可促进对耕地非农化价值损失进行完全补偿。
综上所述,耕地非农化完全价值补偿,其理论源于耕地具有多功能价值属性,其思路源于耕地生态价值补偿的耕地保护实践及其存在的不足。实行耕地非农化完全价值补偿可以加深对耕地多功能价值的认识,进而对耕地的所有服务主体明确给予补偿;可以有利于解决现有耕地保护机制存在的责权利不对等问题,提高村集体及农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可以构建合理的耕地非农化价值补偿与分配机制,以防止村集体及农户在缺乏合理管理与规划使用耕地补偿金能力的情况下乱用耕地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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