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是主体对客体的取向,“价值”问题几乎存在于所有的领域,尤其成为许多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如哲学、社会学、伦理学等)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价值”是相互联系的主客体之间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关系,既是主体对客体的需要关系,也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其本质是客体与主体之间所特定(肯定与否定)的关系(俞奉庆,2003)。
耕地是一种自然资源,在目前“以人为尺度”的自然伦理社会里,“人”早已成为该系统的主体,而耕地则自然成为一种客体(万慧进,2002)。客体耕地是以满足主体人的需要而存在,即作为客体的耕地自然物是对主体人需要的满足。所以,按照上述“价值”的定义,耕地自然物具有满足主体人需要的功效——存在价值。但对耕地价值的认识,还要受社会价值观发展的影响。所以,在不同的社会价值观下,学界对耕地价值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这也就形成了不同的耕地价值观论,如无价值论、二元价值论、收益价值理论、效用价值论、生产要素价值论等。
1.无价值论(劳动价值论)
耕地无价值观认为,耕地是自然资源,是大自然给人的恩赐,不是劳动产品,更没有凝结人类劳动,所以耕地无价值。这实质上坚持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的一元论观点。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价值的唯一源泉是人类的劳动,其大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事实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探讨一切商品的价值形成过程的源泉或最终源泉,是探讨人对商品价值的贡献,即探讨商品形成成本的来源及大小,并以此作为商品对人发挥功效的价值大小——人购买该商品功效的依据。这种从“劳动”到“价值”的转化关系,一是从逻辑上看,它们之间存在一个“量入为出”的转化关系,即商品的劳动成本等于商品的价值;二是耕地是自然资源,是大自然给予人类的恩赐,不是人类的劳动产品,其形成也没有花费人类劳动,所以纯粹的耕地资源并没有价值。然而,商品的价值真的能为其成本所替代吗?尤其是在人类几千年的历史中,不知是否存在还没有为人类利用过的耕地?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不适合用于耕地自然物的价值判断,也无法解释耕地市场价格及其变化的原因。
2.二元价值论
二元价值论者把耕地分为耕地物质和耕地资本两大部分或分为经过人类开发和未开发两种状况。耕地物质就是没有经过开发的纯自然物。虽然人类社会生产离不开耕地物质,但它没有人类劳动的凝结,是大自然的恩赐,是不具有价值的耕地部分。耕地资本则是人类开发耕地时所凝结在耕地中的劳动和资本,如对耕地的改良、平整土地等,所以经过开发的耕地资本具有价值。周诚等(1992)将耕地价值分解为物质价值和资本价值,物质价值是自然生成的,仅具有使用价值,而资本的价值是人类的劳动形成的,具有价值。尽管二元价值论从本原上解决了耕地价值的性质和数量核算问题,但耕地资本往往是沉积在耕地物质之中而无法分开,即使认可耕地物质没有价值,但在漫长的人类开发利用耕地历史过程中,已经不存在没有人类开发过的耕地物质。所以,尽管二元价值论源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但它也避开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的没有劳动物品不存在价值的价值判断标准,给耕地存在价值的解释留有空间,尤其是在耕地物质现实中并不存在的社会现实下,也给耕地价值的存在和解释创造了有利条件。
3.收益价值理论(www.daowen.com)
收益价值理论认为,耕地价格是耕地收益(地租)的资本化。土地收益是确定土地价值的基础,如果土地的“总收入”仅够劳动力费用和其他费用的开销,则土地就毫无收益,也就没有地租可言。在这里,耕地地租主要指耕地的经济地租,是耕地租赁的纯收益,即耕地总收益扣除劳动和资本的投入及资本的利润后,剩下仅属于耕地收益所得的余额。收益价值理论立足于对已进入生产过程的耕地收益及其在未来总收益的分析。在现代价格理论中,耕地收益有严格的规定,即耕地收益必须是在耕地处于最高最佳利用方向下,其正常的生产能力、经营管理能力下的收益,而且该收益是指纯收益或净收益,尤其是客观收益,而不是现实收益,是同类耕地在相同状况下的社会平均收益,而不是耕地个体在特别条件下的现实收益。按这种方法考量耕地的客观纯收益,其收益一定存在,而且始终为正收益。这是因为,耕地资源是具有孳息功能的自然物,在有劳动和资本参与的生产过程中,提高耕地生产能力,最终使总收益大于所投入的总成本,否则耕地就不能称为大自然给人类的恩赐。所以,耕地价值就是耕地所存在的、不断的、年复一年的耕地年收益系列的资本化价值。当然,收益价值理论只是一种由市场价格推导其价值的方法,并没有从价值的本源上说明这种“经济剩余”的本质,甚至还把这种“经济剩余”归结为自然给予的恩赐。
4.效用价值理论
效用价值理论,主要指边际效用价值理论,即衡量某物品的价值尺度是该物品的边际效用。在效用价值理论中,耕地价值是由耕地的效用(有用性)和稀缺性所决定的,而效用高低又是以耕地对人欲望满足的程度来确定的,是按照耕地占用人所取得的最后一块耕地对满足其欲望程度而来确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耕地作为农业生产所必需的一种生产资料,其供给始终难以满足人们对耕地的需求。所以,对社会的需求而言,耕地始终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这就使得耕地效用在不断地上涨。当然,耕地效用不是直接由自身对人的欲望满足来实现,而是通过它所参与生产的最终消费品的边际效用来决定,即通过耕地、劳动和资本这三种基本生产要素对产品的贡献程度来确定其所应归属的效用份额。也就是说,耕地价值起源于效用,其大小由消费者的边际效用度量,尤其是对农业生产乃至农产品的消费者而言,耕地是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在不同时期的稀缺程度不同。因此,对人类而言,耕地效用是客观存在的,耕地价值是永存的。不过,效用价值理论本身是以人的主观判断来确定物品的价值高低,而且这种价值是针对物品的使用价值对人的满足程度而言的,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这不可避免地出现物品与物品之间难以准确进行价值比较的难题。效用价值理论通过边际分析法则,以耕地作为生产要素,通过耕地产品的总价值扣除劳动及资本投入等成本,计算出的剩余额就是耕地价值,这种计算方法是与耕地收益价值论殊途同归。
5.生产要素价值论
生产要素价值论认为,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但劳动只是一种生产要素,与土地、资本及其他要素一样,都同为生产要素。但是,在没有土地、资本及其他生产要素存在的背景下,劳动也无法创造价值。也就是说,劳动及土地、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对价值的创造都有贡献。所以,在价值的创造过程中,所有生产要素的花销都是价值的源泉,即价值的源泉具有多样性。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必需要素,是农产品的必要投入品,耕地对农产品的价值具有创造功能,结合效用价值理论,耕地是具有价值的。可见,生产要素价值论较好地克服了劳动价值论无法解释自然资源、天然物品(如耕地资源)的价值及市场价格和交换问题,是对社会生产力发展基本条件和动力的概括:生产要素(包括资本、技术等)的作用不在于其对于劳动价值论所说的那个“价值”有何贡献,而在于他们是创造“使用价值”或“财富”的巨大力量(晏智杰,2001)。综上所述,从以上的耕地价值观来看,除劳动价值论认为耕地是自然物、没有价值之外,其余的价值论都认为耕地还是具有价值的。所以,国内外学者,尤其是国内学者,对于耕地自然资源是否存在价值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基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耕地无价值观,如于俊文(1991)、王克忠(1994)、高映轸(1995)等坚持耕地自然资源无价值;另一种是基于耕地自然资源具有特定“功能”“收益”等效用的耕地有价值观,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能应用于耕地自然资源的价值判断,如周诚(1992)、刘书楷(1995)、胡吕暖(1993)、俞奉庆(2003)、霍雅勤(2003)等坚持耕地自然资源有价值。事实上,耕地价值观属于自然资源价值观,是主体人与客体耕地之间的价值现象或价值关系,尤其是在经济生活领域,耕地与人之间形成了使用与被使用的关系,从而产生使用价值的概念。耕地的使用价值在实现形式上是其功能在满足主体人需求的效用,所以耕地效用就成为耕地与主体人之间关系——使用价值的抽象。尽管如此,学界乃至社会各界对耕地价值经过多年的争议之后,现已达成了基本共识:耕地自然资源不仅有价值,而且其价值量十分巨大。因此,耕地价值的定义可以界定为:稀缺的耕地自然物对主体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满足,是耕地所具有的属性和功能对人们需要满足的效用。当然,由于满足主体人需求的程度不同,耕地价值也就存在大小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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