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船家在水路传递银信仍发挥重要作用

船家在水路传递银信仍发挥重要作用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曾对船递封历史地位进行过研究,认为国内民信局被取缔之后,船家在水路传递银信、单证文书方面仍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特综述于后。因此,船家为相关客户捎带银信包裹什物符合国家交通法规。

船家在水路传递银信仍发挥重要作用

上述存世船递信笺文件单证足以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自清代到新中国成立之初,运输行以及水系船家(船主)在江海河汊十分活跃,银信往返频繁。笔者曾对船递封历史地位进行过研究,认为国内民信局被取缔之后,船家在水路传递银信、单证文书方面仍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特综述于后。

⊙图31-1

⊙图31-2

⊙图32

1.水上船家货物运输兼营银信包裹业务是我国传统的邮递方式之一,其活动区域大都在沿江河海商贸经济繁荣、水系交通畅通之地,且由来已久。最典型的如京剧《苏三起解》中的精彩一幕,苏三戴枷站在江边悲惨地声声呼喊,寻求船家帮助捎带家信至南京城,非常形象地凸显出古代商船顺路捎带民信之事实。船递私邮在1949年之后仍延续很长一段时期,它成为船家一项正常的业务收入。船递封、信局封、信客封,在南方则有华侨信局封、水客封等,它们都是私营企业性质的业务,只是其形式有所不同,并受各个时期国家交通邮递法规政策的影响。(www.daowen.com)

2.实物证明水上船家以货物运输为主,兼营邮递客户的包裹银信等业务,其服务对象与范围不同于专业民营信局。尽管1934年后国内民信局被取缔,交通部邮政当局在全国范围内执法严峻,违者必究,并加倍罚款,不过水上船家(船主)兼营的包裹银信业务并不在此禁范围,他们仍然可以继续从事自身的船递业务,当属合法。

3.运输行所属交通用船或私船(船主)都得经过国家机关登记入册,由交通部(局处)统一颁发船舶通行软照和硬照,严格按吨位办理纳税缴费手续;同时在运送货物时依法缴纳货物税,在运货单上加贴有效的印花税票等等,纳税手续齐全。因此,船家为相关客户捎带银信包裹什物符合国家交通法规。实物证明,船递封直至新中国成立后仍继续合法存在,它不同于民信局或信客被取缔之后继续从事的地下非法邮递活动。

4.自清代至新中国成立后一段时期内,沿江、河、海私家船舶曾受当地邮政之委托,运送捎带包裹什物与各种邮件邮袋,各地方邮局还曾充分利用水路交通之便,同船家订立协议,照章付费。而早期船家也曾代为民信局和信客从业人员捎带信包邮件等。有一段时期,官邮、私邮并存,在这批船递封被发现后,曾见到有部分经邮局传递的信件和明信片以及经民信局邮递的实寄封,与船递封三者皆存。事实证明水上交通船同邮政长期来有着密切关系。

5.综上所述,船递封是我国邮政史上主要传递形式之一,一度在国内各地普遍存在,它同信局封并存,但船递银信又不同于民信局业务。1935年按照中华民国交通邮递(电)法规强行取缔了民信局,而水上船递则依旧存在较长一段时期。

前曾展读台湾《邮史研究》第五期严平西先生关于《民信局的发展历程及行用戳记(续)》一文,在第64页上记录有“渔梁何本立船”“渔梁王桂松船”“嘉兴石湾石门德兴顺记船”“杭州余杭周荣照上河二号船”“丰顺公拖轮”等数例,都是直式无框形戳。内称“民信局另一个有趣的支脉,是私人经营的信递和货物服务,有些自称信客,有些拥有船只或轮渡,甚至用渔船或拖轮兼营邮递业务。研究这种戳记十分富有趣味性,好像收集大清时期偏僻地区罕见的代办所戳记一样,得来件件皆辛苦”。阅后获益良多,只是觉得该文没有将船递银信与民信局业务区别开来。

6.运送船递封的船只种类多样,诸如江上的川船、商船、运输船、机帆船,河流上的航班船、交通船、内河渔船,外洋渔轮、渡轮等等,有的来往南洋群岛,搭载的信客当然走得更远,其运输业务与私邮性质完全相同。总体来说,只有国营与私营、官局(官邮)与私局(私邮)之分,不存在第三者

本章图文并茂地介绍了长期以来国内广泛存在的船递银信包裹货物现象,它的涉足范围从海洋到江河湖汊,从海轮到小火轮、机帆船、木船、驳船、双橹铴锣船……方式五花八门,形式多种多样。在这里实录和记述的仅仅是凤毛麟角,希望史学界和邮学界同道对国内近代水上交通邮递能引起广泛的重视,并继续努力发掘历史遗存的船递实物与资料,把水路交通和民间邮递史作为一项重要课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