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关乎国计民生,利润额高,民间私自煮海,走私贩盐,历代难禁。“设官禁盐,实自武帝始。”[16]汉代在日照设立盐官,就是为了加强盐区管理。汉武帝元狩四年(前119),政府即禁止私自煮海。由于不能完全禁绝,于是就有了官盐、私盐之说。五代以后,官府管制食盐产销愈来愈严,所以固定了行盐区以及专商制度。由于盐利被封建国家和盐商共同垄断,税额既重,垄断利润又高,于是私盐更加泛滥。
商贩私售和场灶偷漏是私盐的两种主要来源。为解决私盐问题,历代都有严格的惩治手段。宋朝时规定私刮煎盐者要按照私刮的盐的斤两定罪。明朝时规定,灶丁如果把自己所煎的余盐带出盐场之外卖给贩卖私盐的人就会被处以绞刑,而且知情不报也会受到刑罚。
清光绪《日照县志》记载:“雍正六年,涛雒场建立5 坨,所产盐斤除计口留食外,全部归坨。同时编保甲,十家连坐,互相连坐,互相监督,以防走私。清乾隆二年,涛雒场设巡役35 人。”[17]乾隆五十三年(1788),清政府允许盐商自雇一定数量的巡役,责成地方官监督管理。当时,涛雒场有巡役18 人。道光十八年(1838),江苏淮北及山东东岸私盐向涛雒场销地日、莒、兰、郯、费、沂等县侵销,沂州府协副将、安东卫都司、佘家巷守备(驻无棣)奉令设卡堵截,布防日照县碑廓、岚山头、乔家墩子、秦家楼、黄墩和莒州坪上、十字路一带。清光绪后期,官台、淮北私盐大量灌入涛雒场销区。
民国时期,为打击食盐走私,《私盐治罪法》也做出明确规定:“贩私盐携有枪械意图拒捕者,加本刑一等……伤害人未致死及笃疾者,处无期徒刑、二等以上有期徒刑。”[18]并相应加强了缉私队伍的建设。民国二十一年(1932),涛雒一带私盐泛滥,山东盐务稽核分所派“绥远号”巡舰前往巡缉。1933 年1 月,涛雒税警在驻军协助下,在崖下(今胶南小场附近)缉获私盐船14 只,私盐犯10 名,私盐35 400 斤。同年6月,山东盐务稽核分所据涛雒税收局呈请,调派“建安”缉私巡舰及哨船一艘在日照海面查获满载私盐船4 只。(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食盐走私现象较为严重。走私方式主要有四类:小型走私、结伙走私、票盐走私和武装走私。针对日照食盐走私现象的上述特点,滨海地委宣传部印发了《关于严防食盐走私的宣传教育提纲》等一系列文件,广泛宣传教育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政府的法令,协助盐务机关缉私护税,保证国家盐税收入。同时,积极加强缉私队伍建设,严厉查处食盐走私活动。
随着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盐场由个体经营向集体所有制过渡,偷私漏税已是个别现象。自1958 年7 月1 日后,日照盐区查缉的私盐案件,开始全部交由当地税务机关处理。
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盐政执法亦纳入了行政执法范畴。在执法方式上,越来越走上了正规化和法制化。日照各区县都建立健全了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专职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盐业执法技术装备也逐年加强,查禁私盐买卖进入了科学化、技术化、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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