涛雒场的海盐运销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自晚唐至清末,以官府控制下的商人运销为主,包括钞引盐法、引盐法、票盐法。民国时期亦沿袭清末的运销制度。
清朝的盐法,主要采取官督商办、官运商销、商运商销、商运民销、民运民销、官督民销、官督商销等七种形式,其中官督商销即引岸制,也称纲法,行之既久则广。灶户在纳税后,被允许制盐,但他们所生产的盐是不能擅自销售的。盐商在纳税后,可以领取政府批准贩盐的凭证“引票”,才能取得贩运盐的专利权。道光十八年(1838),规定“涛雒场晒盐开止日期(三月至十一月,定章),限定滩池数及大小尺寸,毁废所有新增私滩。如有尺寸宽于规定数目或偷挖滩池等弊或新增私滩、逾越晒期者,均得治罪”。盐法之严,由此可见一斑。(www.daowen.com)
民国初期,日照盐区仍沿用清末的官商专卖制。民国三年(1914),根据北洋政府颁发的《盐税条例》,废除引票制,运销食盐需要财政部颁发运盐执照。同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盐法》,实行就场征税和归坨制度,仍为国家买卖。民国二十二年(1933),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制盐许可规则》,同时制定了《滩户私行刮理盐开暨私熬卤膏处罚办法》,规定滩户私行刮理盐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停晒、铲滩或罚苦工等处罚。抗日战争时期,日照盐区大部分被日伪军占领,盐民自由产销,随意开采盐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 年,日照盐区以供应本地区民食为原则,晒盐必须有许可证,产盐必须集坨,盐价由盐管处核定,建立定期报产等制度。1951 年4 月,财政部颁布《全国盐场管理规则》,日照盐区对场产管理实行盐民报产、集坨领款、报产备查、盐滩归索四种证件制度。1952 年10 月,取消盐贩,由供销社统一经营管理。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日照一系列有利于盐业稳定和发展的法规、政策相继出台并付诸实施,为日照盐业又好又快发展,开辟了新的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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