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收回盐政主权。南京政府成立后,继续秉承国民革命军北伐斗争宗旨,收回主权,打倒军阀。早在1922 年,孙中山在讨伐陈炯明叛乱时就曾废除广东盐务稽核分所。1923 年孙中山在广东重建大元帅府时,就曾致力于夺回广东的盐政主权,在中央设立盐务署,当时按照原来税率的八折征收盐税,并派员征收盐税及填发准单等等。虽然遭到盐务稽核总所及分所的一再反对,但广东政府“态度甚为坚决,要将该省盐务稽核所全部霸占,并驱逐北京盐务署根据借款合同条款所聘任的全体华洋人员”。[22]到1925 年,广东政府收回了汕头、北海、广州稽核分所的管理权。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虽然恢复了稽核所机构、洋员及职责,但最关键的是,洋员的聘任方式使他们不过是南京政府的雇员,不再有政治身份。这是南京政府建立后做得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事项。其次,颁布了新《盐法》,虽然没有实行,但自由贸易的思想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被广为宣传与为人们所接受,这就吹响了引岸专商制走向覆灭的号角。最后,对盐业生产运输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整顿与改革,使盐税收入增加,1927 年盐税收入是59 753 300 元,1936 年是205 433 000 元,[23]十年间几乎增加了3 倍多。对盐务机构进行了统一,使盐务行政与稽核逐渐归于一统,避免了盐务部门间的统系不一、职责不明、推诿争论等现象,有利于盐务管理效率的提高。
但是,必须看到,南京政府的诸多改革都不彻底。比如新《盐法》虽然颁布了,但到抗战前一直没有推动实施。在盐斤生产上,精盐的出现代表了新的生产方式,但国民政府顾忌旧盐商的利益,并不敢让其充分扩大销售范围,直到1935 年销售范围仅限于湘鄂西皖四岸及苏五属等地,销售限额为119.1 万担,并为精盐的销售制订了许多限制条件,比如不能行销内地、定额运足放盐机构立即停运、并提前缴足税费、又无卤耗等,使精盐企业发展成为困难,企业难以发展壮大。在盐斤运输上,帆运弊端重重,“殊不知帆盐因需由场运圩,然后由圩掣配,手续纡迟繁复,所有装卸费用、堆屯耗损,在均使商增高,比较由场直接轮运这相差甚巨。轮运由场到岸,至多不过十日,而帆运则由圩到岸往往经月始到,帆盐色质亦不如轮盐之可保洁净、易受食户欢迎,至轮运安全便捷,犹其余事”。[24]但到南京政府成立的8 年后,轮运的范围是鄂岸、皖岸,至于湘西等岸,自1935 年1 月1 日起,每轮运一票(和市秤5 080 担),均令搭配帆运一票,至1941 年帆运才能裁减完成[25]。在盐税征收上,表面上看到的是盐税总数增加了,但不能完全看作是销售扩大,而很大程度上是税率增重了。在整顿盐务管理机构的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机构重叠、冗员增多、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www.daowen.com)
正是由于这些改革的不彻底,才导致了引岸专商制不仅没有被完全废除,而且盐商还通过验票等方式获得了在国民政府时期继续存在的制度性条件。虽然专商的势力在这一时期有所衰落,但毕竟没有退出历史舞台,在很大程度上还阻遏着盐业新的生产方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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