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余年来,BOT项日融资方式在世界各国得到了蓬勃发展,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BOT方式都颇被看好,并被当作一种各国通用的模式广泛地应用于大型项目,特别是在基础设施领域,BOT不负众望,向世人展示了它良好的绩效。
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私营机构已涉足供水、电力、桥梁、隧道、市政交通、停车场、地铁、港口、铁路、电讯及机场等领域,并且还在向其他领域(有线电视等方面)扩展,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发展中国家也通过经济改革,将大量的国际资本运用于国内基础设施建设中,对发展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82-84]。
从目前情况看,有关国家、地区政府对BOT方式的管理和BOT的实践不尽相同,但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种是各种经济法律条件比较成熟,BOT项目运作比较规范,政策透明度高,竞争有序。所以政府对BOT项目投资方式的管理比较成熟,运作稳定,成功的项目不少。其主要是英国、法国、美国、澳大利亚、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自治区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第二种是BOT方式刚刚引入,政府在引进BOT方式的同时,需不断改进法律法规和配套条件,BOT项目管理尚不规范,不同BOT项目之间条件差异较大。其主要是泰国、印度、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在高速发展中都出现了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这一矛盾,政府急于寻找资金促进其发展,因而饥不择食,以政府名义对外商作出的承诺较多,许多潜在的矛盾还没有暴露出来,BOT项目基本处于起步阶段。
1)BOT方式在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实践
在发达国家或地区,BOT方式已涉足基础设施、公共工程的方方面面,对国家或本地区的公共生活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也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并向更多的领域扩展[82]。
(1)BOT方式在发达国家或地区实践的总体情况
发达的市场体系和健全的法制体系与BOT作用的发挥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各类经济法规健全,政策透明度高,市场竞争有序而高效,为BOT的发育提供了良好的土壤。所以,BOT在发达国家或地区运作比较规范,政府对BOT的管理方式也比较成熟。但是发达国家或地区对BOT的管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建立对国内所有BOT项目都适用的通用法规的管理模式;另一种是针对每一个BOT项目的具体情况订立单独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的管理模式[85]。
澳大利亚政府选择了第一种模式,即通用法规模式。政府没有专门的BOT项目管理法,所有项目的管理都是依据目前已经形成的法律进行的。其BOT项目由政府的五年发展计划确定,而BOT项目公司则经过招标方式选择,一切步骤均按部就班,有条不紊。澳大利亚的管理模式有一个特点,就是政府在对项目公司的规定中有明确的回报率指标,而收费标准则与现行的同类收费标准相衔接。若实际运行中的回报率高于谈判时的预期,高出部分由政府分享,但政府承担政府易于控制的一部分风险。如悉尼港海底隧道的建设,交通量的风险由政府承担。若交通量低于某一低限则政府给予补贴。
我国香港特区则采用了后一种模式,即单项立法模式。目前,香港特区所有准备用BOT方式建设的项目(主要是电力和交通项目),都是在香港特区政府和私营机构签订的“管理法”下进行的。例如,香港特区政府为了保证全港电力供应,与五家电力公司签订了管制计划协议,经香港特区立法局批准生效。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公司必须以合理的价格为社会提供足够的电力供应,以此为前提,私人资本可以得到合理的利润,这个合理的利润率定为13.5%的净资产回报率。若某段时间项目公司利润高于该指标,则多出部分作为“发展基金”来弥补经营不善时的亏损。项目总投资额与电价必须由政府批准,同时政府监督项目的经营,公司每年要向政府提供一份考核报告,每五年提交一份财务报告。重大投资必须经政府批准,必要时政府有权收回该项目。
(2)发达国家或地区BOT方式的主要特点
①侧重于使用私人资本,挖掘其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而对于国外资金的利用相对较少,因为发达国家私人资金非常充裕,除了传统投资外,这些资金开始转向投资基础设施。
②项目资金来源多样化。发达国家或地区BOT项目资金的来源除了发起人的股本金外,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此外,金融机构的贷款也是重要的来源之一。对于个别项目,政府还为其提供长期的无息贷款。
③政府承担的风险较小。在发达国家或地区,BOT项目的风险大部分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又通过各种合同协议把风险进行分散化,而政府承担较小的风险。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所承担的风险主要是:私人企业不能控制的公共政策及法律变化的风险;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失去项目的控制权;政府给予私人企业一定的利益,而政府失掉一部分财政收入的风险。这些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都是能控制和把握的,并可以通过基础设施建设产生的巨大社会效益得到补偿。
(3)发达国家或地区BOT项目的经验与教训
①项目的经济可行性是决定项目成功与否的前提条件。由于BOT项目采用项目融资方式,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是实现有限追索或无限追索融资的关键。投资者和贷款者在决定是否进行资金投入前,都必须对项目的财务和经济进行可行性研究。政府则通过可行性研究证明在不同方案下财务和经济均是可行的,并对项目进行认真规划,增强项目吸引力。葡萄牙规划的一个桥梁BOT项目,由于财务可行性存在问题,政府又不愿提供财政补贴,其项目以失败告终。
②政府与私人企业间良好的合作关系是项目成功的重要保证。BOT项目特许权协议的签订方主要是政府和私人企业,它们之间的合作关系是长期性的,对项目是否获得成功具有重要的影响。私人企业往往希望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让国家承担尽可能多的风险。政府则要求私人企业能以较低的利润回报和承担项目建设经营的风险来获得项目特许权。因此,私人企业和政府之间存在暂时的矛盾是不言而喻的,关键是如何使得双方在着眼长远利益的前提下,达成相互的谅解,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一些BOT项目就是由于这一关系处理不好而最终导致项目的失败。
③政府的支持程度是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86]。在发达国家或地区的BOT项目中,政府支持的程度影响着整个项目的进程及其最终结果。政府支持力度越大,项目成功的可能性越大。政府对BOT项目的支持主要包括行政和经济两个方面。行政上的支持使得政府其他部门在BOT项目的实施中有足够的政治影响力和必需的行政权力,以便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维护项目的正常运行。经济上的支持主要指提供保征的收益、减少项目的竞争性和提供后勤供应等。(www.daowen.com)
④发挥专家作用是项目顺利进行的不可缺少的条件。BOT项目涉及领域庞杂,问题众多.无论是政府还是私人企业,仅靠自身人员的组成难以解决各方面的问题。因此,政府或私人企业一般在项目开始时就要聘请一些技术、财务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作为顾问,保护各自在项目运作和实施中的利益,这在项目谈判中尤其重要。
⑤有效、稳定和权威的法律制度是BOT项目在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的重要基础。BOT项目是由以特许权协议为主的多种合同协议作为法律支撑的,这些协议合同来源于该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一种有效、稳定和富有权威的法律制度作为依据和保证,BOT项目就不能成立。发达国家或地区已颁布的一般性法律法规中主要包括公司设立、投资者的权利、土地及公用设施管理等BOT项目所需的法律法规。此外,考虑到BOT项目的特殊性,政府或议会一般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指定和颁布一个单独的适合于该项目“专一目的”的特殊立法,只适于特定项目,对其他项目不适用,且项目完成后,该特殊立法就失去作用。
⑥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标过程是BOT项目获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对于政府而言,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一个各方面条件都很好的私人企业并授权其建设项目,关系到BOT项目的成功与否;而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过程对于众多项目的竞争者来说,能够增强他们对项目进行投资的信心,从而参与激烈的竞争,并把自己的各种方案制定得更为合理和优秀。政府则获得良好的技术、建设、融资、运营方案和较低的报价,为项目的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2.BOT方式在发展中国家的实践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GDP以较高速度递增。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人口的不断膨胀,基础设施使用多、更新少、服务效率低和结构老化的现象愈来愈严重,难以满足经济高速增长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成为经济持续增长的制约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得不寻求资金建设基础设施。但是,发展中国家本身资金严重不足,对外举债又增加债务负担,同时在传统方式下外商得不到政府保证又不愿轻易涉足基础设施领域。因此,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寻求一种新的、不增加国家债务负担的方式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BOT项目融资方式本身的特点正好符合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因而逐步在发展中国家发展起来。尤其是在土耳其、马来西亚、泰国、巴基斯坦和阿根廷等国,BOT项目已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为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创造了很好的条件[82]。
(1)发展中国家采用BOT方式的基本情况
总的来说,发展中国家经济多处于起步阶段,法律法规也没有发达国家健全。在BOT项目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大致与发达国家类似,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政府没有关于BOT项目融资的法律,但可能会制定一些基本方针,在实践中起到指导作用,如泰国、巴勒斯坦等;另一种是政府有明确的关于 BOT投资的法律,对项目审批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菲律宾。
巴基斯坦的项目融资方式主要应用于发电领域,政府制定了一整套鼓励国内外投资于电力工程的政策和办法。同时公布评估和谈判BOT项目的指导原则,从而推动了BOT方式的应用。政府对私营公司从事的BOT项目审查,着重于设备费用、标准建设费用、燃料费用、筹资费用、经营和维护费用,以及工厂达到设计能力的60%~65%时预定的18%的股本利润。
菲律宾是BOT项目融资方式应用较多的一个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菲律宾政府开始允许私营企业进入发电行业,随后又把其他一些基础行业向私人投资者(包括国外投资者)开放。1993年,菲律宾政府正式颁布《BOT投资法》,对私人资本在菲律宾从事BOT投资的有关宏观政策、BOT项目审批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政府还相应成立了国家BOT投资咨询中心,专门负责这方面的工作。政府还为BOT项目提供税收优惠,包括免征全部所得税,时间从商业运行开始时起至4或6年,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可以延长;免除某些基本设备的关税和其他税收,简化海关手续以及提供其他类似鼓励办法等。在菲律宾,BOT项目的运行一般都得到政府担保,但由于政府承担了包括燃料供应、电量购买及外汇保障等几乎所有的责任及风险,所以在实际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2)发展中国家BOT项目的特点[87]
①侧重于利用外资。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资金缺乏的情况,政府对于公共基础设施的投入较少,国内私人资金又普遍缺乏雄厚的实力。因此,利用外商投资资金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产业建设,是发展中国家解决问题的一条良好途径。通过利用外资投资于基础设施,使得政府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满足经济发展和公共生活对基础设施的需求。在发展中国家,BOT成为利用外资的一种国际投资方式。
②政府承担较大风险。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政府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往往提供过多的优惠和担保,从而使自身承担的风险过多,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的利益。
③项目政策性较强。发展中国家由于BOT立法不够完善,很多BOT投资项目都是靠政府引导,而发展中国家政策的易变性往往导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3)发展中国家BOT项目的经验和教训
①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是BOT项目成功前提条件。在发展中国家,从BOT项目的审批到实施,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这些支持包括:提供税收优惠,提供土地及其他设施,提供主权担保,外汇担保和防止竞争性项目保证等。
②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是BOT项目成功的关键。由于BOT项目持续时间长,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何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将是发展中国家政府与投资者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在发展中国家,BOT项目存在着经济风险(外汇、利率、通货膨胀、市场等)、政治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因此,如何有效地分散和化解风险是发展中国家BOT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一般来说,应按照政府与投资者各自控制风险能力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汇率、通货膨胀风险,投资者无法控制,则政府应承担起责任;而融资建设、运营风险则由投资者来承担。对于不同国家、不同项目,风险分担并没有固定模式,这与东道国的政治、经济环境、项目参与方之间讨价还价的力量对比有关。同时,在风险分担问题上,政府与投资者之间能否相互谅解和精诚合作,对项目成功与否也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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